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
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
印章是公文的重要内容之一,只有打印后才能生效。各单位(部门)要认真做好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二条各院(系)、部门单位、部门的印章,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印章,由校办公室统一刻制、发放、启用、回收、销毁。刻制印章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各单位(部门)应当加强印章管理,禁止伪造、刻制印章。印章的使用必须经过严格审批,不得误用或滥用。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四条各单位(部门)印章的使用范围根据各自的职权确定,不得越权使用。
第五条因机构调整、印章磨损等原因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办公室审核签字并出具介绍信,到指定刻制单位刻制。
第六条“武汉理工大学”和“中央武汉理工大学委员会”的印章用于对外联络工作,报送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公文、报表及各类文件,学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等。校级印章的使用需要校(部)领导和系领导签字,然后在学校办公室打印。学校领导印章的使用,必须经过领导本人批准,然后在学校办公室使用。涉及重要问题的文件印刷需经主管校领导或校办公室主任批准,登记后印刷。登记册应妥善保存,以备将来参考。
第七条“武汉工程大学”钢印由学校办公室保管,用于教职工的工作证、退休证、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以及毕业证、学位证的骑缝章。使用时,总人数经各职能部门审核签字后,指定专人到学校办公室统一印制。其他文件一般不使用钢印。
八职称评定材料,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家庭情况,升学证明等。,由人事部门印制;员工水、电、住房条件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认证;我院师生暂住证、集体户口、边防证、自行车车牌由保卫处盖章;学生就业推荐书及相关协议由招生与研究生事务处统一印制;科研项目申报、经费、成果鉴定、科研成果登记、奖励材料等。必须经科技部门批准,统一到学校办公室印刷;重大技术合同的协议书,须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印制,各单位(部门)不得自行印制代表学校;学校学生成绩由教务处打印,毕业学生需出示成绩到学校办公室打印;教职工的独生子女证由计划生育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九条全校师生员工凡需加盖公章接收邮件的,原则上一律加盖各单位公章。确需加盖学校印章的,须由其所在单位(部门)出具证明后方可办理。
第十条全校各校(部)和系级单位(部)的印章。应该由专人保管。用于以本单位(系)名义向学校报送的请示和报告,在院(系)和系内发放各种资料,在院(系)内进行学生注册,或发布校内有关业务事项的通知和对外联系一般业务事项。
第十一条校办应建立新旧印模档案,新刻制的印章应在校办备案后方可使用。同时,旧印章交由学校办公室统一保管销毁,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二条介绍信用印章和建立存根时,不得在空白介绍信上使用印章。
第十三条印章应当使用正确、清晰。不明确的,无效。印章位置应加盖当日,不得压文字。,
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
第十四条单位(部门)的印章必须由专人、专柜妥善保管,印章不得带出办公室,如确需打印,经领导同意后,由印章管理员打印印章。打印时印章管理员应在场。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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