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科大学地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高等学校顺利招生,切实维护高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广州医科大学。

第四条学校国家标准代码为10570。

第五条学校地址

越秀校区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95号,邮政编码510182。

番禺校区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邮政编码511436。

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江高学区地址:广州市江高镇光华二路802号,邮政编码510450。

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从化校区地址:广州从化大江路18号,邮政编码:510925。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隶属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业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证书: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学习期限内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基本要求,准予毕业,颁发广州医科大学毕业证书。证书类型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和学位证书。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关于招生工作的政策,制定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和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制定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和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录取期间将成立信访小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和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各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按照教育部规定,学校将预留不超过本科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线生源不平衡。

第十五条本科和专科(高职)专业录取批次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六条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招生制度,招生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级招办的有关政策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基础上,在生源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制定具体录取原则和办法,按照文理科和3+证书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根据学生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我校将根据学生情况在此比例内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体检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我校要求的条件下,我校将根据考生的专业意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除内蒙古自治区外,其他省份考生的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根据考生高考总成绩从高到低,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如果专业名额满了,那就逐一查看学生后续的专业志愿。高考总成绩相同的,按照考生排名优先选择前者,未对考生进行排名的省份按照广东省排名原则选择。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专业志愿”进行排队录取。高考总分相同的,优先考虑前者。如考生未排名,则按广东省排名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考生专业志愿全部未被录取时,如遇专业调剂,根据考生总成绩和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缺的专业录取,否则,予以辞退。

第二十二条我校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言考生请慎重申请。

第二十三条学业成绩要求如下:

在广东省,高校文科、理科第一批本科专业成绩必须达到C级及以上。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高校文科、理科第二批本科专业的考生,必须在三次学业水平考试中取得等级成绩,且其中至少有两次达到C级及以上。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高校文理类第三批专科层次专业的考生,必须在三次学业水平考试中取得等级成绩,且其中至少有一次达到C级以上。

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名)相同时,可优先考虑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录取专业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学习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经省招生办公示的当年《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项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级招生办公布的优秀录取条件的各类考生,同等条件下在我校优先录取。

第六章入学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条被我校录取的考生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乙肝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堂[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鉴于医学专业的特殊性和就业特点,医学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建议残疾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学后,我校将根据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取消乙肝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其进行身体健康复查。体检不符合要求或经复查不适合所报专业者,转专业或取消资格。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学生学费、住宿费按广东省、广州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详见省生源招办公布的专业目录)。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广东省、广州市物价部门最新批复执行。

第八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八条本科优秀新生奖学金:

(一)省优秀新生奖学金。在第一学院志愿组报考我校的广东省外本科考生,在所有被我校录取的本省考生中排名第一(内地新疆班考生成绩按录取折算办法排名),报名后给予相当于所学专业一年学费的奖学金奖励。

(2)广东省优秀新生奖学金。在我校录取的广东省第一学院志愿组新生中,成绩高于省最低控制线50分者,报名后奖励10000元。

(3)各专业优秀新生奖学金。凡被我校录取的广东省大一新生和第一学院志愿组报考我校,在广东省所有考生中排名前20%(含20%)的,报名后给予相当于该生所学专业一年学费50%的奖学金。文理科专业都是分别按照文理科计算获奖名额。

同时符合两项奖励条件的考生,不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学金奖授予。

第二十九条在校期间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可授予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补助3000元/年及其他奖励。(金额标准如有变化,以上级最新相关文件为准。)

第三十条本科生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根据学生每学期综合评价结果,分学年授予,获奖人数达到50%。年度大奖2500元,一等奖15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600元,单项奖500元,优秀实习生500元。

第三十一条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竞赛,视获奖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第三十二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可开通“绿色通道”,按政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向社会申报政府奖学金、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给予临时困难补助,或申请减免学费。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和申诉

第三十三条招生监督和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和申诉的联系部门是学校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020-37103023(入院期间信访电话:020-81340278)。

传真号码:020-37103023。

电子邮件:gyjj@gzhmu.edu.cn。

第三十四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0-37103483,020-81340278。

传真:020-37103489。

学校网址:http://210 . 38 . 57 . 13/。

普通高中招生网址:http://210.38.57.40/zsw。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于31年3月36日经广州医科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适用于广州医科大学本科、专科(高职)招生,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逐年修订。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广州医科大学授权的广州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解释。本章程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