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办学校是公益性管理还是盈利性管理的争论。

我国《教育法》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也强调“民办教育是公益事业”,并回避了“投入”和“收益”的概念,仅规定“投资者可以从办学结余中获得合理回报”。在这些法律规定和许多公立甚至学者的观念中,似乎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必然要求其“非营利性”。那么,什么是教育的公益性呢?民办教育有什么公益性?公益和盈利有什么关系?营利性教育机构可以合法化吗?这些都是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和民办教育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基本认知问题。

第一,教育的公益性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公益”解释为“公共利益(多指卫生、救济等公益事业)”;相应的,英语中也有一些概念,如“publicbenefit”(公共利益或公共福利)、“Commonwealth”、“publicwelfare”等。政府举办的公共教育是完全或部分免费的,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看作是一种“公益”;但在讨论民办教育问题时,认为“民办教育属于公益事业”,显然不是指民办教育提供了这样的免费福利,而是可以增加“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本文认为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及其相关问题应该在“公共利益”的意义上来讨论。

教育的公益性是指教育能够给除受教育者(及其直系亲属)以外的其他社会成员带来的经济和非经济利益。这种公益性主要表现在:

(一)私人收益的外部性所带来的社会收益。

受教育者是教育活动的直接受益者,教育可以提高个人的经济和非经济回报,这就是教育的私人收益。这种自私表现在教育可以提高个人的经济效益。人力资本理论的基本观点是,教育是一种人力资本投资,通过教育可以提高个人的知识、技能和劳动生产率,从而在劳动力市场上获得更高的收入。大量统计结果表明,受教育程度越高,相对收入越高。根据OECD对成员国不同教育水平劳动者相对收入的统计,如果高中毕业生的收入为100,那么接受过高中以下教育的人平均相对收入为79,接受过大学教育的人平均相对收入为162[1]。教育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提高个人的就业能力。根据OECD对其成员国各级受教育人口失业率从65438到0995的统计,各国高中以下受教育人口的平均失业率为10.1%,而高中及大学受教育人口的失业率分别仅为7.0%和4.0%[2]。著名经济学家JacobMincer认为,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至少有三个优势:收入较高;更大的就业稳定性;更多的晋升机会[3]。其他研究表明,教育可以增强个人健康知识,养成良好的健康习惯,从而促进个人健康。另外,教育可以通过提高人的文化素养来丰富人的精神生活,提高人的生活品味。可以提高婚姻家庭生活质量,促进优生优育;它可以提高决策能力和消费水平以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等等。

教育在给受教育者带来好处的同时,也可以通过受教育者使其他成员和整个社会受益。这种影响被称为教育影响的外部性。教育对个人的各种影响都能形成社会影响。例如,教育可以改善个体健康,个体健康可以带来一系列公共利益,包括:减少疾病的传播,从而保障他人的健康;提高出勤率,从而提高其同事和部门的劳动效率;减少医疗费用,减少公共医疗费用和保险费用。教育可以增加个人收入,从而增加税收,提高社会福利;教育可以提高个人的就业能力,从而减少失业和政府失业保险,等等。

