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青海大学招生简章
2022年青海大学招生简章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阳光、公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研〔2022〕1号)和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青海大学是以工、农、医、管四大学科为主,其他学科协调发展的教学研究型大学。是清华大学、65,438+065,438+04全国高校、首批百所创新示范学校、教育部、青海省人民政府等知名高校重点支持的国家重点建设大学。学校拥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5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和20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拥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等一大批国家级科研教学平台。上级机关:青海省教育厅。学校代码:10743。学校主校区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宁大路251号。
第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的全部环节和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授予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青海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青海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深入贯彻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政策,负责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包括省内各类专项计划、高校、专项等的专项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学校党委的要求。
第五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按照教育部和上级的规定,落实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的决定,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在招生过程中,不违规设置奖金或做出任何承诺争夺生源。学校设立了招生监察室,设在校监察室,负责监督学校的招生、考试、录取等各个环节,维护招生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招生工作中受理的来信来访,由学校纪委受理。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学校根据青海省教育厅批准下达的招生计划,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从31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学校2022年预留本科招生计划不超过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量的1%,用于平行志愿投档范围内符合条件的调剂录取。最终招生专业和计划数量以省级招生机构审核公布为准。预约计划的使用按照《青海大学本科招生预约计划使用办法》执行。
第四章准入原则
第八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招生比例,招生比例一般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学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招生依据。
第九条实行平行志愿竞价模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类型,第一轮竞价后计划未完成的,接受并征集志愿竞价的考生。
第十条在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类型中,根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规则,我校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如果第一选择的考生人数不足,则依次招聘第二选择、第三选择的考生和志愿。
第十一条一般专业考生按照专业志愿(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包括未实行平行志愿模式考生的专业安排)。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不被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的将被调剂到未填报且学校未足额录取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将被学校辞退。
第十二条在调剂和专业分配中,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考生政策加分。如遇投档考生分数相同,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试院公布的相同分数排序规则为准。如顺序仍不确定,则按高考语文、数学、外语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再次遇到相同分数的,按综合科目总成绩从高到低对考生进行排序;如果按照上述方法仍得到相同分数,则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技术的顺序进行排序。
第十三条特殊类型专业招生
1.护理专业不招志愿男生。
2.藏医、藏药专业只招收民族语言(藏语)考生;学校的公共外语课程不具备开设非英语语种的条件。请仔细填写表格。
3.国家贫困专项计划、地方贫困专项计划和青海省专项计划的报考条件以青海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为准。
4.普通高校毕业生招生计划按青海省教育厅批准的计划执行,其中各专业计划的20%用于退役军人专项计划,退役军人免修文化课。根据其在校表现、服务表现和专业课考试成绩,择优进行综合评价和选拔。
5.招生专业学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新高考改革省份考生按照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的规定报名。
第十五条学校按专业类别招生。经过一到两年的基础平台课程,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和意愿,进行大类分流。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新生注册和资格审查
1.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按时到校,按要求到指定学院报到。未经学校批准,在学校规定的截止时间2周内未到校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2.根据《青海大学关于建立健全学生学籍学历管理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进行复检。对复审不合格或弄虚作假者,将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收费标准
1.新生入学后,按《青海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执行。第一学年按照国家批准的标准提前收取学费,本科理工科专业4500-4800元/年;农牧专业3600元/年;医学专业4000-5200元/年;经济管理类专业4100元/年。第一学年结束后,按所修学分进行逐年核算,应收费用多退少补。
2.住宿标准:学校统一安排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化管理。收费执行《关于青海大学等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有关事项的批复》[2065 438+02]379号审批标准,根据住房类型,600元-1200元/年。
第十八条奖学金(贷款)
符合政策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在生源地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于家庭经济仍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将采取国家助学奖补、临时困难补助、勤工俭学、社会捐赠等多种有效措施,帮助其完成学业,绝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本科生招生,由我校招生办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章程有抵触的,以章程为准。
联系人:青海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
电话:(0971)5310697
传珍:(0971)5310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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