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2010公开招聘特岗教师相关政策

(1)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岗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精神,特岗教师聘期为3年。聘期内,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特岗教师工资支出。特岗教师在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各涉港县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岗教师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教师范〔2007〕57号)和《关于认真落实农村学校特岗教师相关政策的通知》(桂教师范〔2008〕7号)精神,落实相关政策。自治区按照相关标准补贴各县(市、区)开展特岗教师岗前集中培训费等相关费用。

(二)特岗教师享受国务院中央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人事部等部门《关于组织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工作的通知》。医疗支援扶贫的通知》(民部发〔2006〕16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发〔2009〕15号)。

(3)各社岗县按照《公办教师招聘管理办法》招聘管理特岗教师,对成绩突出、表现突出者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对不适合继续从事教师工作的,要及时调整出教师队伍,并相应取消其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要努力为特岗教师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妥善解决特岗教师的后顾之忧。

(4)特岗教师三年聘期结束后,经考核合格,自愿留在当地学校的,必须随教职员工落实到具体学校,其工资纳入当地财政负担范围,确保其与当地公办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对选择新工作的,各县区和各级政府的毕业生就业部门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为其选择新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和必要帮助。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后的工作调动,严格按照《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后工作调动的通知》(桂教范〔2009〕21号)执行。

(5)“农村学校教育硕士教师培养计划”研究生三年服务期相当于“特岗计划”三年聘用期,三年服务期管理按我区“特岗计划”相关政策执行。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本人愿意继续在当地(县)任教的,可按“特岗计划”政策办理调动手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按相关政策到广西师范大学带薪攻读教育硕士学位一年,毕业后回原接收县(市、区);

(六)聘任期间,特岗教师的户口和档案关系,按照国家公办教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计划未尽事宜,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本方案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