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毕业论文8000字范文

法律是保护我们安全的重要内容,它存在于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以下是我8000字法学毕业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8000字毕业论文1:论法律信仰形成的法理基础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当今依法治国中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界定法律信仰与良法的概念,阐述什么样的法律可以被信仰,从而说明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法律信仰良法作用

一.前言

十二年来,依法治国一直是我国的基本方略。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前景,我国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上都有法可依。虽然有法律,但在实践中,法律比法律更强大,人比法律更强大,用文字代替法律,用权利废除法律。为什么会这样?说到底,法律是不信的。如果法律不被相信,它就和一张纸没什么区别,就像波尔曼说的那样。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名存实亡。?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育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应该相信什么样的法律呢?善法作为一种不同于恶法的善法,应当被视为法律信仰的天然对象。基于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本文通过以下逻辑分析良法的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着关键作用,那么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具有合理价值、标准、制度和程序的良法应该是法律信仰的对象。

第二,法律信仰与良法的定义

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这个词在《辞海》中没有具体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是:?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某种教义的极端确信和尊重,是行动的准则。?谢辉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仰为前提,以法律规则为其控制下的行为准则;另一方面,它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下的活动。?因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相信和尊重法律,并将这种确信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是静态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换言之,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中,也存在于法治实践中。

(2)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律哲学范畴,是一个广义的、发展中的概念,它包括法律的实质善和形式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给良法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并不容易,所以我们可以从良法的标准来讨论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理性、规范理性、制度理性和程序理性。笔者认为,良法应该从应然的角度来考虑,良法应该是实质善与形式善的有机统一。因此,法律应该是什么,而不是法律是什么或曾经是什么?价值理性应该是良法的灵魂,规范理性、制度理性和程序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理性。因此,一部好的法律应当符合自然、社会和人类发展的规律,满足主体享有最普遍的人权、公平正义,能够被大多数独立的社会主体信仰和行使的标准。

第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一种信仰,应该只被法律所信仰和尊重,而不是被权力、主义、风俗习惯等客体所信仰和尊重。如果有法律之外的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无法培养。法律的三个品质是什么?自由-人权,功利-利益,安全-救济?法律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是内在因素。此外,规范至上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正因为法律在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方面的特性和至高无上性,法律才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第四,什么样的法律会被相信?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被社会主体尊重和行使,法治才能实现,但只要是法律就不一定被信仰。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标准合理、制度合理、程序合理的特点,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必然性。

第五,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根据谢辉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仰和法律信仰支配下的活动,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实现:1。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法律信仰是一个关于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它包含了个体对法律的确信和尊重,并将这种确信和尊重内化为一种不变的观念,而这种确信和尊重的前提是法律能够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功利-利益、保障-救济和自由-人权而具有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律的善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施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良法——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法律,才能得到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和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相信和尊重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不及物动词结论

法律信仰在当今法治社会中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想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人的信仰,首先法律应该是一部好的法律,并且应该得到有效的实施。法律法规的泛滥不仅会带来各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的职业自律。法律人职业素质的下降,无疑会促使人们寻找法律体系之外的其他渠道,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即诉诸私力救济。因此,法律不仅要在制定过程中接近良法,而且要得到有效实施,从而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仰,进而信仰法律。

注意事项:

①【美】波尔曼。法律和宗教。人生?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91: 28。

②李龙。良法之上。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1: 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 1979: 565。

④谢辉。法律信仰的概念和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之上。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1: 71-72。

⑥钟明霞、范。关于法律信仰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律. 1998 (2)。

⑦谢飞。论法律信仰形成的前提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谢辉。法律信仰的概念和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7: 15。

8000字毕业论文2:论保险法中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

保险在社会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在保险法律关系的实践中也有不少司法案例。本文首先分析了保险活动中法律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和产生原因,并分析了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方面的缺陷,从法律人的角度对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修改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保险道德风险保险道德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成因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基本概念

道德风险是指与人的道德有关的无形因素,即由于个人的不诚实、不诚实或不当尝试而导致社会财富毁灭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道德风险过去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但近年来,随着保险领域的不断扩大,加上保险制度的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道德风险在保险领域越来越普遍,保险道德风险成为保险行业特有的术语。

?保险道德风险?是指通过保险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状态,即投保人为了谋求保险金的赔偿或给付而投保,通过促成或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危险。本文认为,保险道德风险的主体除被保险人外,还应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与一般风险相比,保险道德风险有其自身的特点。一般来说,实际的危险是有形的,而保险道德风险是无形的,用保险业的相关法律很难预测,所以很难识别。

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是分散风险和补偿损失,但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造成了保险机制的异常运行,因此需要从法律角度寻求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具体措施,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其发生率。

