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社团管理条例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第四届第一次主席团于2007年6月6日审议通过)

(2007年2月23日颁布实施+65438)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社团的设立,保障学生社团的合理设立和稳定发展,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和《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是指在我校注册的具有相同兴趣爱好的学生。是按照协会成立的条件和程序自愿登记成立,有自己的章程、协会宗旨、组织机构、负责人和固定会员,按照自己的章程和宗旨开展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的成立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中国政法大学成立学生社团应当符合条件,遵循程序。第五条符合条件的个人有权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发起和申请成立学生社团。

第六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由三名以上学生发起,发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政法大学正式学籍;

(二)遵守学校的法律法规,无任何违纪违规记录;

(3)大学二年级以上学生;

(四)学习成绩优秀,必修课无不及格;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起成立学生社团:

(一)因违反有关规定被辞退的社团负责人;

(二)已担任学生组织的主要职务;

(三)曾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四)其他不适宜发起成立学生社团的情形。

第八条发起设立的社团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明确的宗旨,社团的章程和宗旨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协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章程,在章程范围内按照宗旨开展活动,章程对所有会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协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学生协会的名称。

(二)学生社团的宗旨、主要任务和活动;

(三)协会成员及其权利和义务;

(四)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变更的程序;

(五)学生组织的组建程序;

(六)章程修改程序;

(七)章程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协会必须有固定的名称,反映协会的宗旨和特点。一般不使用由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名称,不允许使用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名称。

第十二条协会名称应当简洁明了,全称应当冠以“中国政法大学”,协会对外开展活动或者在宣传资料中使用全称。

第十三条协会的正式会员应当是具有中国政法大学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我校交流学习的学生可以成为名誉委员,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四条协会成员应达到一定规模。学生社团正式成立后,成员总数一般不少于20人。

第十五条协会应根据其章程和宗旨建立完整的内部组织,并明确各组织的职能。第十六条申请成立协会,应当依照本条例向协会监察部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协会发起人申请设立协会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成立协会的书面申请材料包括:

(一)成立协会的书面申请;

(二)协会发起人的个人资料;

(三)协会聘请的指导教师的个人资料;

(四)协会聘请的指导教师的意见;

(五)社团发起人所在学校团委的意见;

(6)学生社团章程。

第十九条申请成立协会的书面申请材料必须有规范的格式。

第二十条成立协会的书面申请应当简要说明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全部事项。

第二十一条社团发起人个人资料应当详细载明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籍贯、部门、班级、学号、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和个人简历,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监察部受理成立协会的申请并予以登记。

第二十三条监察部对成立协会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监察部审核合格后,填写《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登记表》,报社团主席团审核,报团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监察部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成立协会的书面申请材料齐全、规范;

(二)申请成立协会的书面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成立条件。

第二十五条监察部在必要时,可以就成立协会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或举行听证会,并对成立协会的申请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监察部拒绝通过审查的,应当及时通知协会发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书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格式不规范的,监察部应当告知协会发起人及时补齐材料或者规范材料格式;无正当理由被监察部通报后30日内未完成材料或标准格式的,评审不予通过。

书面申请材料中的信息不真实、无效或者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不予通过审查。

第二十八条经学校团委批准成立的社团,由社团监察部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协会可以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协会批准成立后,应当召开会员大会,监察部应当派监事参加。协会召开会员大会,正式成立。

第三十条协会会员大会确定协会首任负责人和组织负责人,填写《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协会首任负责人登记表》和《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协会首任负责人登记表》,报监察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社团成立后需要招收新成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招收新成员。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成立后,社团负责人应当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关于学生社团登记的规定,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社团监督部门登记。

第三十三条对于未按规定成立或新学期未注册的学生社团,社团监督部门将依据《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行政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国政法大学监察部。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中国政法大学团委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联合会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变更管理条例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第四届第一次主席团于2007年6月6日审议通过)

(2007年2月23日颁布实施+65438)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社团换届程序,严格选任学生社团领导,保障学生社团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和《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政法大学所有注册的学生社团。

第三条学生社团的过渡应当遵循过渡程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监察部对学生社团的变更进行监督。第五条换届选举应当向社团联合会监督部门提出申请,换届选举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换届选举活动。

第六条协会换届选举时间原则上为学期结束时。如有特殊情况,应向协会监管部门说明原因。

第七条需要换届的协会,应当提前一周向监察部提出换届申请,提交换届书面申请材料,填写换届申请表。

第八条换届选举书面申请材料包括:

(一)变更协会的书面申请;

(二)现任协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工作总结(包括协会的运行和活动的举办等);

(三)协会现任负责人任职期间的详细财务报告;

(四)拟选候选人名单应包含每位候选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大专班等。)和在社会上的基本工作履历(担任的职务、参加和组织的活动等。).

第九条换届选举书面申请材料应当采用规范格式。

第十条监察部受理社团变更申请,并予以登记。

第十一条监察部对换届选举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批通过后,监察部门将社团领导候选人名单向全校公示,接受全校监督。

第十二条监察部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协会变更的书面申请材料齐全、规范;

(二)协会换届选举书面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换届选举条件。

第十三条公示三天后,如无异议,监督部将换届申请报团委审批。

团委批准换届申请后,俱乐部即可进行会议筹备。第十四条应当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协会负责人;联合会监察部派出监督员对大会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换届大会设主持人,宣布会议流程和换届选举办法。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的简要程序如下:

(1)出席会议的成员签到;

(二)主持人主持会议;

(三)现任负责人任职期间的工作总结和财务报告;

(四)宣布候选人名单;

(5)候选人发言;

(六)投票并宣布选举结果;

(7)监督员对选举程序进行公证;

(八)新社区领导发言;

(九)主持人宣布换届选举会议结束。

出席会议的会员人数不得少于学生社团注册会员的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选举可以采用举手方式、无记名投票方式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选举办法由学生社团根据章程制定。

第十九条获得到会会员半数以上支持的候选人当选为新一届协会负责人。

第二十条新社团的负责人不得在学生组织或者其他社团中担任主要职务。

主要职务是指校级学生组织的主席、副主席、副主任,其他社团的第一负责人。第二十一条监察部向全校公布社团换届选举结果。

第二十二条公示时间为三天,公示期间接受广大学生的监督。

监察部接受对大选结果的异议和投诉。

第二十三条公示期间,当选人担任协会负责人,原负责人有权参与协会的重大决策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示期满,监察部未收到任何异议或投诉,当选人正式成为协会新一届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新任负责人必须填写协会负责人登记表和组织负责人登记表。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学生社团换届选举的,由社团监督部门依据《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政法大学监察部。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中国政法大学团委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联合会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