(二)教育活动的社会性带来的社会效益

教育是一项复杂的社会活动。教育不仅要为作为个体的受教育者服务,还要为社会经济和非经济目的服务。

教育对公众利益的贡献在于,教育能够促进一种共同价值观、道德规范和社会制度的形成,从而促进社会文明、自由、民主、平等和稳定,促进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进步。有些人认为“教育对公众利益的一个基本贡献是它在维护和发展民主和自由方面的作用。受过教育的人应该更加文明和宽容。受过教育的人会参加选举,他们在投票时会做出合理的选择”[4]。米尔顿。MiltonFriedman甚至认为:“如果大多数公民没有最起码的文化和知识,不广泛接受一些* * *价值观,一个稳定民主的社会是不可能存在的”[5]。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团结友爱、尊老爱幼、勤劳进取、善良守法等美德的培养,始终主要依靠教育。教育在消除贫困、促进社会公平和减少社会犯罪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促进经济增长是教育的另一个重要社会贡献。人力资本理论最初是为了解释经济增长的奥秘而提出的。西奥多?西奥多·舒尔茨认为,教育、培训、卫生、移民等活动可以提高人力资本,而人力资本的提高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原因。此后,许多经济学家,如丹尼森,估算了教育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率。虽然这些估算方法不同,结果及其解释也不尽相同,但在教育对经济增长有非常大的正贡献率这一点上是一致的。教育作为一种社会投资,能够产生社会效益,这种投资的收益率称为教育投资的社会收益率。GeorgePsacharopoulous等人通过对几十个国家的研究发现,在不同的国家,教育投资具有较高的社会收益率,其中亚洲国家的小学、中学和高等教育的平均社会收益率分别为27%、65,438+05%和65,438+03%。在中等发达国家,分别为13%、10%和8%。[6]

文化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是人类社会的另一种价值追求。教育在培养人的同时,还从事知识文化的选择、传承、保护、弘扬和发现,保护和传承传统文化,发现知识和规律,推动科技进步等。这些也是教育公益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民办教育的公益性

民办教育作为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具有公益性。

(A)通过人员培训产生的公共福利

通过接受私塾教育,受教育者的知识、能力、体力、品德都能得到发展。这些受过教育的人在接受教育后,不仅可以提高自己的经济效益和各种非经济效益,而且作为受过教育的合格公民,可以通过工作和日常生活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民办教育的公益性还表现在培养社会“* * *同值”。私立教育与公立教育在道德目标、政治目标、相关教育内容、教育方法等方面并无实质性区别。一些私立学校为了获得社会认可,甚至更加注重思想道德教育,强调培养学生文明、友爱、法纪、健康、环保等优秀品质。

(二)举办教育带来的公益性

因为教育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公益性,举办教育也被认为是“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崇高事业。举办民办教育的公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扩大教育机会。古往今来,任何一个政府都不可能包办所有的教育,满足社会所有的教育需求。即使在世界上最富裕的国家,接受教育的机会,特别是高水平、高质量和个性化的教育,也总是有限的。民办教育可以有效补充公办教育的不足,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教育机会。“现阶段,我国教育供给总体不足,义务教育阶段优质教育机会不足。在非义务教育阶段,既有质量短缺,也有数量短缺。因此,一般来说,私立学校的出现总是增进当地社会的公共利益。”[7]

2.增加教育选择。受教育者身心发展不同,教育需求多样,要“因材施教”。无论是在公办教育还是民办教育中,适应受教育者的多样化需求是学校经营者的重要目标。由于民办学校主要依靠学费和社会资金,为了获得更多的生源和资金,往往更加注重满足学生和家长的需求,通过开展各种特殊教育来吸引有特殊需求的受教育者。这种教育选择的增加,是教育“产品”更丰富的表现,也是教育进步和发展的方向。弗里德曼甚至认为:“只有将教育系统的大部分私有化,才能彻底重建教育,私立营利性机构将提供更加多样化的学习机会,并与公立学校形成有效竞争。”[8]

3.减轻政府教育的财政压力。由于民办教育主要由民间资金举办和运营,政府除了提供一定的用地优惠、业务收入和其他税收减免外,很少提供直接的财政资助。对于政府来说,民办教育的人均投入远远低于公办教育,也低于现有公办教育体系中增加学生数量所带来的边际投入。给定政府对教育的财政投入和受教育的总人数,私立教育的学生越多,公立学校的学生越少,公立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就越多,教育质量就有望提高。这显然是带有公益性的外部效应。

4.扩大福利教育。在世界各国私立教育发展的实践中,有许多针对弱势群体的慈善学校,这些学校(多为教会学校)往往为一些贫困儿童免费提供教育。在中国的私立学校中,并不是所有的学校都面向高收入阶层。相反,很多民办学校收费更灵活,办学更独立,往往出于各种原因,以各种方式为弱势群体提供教育。这些形式包括:建立“平民”教育;举办一所“流动儿童学校”;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给贫困生减免学费,等等。这些教育可以看作是具有公益性的社会福利的一部分。

