吉林建筑大学2020年高考政策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今年的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

第三条学校全称:吉林建筑大学;

办学类型:公立高校;

级别:本科

第四条学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镜月开发区新城街5088号

第二章学业证书的颁发

第五条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吉林建筑大学授予国家本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收费标准

第六条收费标准

按专业招生学费标准:

测绘专业学校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地质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电气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

计算机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电子信息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

按专业招生学费标准:

网络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

软件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

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

土木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

社会工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200元;

地理信息科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工程力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机械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

材料化学专业学费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

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

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

给排水科学与工程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

建筑电气与智能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

城市地下空间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

道路桥梁与河流穿越工程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

信息安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交通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环境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环境科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建筑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900元;

城乡规划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

风景园林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200元;

安全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公共企业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

城市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物流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

公共艺术专业学费为每生每学年6200元;

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900元;

环境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900元;

产品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400元;

书法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500元;

财务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

地理空间信息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经济统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200元;

工程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

测绘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地质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工程造价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

土木工程(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工程管理(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建筑学(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4000元。

按专业录取的学生,在普通教育培养期间,按专业学费标准执行,专业分流后,按专业学费标准执行。根据专业录取的学生,学校按照专业收取费用。

第四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相关程序

第七条我校积极响应国家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按照国家《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的要求,建立了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内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兵役院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俭学、学费减免等。

贫困家庭学生入学前,可向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教育部门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以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进行举报。入学后,学校会采取不同的措施,核实后给予资助。

同时,我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全额提取5%的资金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

学校设立了爱心奖学金、梦想奖学金等资助项目。

第五章入学须知

第八条专业(类)外语培训要求。

我们学校所有专业不限外语。土木工程(中外合作办学,081001H)和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080601H)分别与波特兰州立大学和扬斯敦州立大学合作,英语语言考生报考。

第九条核定男女生比例要求。

各专业(类别)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条批准的身体和健康条件要求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准入规则

1.换档比率。按顺序志愿投档批次,学校查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根据平行志愿投档批次,档案调档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105%以内。具体比例要看各省相关文件和省内生源情况。

2.专业(类)录取。对进入档案的考生,按照“分数(投档分数)第一、参考志愿、无级差”的录取原则,即在德才、身体条件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类)志愿;专业(类)志愿没有年级差异。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未被录取的,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未被完全录取的专业。不服从调动者,予以辞退。

3.优先级。对于投档分数相同的考生,其所在省市有相关排序办法规定的,按所在省市的办法执行;所在省市没有规定排序方式的,按照我校规定的方式执行,即报考建筑、城乡规划等文科专业成绩相同的,按照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的顺序进行比较,其他理科专业按照数学、理科综合、外语、语文的顺序进行比较,分数高的优先录取,优先安排专业。

4.对考生额外照顾的处理,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考生所在省级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在给考生分配专业时,如果分数并列,则优先录取高考实际分数最高的专业。

5.除上述规定外,我校在江苏省的录取原则均按江苏省文件规定执行。选考科目水平在2B以上,一科为历史或物理,另一科不限;要求学科水平4C以上;考生入档后,排序规则是“先得分,后排名”。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按两门选考科目的成绩录取。优先录取的顺序是A+A+→A+A→A+B+→AA→A+B→AB→b+ b+→AC→b+ B→b+ C→BB→BC。选的科目又是一样的,我们把语文、外语、数学和我们学校其他文科专业进行比较。报考本校其他理科专业,依次对比数学、外语、语文。分数高者优先录取,优先安排专业。

6.按专业类别录取的考生,由学院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进行分流;分流基本原则:分数第一,参考志愿。分流时间和分流方式详见各大招生专业所在学院网站。

7.考上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的考生,必须有一定的绘画基础。入学后,他们必须尝试徒手绘画。加试不合格者,调剂到相同或相近分数的专业。

8.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根据教育部文件要求,我校美术与设计专业采用省级统考成绩进行招生,即考生需要在自己所在省份参加美术与设计省级统考并取得合格成绩。文化课合格后,有资格报考我校。

报考我校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公共艺术、产品设计专业的考生,按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60%+专业课成绩×100%)。若多名考生综合成绩并列,则单科成绩对比顺序依次为专业课成绩、素描成绩、色彩成绩。

(2)在我校启动招生计划、省组织书法统考的省份,我校直接将书法统考成绩作为考生专业考试成绩,按照招生章程确定的录取原则录取;考生需要通过招生省份的统一或联合书法考试,才能报考我校。

考生所在省份,书法省没有统考,我校拟推出招生计划。我校将按照教育部和招生省份的文件精神,协商成立校考中心。考生需在我校考试中取得合格成绩,方可报考我校。

报考我校书法与法律专业的考生,按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如多名考生综合成绩并列,以文化课成绩最高者优先(文化课成绩相同者优先)。

9.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生原则

建筑学(中外合作办学,082801H)、土木工程(中外合作办学,081001H)、工程管理(中外合作办学,120103H)、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080601H)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果考生填报了中外合作办学的其中一个

10.我校在吉林、辽宁、内蒙古、新疆四省(区)招收理工科少数民族预科生,本省少数民族考生符合报考条件。经过一年的预科学习,根据考生的表现和考生的意愿重新选择专业。

11.我校对高考改革省份考生的录取,按高考改革省份规定的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联系信息

学校网站:

邮寄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镜月开发区新城街5088号

邮政编码:130118。

电话:0431-84566063,84566071(传真)

注:我校在线咨询答疑平台为:

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

第十三条本章程由吉林建筑大学负责解释;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招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