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补助需要什么,需要什么证明?

1.对于残疾人补贴,各省市的补偿范围不一样。具体标准请参考当地法规。以北京市为例,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人、扶养义务人或其他委托人自愿申请,在社区或街道(乡镇)领取并填写申请表,然后提交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申请窗口,授权民政部门核查个人经济情况。

2、申请低保的流程:

(1)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均有权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低保。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书面说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低保的家庭逐一进行入户调查,详细核对申请材料和各种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详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参照《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申请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人、扶养义务人或其他委托人自愿申请,领取并填写《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批表》、《北京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表》、《残疾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申领登记表》和《委托书》。

然后提交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申请窗口,授权民政部门核查个人经济情况。

(二)两项补贴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生活津贴申请表或护理津贴申请表;

2.申请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人员的个人经济状况登记表和委托书;

3.1复印件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人服务卡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同版一寸彩色证件照三张;

6.生活补贴申请人还需根据自身条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 1《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证》原件及复印件;

(2)《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1份;

(3)北京市1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4)全日制学生证明;

(三)已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申请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参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点,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程序。

1,规范申请程序。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均有权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陈述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2.规范审计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负责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应当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进行入户调查,详细核对申请材料和各种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3.规范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各地要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方式,规范评议程序、评议方式、评议内容和参与人员。

4.规范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进行综合审核,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

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公开透明。严禁未经调查就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5.规范公示程序。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社区应设立统一的固定宣传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并保证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和金额,逐步完善面向社会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完善异议审查制度。在宣传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透露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无关的信息。

6.规范配送程序。各地要全面推行低保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低保资金直接支付到家庭账户,确保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扩展数据

参照《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而产生的额外生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用水、用电、用气、取暖等费用。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人服务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残疾人:

1.享受低保的残疾人(经民政部门认定,持有《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证》);

2、低收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经民政部门认定,持有《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

3.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不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年满16周岁但未满60周岁,无业且无稳定收入的残疾人,或者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全日制残疾学生;

4.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不享受低保的,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个人稳定收入低于北京市低保标准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以及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或三级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

5.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贴残疾人因残疾而发生的额外长期护理费用。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人服务证》,需要长期护理的残疾人,具体为残疾一、二级的残疾人和残疾三级的精神、智力残疾人。

根据《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第八条,予以发放。

(一)通过补贴资格审批的残疾人,在提交申请的当月发放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月发放。每月10前,民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转入“残疾人服务一卡通”账户。

(二)特殊情况下直接现金发放的,由区民政局会同区残联制定专项监管措施,并报市民政局、市残联备案,防止和杜绝冒名顶替、重复领取、克扣的现象。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示栏-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办法

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