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户口迁移
大学毕业后户口迁移办法:
一、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
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当将户口从学校迁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凭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出具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二、户口不在学校的毕业生:
落实工作单位的,凭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就业登记证明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受理证明,可直接将户口从原籍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凭就业登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受理证明直接办理户口登记证,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不需要出具登记证。
三、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
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公安机关凭毕业生毕业证书和《户籍证明》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四、普通高校毕业生:
毕业离校时,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暂缓就业2年。临时就业毕业生的户口可留在学校2年。毕业生在中止就业期间落实工作单位的,公安机关凭省级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出具的《就业登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暂停就业期满后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可按有关规定将户口迁回原居住地。
五、户口在学校的原农业户口毕业生:
请求将户口迁回原籍,请求恢复农业户口性质的,可以办理。为妥善处理“非转农”后的问题,应事先征求申请“农业户口”所在乡镇或村委会的意见。六、入学时未办理“农转非”手续的毕业生:
工作单位落实后,户口迁出时,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在办理“农民转非”手续后,以“非农业”户口性质迁出。
七、户口在本省的学校毕业生:
工作未落实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父母户口已迁入省内其他地区的,可直接将户口迁入父母户籍所在地;父母一方仍在原居住地居住的,毕业生户籍仍应迁回原居住地。
八、已领取《迁移证》将户口迁回原籍的毕业生:
因故未办理居留手续,经迁入地公安机关询问情况后,凭原《迁移证》恢复户口;已领取《迁移证》将户口迁入异地,但因故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户口登记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注销户口。
公民从农村迁入城市,必须持城市劳动部门的就业证明、学校的入学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向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出。
公民移居边境地区,必须经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