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四川省高校毕业生到贫困县工作满三年可退还大学学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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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学费奖补暂行办法
川财交[2009]第184号
第一
为促进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和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连续服务三年以上的,省政府对其学费按一定标准给予奖励。学费奖励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厅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属高校是指四川省省直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含招收普通高校学生的高职院校、民办院校、独立学院和成人高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2009年(含)春季学期后从上述学校毕业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全额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艰苦边远地区是指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20061号)规定的我省12个市州中的77个县(市、区),具体指:
攀枝花市:东区、西区、仁和区、米易县、盐边县;
绵阳市:平武县、北川县;
泸州市:叙永县、古蔺县;
广元市:朝天区、旺苍县、青川县;
乐山市:金口河区、峨边县、马边县;
宜宾市:筠连县、珙县、兴文县、屏山县市;
巴中市:通江县、南江县;
达州市:万源市、宣汉县;
雅安市:荥经县、石棉县、天全县、汉源县、芦山县、宝兴县;
凉山州:西昌、德昌、会理、会东、宁南县、普格、喜德、冕宁、岳西、盐源、甘洛、雷博、布拖、金阳、昭觉、美姑县、木里;
阿坝州:汶川县、理县、茂县、九寨沟县、马尔康县、松潘县、金川县、小金县、黑水县、壤塘县、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
甘孜州:泸定、康定、丹巴、九龙、道孚县、炉霍、新龙、德格县、白宇、巴塘、乡城、雅江、甘孜、稻城、得荣、石渠县、色达县、理塘。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单位,是指上述地区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和城关镇)的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具体包括:
(一)乡镇机关、中小学校、农(林、牧、渔)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文化站等。;
(2)工作地点位于气象、水文、地震、地质、水电建设、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和地方国有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艰苦边远地区县。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连续服务,是指毕业生首次在边远艰苦地区上述基层单位就业,连续服务满三年(按日计算)的情形。
第八条
政府学费奖按毕业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计算(享受部分减免的,予以扣除),但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不同学制毕业生学费奖励的计算年限以其实际在校年限为准。
第九条
毕业后连续服务满三年的,政府学费奖励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批准,一次性发放给毕业生。在校期间已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指农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农村信用社发放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未全部归还的毕业生,优先偿还贷款余额,余额发给毕业生;当奖金少于贷款余额时,将用于还贷。
第十条政府助学金的申请和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合格毕业生连续服务三年后,向就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提交《四川省高校毕业生政府学费奖励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政府学费奖励的申请和批准每年处理一次。个人申请应在当年8月31前提交。提交申请时应附以下补充材料:
1.确认建立雇佣关系的文件复印件(如雇佣协议、劳动合同、聘用文件等。);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我大学文凭的复印件。
(二)县(市、区)教育局对申请表及所附材料进行审核,于9月15前汇总上报至市(州)教育局;市(州)教育局审核后,于9月30日前汇总上报省教育厅(市、县两级汇总报表另行下发)。
(三)省教育厅通过毕业生所在高校审核核实毕业生学费缴纳和生源地助学贷款余额情况,并于6月30日10前以正式文件将获得学费奖励的毕业生名单及奖励金额回复各市(州)教育局,抄报省财政厅和有关高校。
市(州)教育局收到回复后,应转县(市、区)教育局进行回复。
(四)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的批复文件,根据资金的不同归属,在11.30日前,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凡应归还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由省财政厅下达支出预算并拨付给相关高校,高校向助学贷款经办机构进行补偿。经办银行收到补偿资金后,应相应减少助学贷款余额,并办理还款手续。
学费奖优于代偿助学贷款的,由县(市、区)教育局根据市(州)批准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
2.凡应直接发给毕业生本人、应归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由省财政厅将支出预算下达相关市(州)、试点县(市)财政局。逐级到达县级财政后,由县(市、区)教育局向毕业生本人支付或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申请补偿。假期支付办法由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省属高校和相关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要认真落实政府学费奖补政策,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确定学费奖补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学费奖助学金的申报、审批、拨付和发放应当接受审计和纪检监察机关以及上级财政、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四川省高校毕业生政府学费奖励申请表
四川省财政厅和四川省教育厅
200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