(二)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成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违反通知和保证义务的;故意编造从未发生的保险事故。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本性,人在利益驱动下可能会做出一些违法行为。此外,保险机制的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了保险道德风险的普遍存在。保险道德风险的成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双方或形成合作关系的双方对某些事件的认识或概率分布,其中一方拥有另一方不知道的信息,在相应的经济人之间没有对称分布。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投保人对保险产品的信息来源于保险人和中介机构的介绍。保险人通过被保险人和中介掌握保险标的的信息。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2.逆向选择的存在。所谓逆向选择,是指事先隐藏信息的行为。在保险过程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必须达到完全的信息对称和知识,才能签订保险合同。但现实中,这种绝对认识和表白的现象是不存在的,我们双方都不可能绝对认识对方的形象。所以投保人在投保的时候,往往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险种,而不会让保险公司知道这方面的所有信息。所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公司总是处于劣势。导致部分投保人不愿意将投保人已有的风险状况告知保险人,保险人处于被动地位,要为投保人的行为承担相应的风险。

3.立法对相关利益方的规制不足。人追求利益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人会做出一些违法行为,导致保险活动中出现保险道德风险。为了降低甚至消除保险道德风险,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管至关重要。正是由于现有立法对保险道德风险的规制力度不够,对保险欺诈和保险诈骗的惩治力度不够,才会导致保险道德风险的普遍存在。

中国的保险法还不完善。我国现行保险法及其配套法规还不是很健全。存在保险利益不明确、归责原则不合理、缺乏近因原则规定等立法缺陷。特别是在约束方面,对保险欺诈的惩罚力度不够,客观上纵容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导致的保险道德风险,主要是保险法相关制度不完善造成的。可以通过在保险法中确立和适用相关原则和制度来解决。它通过在保险法中规定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对解决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有效的作用。还可以通过加大对保险欺诈的处罚力度,约束所有保险利益相关者,防范保险道德风险。因此,归根结底还是要从立法的角度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

二、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方面的缺陷

(一)保险利益不明确

保险利益原则对于防范保险道德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并不明确。特别是,对于谁和何时应存在可保利益,没有详细的规定。

保险利益属于谁,大多数国家规定是被保险人,我国保险法规定是被保险人。我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有更明确的保险利益。因为,如果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不存在保险利益,且被保险人是合同的受益人,保险标的的损失不仅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还会给其带来利益。这就容易导致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二)缺乏对近因原则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只是在相关条款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没有明文规定。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材料。保险人应当及时核实,属于保险责任的,履行保险责任;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通知书?。近因原则是确认保险人保险责任的主要依据。正确识别近因对于防范保险道德风险具有重要意义。有必要在保险法中增加对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的明确规定。

(C)归责原则不恰当

根据保险通则,保险责任的归责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就保险领域而言,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事故原因属于保险范围,那么保险人必须承担保险责任。无论事故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还是受益人的过错造成的。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可以使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得到及时赔偿,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但由于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无法及时准确地获得事故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因此保险人很难证明投保人是否故意。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客观上增加了保险人的负担和保险道德风险。

对欺诈性保险和其他相关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

《保险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主要承担骗保后的合同违约责任。?收益与风险相称?这是一句古老的法律谚语,意思是你必须承担相当大的风险才能获得一定的利益。如果收益大于风险,必然导致违法行为。保险欺诈实施后承担的责任远小于通过保险欺诈获得的利益,必然会产生道德风险。另外,现在保险领域广泛存在保险道德风险的事实说明,仅仅让他们承担违约责任是不足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因此,有必要在《保险法》中加大对保险欺诈和保险诈骗的处罚力度。

三,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立法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保险利益

?没有利益的人没有保险?保险利益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意义不言而喻。保险利益是具体而明确的,可以防止被保险人利用对保险利益的不同理解来利用保险道德风险。

从《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真正有权领取保险金的是被保险人,而不是投标人。《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可见《保险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明显不一致。

保险利益何时存在?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可以看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有可保利益。根据英美保险法的一般规则,保险利益何时存在因不同的保险类型而异。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具有赔偿和给付的特点,这就决定了保险利益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时限不尽相同。其中,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一般要求从保险时起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止,对保险标的应当始终具有可保利益。相比之下,人身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利益原则时,只要求有明确的时间点,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保险利益无关紧要。因此,我国《保险法》应借鉴英美法的规定,明确保险利益何时产生。

(二)增加近因原则的相关规定。

因为我国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近因原则。保险法应明确规定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根据近因原则的要求,认定近因的关键在于找到造成损害的因果关系。

对于近因原则的适用标准,保险业普遍认可直接作用说,即把对造成损害起最直接、最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视为近因。保险事故作为直接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事故不是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原因,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3)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规定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决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保险合同签订前的逆向选择问题具有重要作用。但如何解决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保险合同订立后的道德风险?这取决于过错责任制度的推定。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理赔过程中,保险人很难证明投保人是否故意。通过法律规定将举证责任合理分配给投保人,可以使其受到相应的约束,这无疑有利于弥补保险人的信息滞后,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比如对于常见的车险骗保案件,由于被保险人和汽修厂经常共同骗保,因此更加隐蔽,这无疑增加了保险人对案件事实的调查难度,导致共同骗保畅通无阻。过错责任推定原则的适用,将举证责任转移给了被保险人,增加了被保险人的举证责任,必然会增加共同保险欺诈的难度,从而遏制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首先,通过对诈骗者施加较重的经济赔偿责任,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从而更好地达到惩罚的目的。同样,通过惩罚达到威慑的目的,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再次发生。其次,该系统具有补偿功能。当补偿性赔偿不足以补偿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时,惩罚性赔偿可以更好地维护保险人的切身利益。第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鼓励保险交易。同样,这一制度在保险领域的应用可以促进保险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它使潜在的欺诈者认识到,遵守保险合同的规定比骗保更划算。