5.推进公共教育改革。民办教育在发展中,一方面借鉴公办教育的经验和资源,同时不断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优势,如注重学生个性的培养、注重管理效率、形成适应市场需求的灵活机制等等。一些私立学校也通过严格的管理和集体的努力提供了优质的教育,形成了与公立学校竞争的局面。因此,公立学校也在逐渐反思和改革,甚至借鉴私立学校的有益经验。这种竞争关系最终会推动整个教育体系的改革和发展。

第三,民办教育的盈利性

利润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是指收入和支出之间有平衡的情况。只要总收入大于办学的制度成本,民办学校就可以实现盈利。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来看,这是完全可能的,而这种可能性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学费水平可能高于平均培训成本。

理论上,家长或受教育者本人在选择一项教育服务时,不会考虑这种教育的培训成本,而主要考虑教育可能带来的收益(尤其是个人收益)。只要接受教育带来的终身收益(经济的和非经济的)等于或大于接受这种教育所付出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人们就可能选择接受这种教育。也就是说,从需求的角度来看,学费主要与受教育者的收入有关,而与办学成本没有直接关系。从供给角度看,学校在制定学费水平时,不仅要考虑办学成本,还要考虑学生可能的“出价”。因为学费只是教育供需双方都愿意接受的“交易价格”,学校有可能以高于培养成本的学费水平招收学生,从而带来利润。由于教育影响的复杂性、滞后性和永久性,受教育者一生都难以准确估计教育可能给自己带来的收益,因此教育消费也可能是非理性的。一些家长只要认为“值得”,就愿意为孩子接受私立教育支付高额学费,这也为私立学校收取超过成本的费用提供了可能。

学费水平可能高于办学的边际成本。

边际培训成本是学校每增加一名学生所需的额外成本。在我国,很多私立学校是依附于公立学校或者利用公立学校的资源发展起来的。典型的例子是公立学校办的私立分校或公立大学中私立机构办的“独立学院”。对于这些私立学校来说,因为公立学校已经为他们提供了师资、教学场地、仪器设备等基础资源,所以他们的培训成本实际上可以算是一种边际成本。其他“纯”的民办学校也会或多或少地利用公办教育的资源,比如聘请公办学校的退休教师,聘请公办学校的兼职教师等。由于公立学校已经为这些教师支付了基本工资、住房和养老保险,所以私立学校只需要为这些教师支付“额外”的劳动报酬,从而节省了大量的人事费用。这样,民办学校的办学成本可能低于社会平均办学成本,往往能实现收支平衡。这时候如果按照社会平均成本收费,私立学校可能会产生利润。

(3)学费、政府补贴和社会捐赠的收入可能高于学校培养的成本。

由于教育的公益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政府都以不同的形式对民办学校进行财政补贴,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也以不同的方式对民办学校进行捐赠和资助。根据1994的统计数据,OECD国家平均有10%的公共资金用于私立学校[9]。除了直接的财政资助,政府和社会还经常对民办教育提供补贴,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利息补贴、税收减免等间接补贴。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以资助、租赁或者转让闲置国有资产等方式支持民办学校”。虽然目前我国民办学校主要靠学费,但也有一些学校从不同渠道获得了一些政府补贴和社会捐赠。按照上面的说法,即使完全靠学费收入运营,私立学校可能还是有盈余的。如果有政府补贴和其他不需要偿还的资金来源,私立学校自然会有更大的盈利可能性。

事实上,根据上述分析,在公立学校中,如果政府补贴的总额高于学校的支出,或者学校的总收入(包括政府补贴、学杂费、赞助费等收入)高于其办学支出,这些学校也可以产生盈余。可见,盈利性是私立学校和公立学校的一个特点。只要学校有收支行为,就有盈利的可能。

