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刑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大学考试的题目是什么?

我国刑法宪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犯罪是反对统治关系的阶级本质。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应当依法惩处的行为。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程度也是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2)犯罪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犯罪行为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应受刑罚处罚。刑罚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

犯罪概念解释了犯罪的本质和法律特征,它回答了“什么是犯罪”的问题。犯罪构成解释了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回答了“什么条件才能成立犯罪”的问题。犯罪构成是以犯罪概念为基础的。没有犯罪的概念,犯罪的构成就失去了基础。犯罪的概念是由犯罪构成来阐明的。没有犯罪构成,就很难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可见,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构成在刑法的犯罪论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1.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受我国刑法保护并被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决定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首要因素。根据犯罪客体所包含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层次,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一般客体、类似客体和直接客体。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关系。同种犯罪的客体是指被某种犯罪所侵害的客体,即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一部分或一个方面。我国刑法分则体系是根据同一犯罪客体而建立的。刑法分则10章。各章的罪名及相近犯罪对象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相关对象为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样客体是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同类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类似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在侵犯财产罪中,类似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权和公民私人财产权;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同样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防利益罪,同样客体是国防利益;在贪污贿赂犯罪中,类似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玩忽职守罪,同类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类似的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犯罪直接客体是指特定犯罪直接侵犯的客体,即特定犯罪直接侵犯的特定社会关系。比如,杀人罪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破坏军婚罪侵犯了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等等。

2.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条件。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危害行为在犯罪客观方面占据核心地位。危害行为是指犯罪构成的客观行为,即以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为主导,违反刑法规定,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有其自身的特点:(l)主体的特定性。即危害行为是自然人或法人实施的行为。(2)有身体。即有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3)意向性。即危害行为是以人的意识和意志为主导的。()危害性。即有害行为对社会是有害的。(5)违反刑法规范。即危害行为是违反刑法规范,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因此,人体反射性动作、睡眠中的动作、精神病人的行为、不可抗拒原因导致的行为及其他缺乏人的意志的行为、缺乏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履行职务等危害性的行为、不属于刑事违法的行为,都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传统刑法理论将危害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类型。行为是指行为人积极的身体动作所做出的刑法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即“做得不当”。在刑法中,大多数犯罪都是由行为构成的,如抢劫、强奸、盗窃、脱逃、伪造等。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这种义务而不履行,即“有所为而无所不为”的行为。不作为犯在我国刑法中也很常见,如遗弃罪、遗弃伤兵罪、玩忽职守罪等。此外,还有一种刑法理论认为,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除了作为和不作为之外,还有一种“持有”形式。所谓持有,是指对物品的实际控制状态,我国刑法规定了多种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所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现实的危险状态。在我国刑法中,对犯罪结果有不同情况的规定,主要有:(1)在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概念中明确规定了犯罪结果;(2)以某种有形的物质结果的发生作为某些故意犯罪的既遂标准;(3)以现实危险结果的发生作为某些故意犯罪的标准;(四)以造成某种严重危害的结果作为构成过失犯罪的标准;(5)会发生某种有害结果;作为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六)将造成一定严重后果作为加重法定刑或者从重处罚的依据的;(7)刑法条文中有些条款没有明确规定危害结果,只规定了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称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根据自责原则,行为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也是犯罪的客观要件,但都是可选要件,也就是说,对于大多数犯罪,刑法并不把时间、地点、方法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而只是把它们作为构成部分犯罪的必要要件。比如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罪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在禁猎期内杀猪,同时还必须构成禁猎期内的非法狩猎。再比如,有些犯罪必须以特定方式构成,刑法第257条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必须以暴力构成。

犯罪主体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最普遍的犯罪主体。该单元的主题没有普遍意义。根据刑法规定,单位成为犯罪主体,只有在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刑法意义上的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辨别能力是指行为人在刑法上具有辨别其行为的意义、性质和后果的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有能力决定自己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影响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从而影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有两个:一个是知识和智力的成熟程度,一个是精神是否正常。

根据人的年龄、精神状态等因素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和大小,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四种情形:(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凡年满18周岁,精神、生理机能健全,智力、知识发育正常的,都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完全责任人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全部刑事责任。(2)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在刑法意义上没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我国刑法中,是指14周岁以下的人和因精神疾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这些人实施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3)刑事责任相对缺失。行为人只对刑法中明确规定的某些严重罪行负有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负刑事责任。(4)减轻刑事责任的能力。实施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因其责任能力减弱而减轻了刑事责任,应当或者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我国刑法中,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聋哑人和有毒瘾的人、盲人、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减少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某些犯罪的自然人主体不仅要求有刑事责任能力,还要求有特殊的身份,是指刑法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存在和大小、行为人的具体资格和地位的规定。根据主体是否要求特定的身份,自然人犯罪的主体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刑法不要求作为主体的特殊地位的要件,而是作为一般主体。处分条例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比如,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叛国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刑法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才会有单位犯罪和单位刑事责任的问题。对于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重处罚原则。郎对单位进行罚款,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4.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和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罪过(故意或过失犯罪)、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因素。罪是所有犯罪构成要件都必须具备的主观义务。犯罪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主观要件,也称选择性主观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的必要主观要件,一般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犯罪故意包括两个层面:认知因素和意志因素。根据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不同心理态度,犯罪故意在理论上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导致对社会的危害后果,并希望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主要区别在于意志因素的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有害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是放任有害结果发生。在我国刑法中,绝大多数故意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少数犯罪如杀人罪可以由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构成。

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但由于过失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并且认为可以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的区别在于,从认识因素来看,犯罪故意表现为行为人知道危害结果是不可避免的或者可能发生的,而犯罪过失表现为行为人虽然应当预见到危害结果,但实际上并没有预见到,或者只是预见到了一种不切实际的可能性。从意志的角度看,犯罪故意的内容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犯罪过失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而是排斥和反对的心理态度,仅仅因为过失或者过于轻信而导致结果的发生。犯罪过失可以分为两种:过于自信的过失和过失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错,是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害社会,而轻信可以避免,从而导致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但由于过失而没有预见到,导致这样的结果的心理态度。

根据《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但不是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这是一次事故,不被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