注意事项:

景程。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与规避。福建财政. 2001 (5)。第37页。

主编尹田。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监管。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第172页。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第三十五页。

魏和邹国雄。论保险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经济学家。2002(3).第71页。

参考资料:

杨林。遏制保险欺诈。中国保险. 2005 (8)。

[2]张欢。中国社会保险逆向选择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管理世界。2006 (2)。

[3]黄海基。保险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及其影响。保险研究。2003 (12)。

和熊。保险领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经济学分析。保险理论与实践探索。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8000字毕业论文3:论法律服务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一.导言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军队的法制建设备受关注。其中,法律服务的蓬勃发展,直接促进了国家政策和法律在军队的更好实施,对贯彻中央军委依法治军方针,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这些只是法律服务的一些明显的功能。事实上,对于军队来说,法律服务作为司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有利于加强我军政治建设,发挥政治优势,而且对贯彻依法治军方针,依法治军,拓展政治工作职能,形成政治工作合力,全面提高战斗力,保证完成各项任务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法律服务与军队政治工作的互动

(一)军事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的发展。

随着依法治军的方针和建设法治军队的需要,具有军队特色的法律服务在军队中应运而生。1995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将司法行政、军事安全、军事审判、军事检察工作作为军队政治工作的组成部分,法律服务是司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政工条例》把?领导司法行政、管理律师、公证和法律服务?作为总政治部的重要职责,领导和负责法律服务工作是各级政治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这样,法律服务工作在政治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就在军队政治工作的权威法规《政治工作条例》中得到了确立。由此可见,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的发展,将法律服务纳入军队政治工作体系,有利于在实践中加强法律服务的组织领导和健康发展。

(二)法律服务的发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

《政工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律服务工作和政工的* * *任务是什么?打击军内违法犯罪和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从政治上、组织上净化和巩固军队,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和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这项任务的确定是由法律服务本身的性质决定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和基层法律咨询工作从法律角度为军队建设提供各种服务,适应军队建设需要,促进军队全面建设。这些任务和政治工作的任务方向是一致的。因此,军队政治工作离不开法律服务,法律服务对于加强军队政治工作、实现政治工作任务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军队政治工作中的法律服务工作机制

(一)开放法律服务,加强军队政治建设。

过去我军的法律服务工作是有潜力的,没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的法律队伍,人员之间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出现法律问题,法律服务需求由保卫处、组织处、干部处、宣传处处理。这些法律问题体现在为行政长官和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为官兵提供涉法问题解答、协调处理军地纠纷、参与诉讼调解、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随着依法治国、依法治军方针的实施,法律已经涉及到国家和军队生活的方方面面。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和渠道,单纯依靠组织、干部、宣传、保卫等部门的工作,已经不能适应军队政治建设的需要。只有开办法律服务,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解决涉法问题的需求,提高政治工作的实效性,发挥我军政治工作的优势。

(二)加强法律服务,落实依法治军方针。

依法治军,就是依法管理国防和军队建设,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治军是军队建设中一项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的任务。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的形成,为依法治军提供了有力支撑。依法治军是一项系统工程。怎样才能找到依法开展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点?那就是通过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是贯彻军事法规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依法治军、有效依法治军发挥着巨大作用。

(3)加强法律服务,形成政治工作合力。

军事法律服务具有独立的工作对象、任务和业务范围,与政治工作中的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纪检等工作相比,具有独特性。但是,法律服务工作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政治工作中的其他专业工作是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搞得好,可以和其他政治工作形成合力。首先,法律服务工作与政治工作中的其他工作存在着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形成合力的关系。它对政治工作是一个很好的充实,并促进政治工作其他方面的发展,形成政治工作的合力,更有利于政治任务的完成。其次,法律服务还可以促进纪检、组织、干部、宣传、文化工作和群众工作。法律服务工作与其他专业工作可以相辅相成,形成合力。把系统论中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原理运用到政治工作中,就一定能做好政治工作,实现政治工作的任务和功能。

(四)搞好法律服务,加强基层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是我军的生命线,在我军建设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基层政治工作是整个政治工作最基本、最具体的体现。基层政治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部队战斗力的生成,对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基层政治工作必须以法律为依据。目前,基层政治工作主要依据《军队基层建设纲要》。在贯彻这部法律的过程中,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法律服务工作要做好纲要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基层官兵树立纲要就是法律的意识,从而增强贯彻纲要的自觉性。因此,法律服务工作要面向基层,帮助他们做好管理、培训、理财、教育和法制宣传、依法维权等工作。因此,法律服务在加强基层单位整体建设、加强基层政治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四。结束语

总之,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的发展,法律服务的发展又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军事法律服务在军队政治工作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猜你喜欢:

1.法学研究生论文

2.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全集

3.法学毕业论文4000字

4.论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5.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本。

6.示范法毕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