第四,民办教育的盈利性

“利润”和“营利”是两个不同而又相关的概念。“盈利”反映的是一种介于收入和支出之间的状态,收入超过支出就产生了盈利;“利”是对经济行为的描述,“求利”叫利润。根据对利润处理方式的不同,可以区分营利性机构和非营利性机构。在营利性机构中,其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利润属于机构所有者,而非营利性机构的利润不归一个或部分个人所有,只能用于机构的发展。非营利组织不是不能盈利。大多数非营利组织,如基金会、医院和福利院,都在积极盈利以扩大自己的业务。而很多经营不善的营利性企业,不仅无利可图,还可能亏损。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私立学校都是非盈利的。为什么会这样?一种解释是,由于教育过程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受教育者和学校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受教育者很难判断教育质量。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家长可能更倾向于选择非营利性的教育机构。政府出于“保护家长利益”的目的,也给了民办非盈利机构更多的优惠政策。”在教育问题上,消费者无法评价质量,只能依靠生产者(学校经营者)的诚信。在这种情况下,不以赚钱为目的的公立学校比营利性的私立学校更值得信赖,因为他们不会为了赚钱而降低教育质量。“[10]另一个原因是,很多民办学校都是社会捐助创办的,所以其管理者无法盈利;同时,非营利可以使私立学校获得更多的社会捐赠成为可能,因为捐赠者不会担心自己的捐赠会流入学校管理者手中。此外,非营利也能给学校争取更多政府支持的理由,因为学校经营者争取财政资金是为了公益事业的发展,而不是为了个人私利。

然而,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非营利”非营利组织是一种理想的制度安排。有学者认为,由于缺乏个人利益,缺乏提高效率的竞争机制,缺乏显示最终绩效——利润的晴雨表,非营利组织往往存在效力低、效率低、风险大、管理者中饱私囊等问题[11]。具体到教育领域,“非营利”解决不了学生、家长和学校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也不代表能降低办学成本。“公立学校是公认的典型。根据《商业周刊》1995的报道,尽管在过去10年中,扣除通货膨胀因素后,政府对学生的平均支出增加了25%,但在庞大的学校系统上花费的每1美元中,只有52美分进入了教室。”[12]这种非盈利性的制度安排甚至不能保证学校经费不被中饱私囊,因为学校经营者完全可以通过提高工资福利来增加学校开支,减少学校盈余或者实现“收支平衡”。即使学校有盈余,也可以通过奖金的方式分配给个人。我国很多公立学校都在通过各种方式“创收”,而这些收入主要用于员工工资和奖金的发放。此外,有学者指出,由于教育是非盈利性的,往往不是文化水平最高者的工作选择,导致在整个社会文化水平普遍提高的情况下,教师的相对水平下降,使得教育质量无法随着社会要求的提高而提高。[13]因为非营利性,必然会大大减少社会资金对教育的投入,从而减少全社会教育服务的供给。

应该说,教育领域是否应该允许营利性组织,目前尚无定论。在实践中,在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一些营利性教育机构已经被允许存在。1999-2000学年,美国营利性高等院校677所,其中四年制194所,两年制483所,分别占四年制和两年制的8%和28%。在4985所不授予学位的高等教育机构中,营利性机构成为主流,达到3704所,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发展非常迅速[14]。著名比较教育专家菲利普?PhilipAltbach在分析了美国和其他国家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的发展后,认为营利性高等教育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全球现象[15]。在基础教育领域,政府提供资金是公立学校非盈利的重要原因,但这些原因也受到了挑战,因为政府提供教育并不一定意味着直接举办。只要能保证教育质量,也可以由政府出资,由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民办机构举办。弗里德曼著名的“教育券”思想就持有这种观点。他认为:“为了给政府规定的最低限度的学校教育提供资金,政府可以向家长发放门票...教育服务可以由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私立教育机构提供。政府的作用仅限于确保经批准的学校的计划必须保持某些最低标准。”[16]在美国,营利性的教育管理机构其实已经出现。他们受政府委托,以特许学校(charterschool)和合同学校(contractschool)的形式管理公立学校,这些机构发展迅速。在1998-1999学年,有13家公司管理着大约135所学校。在2000-2001学年,已经有21家公司管理着约285所学校,其中规模最大的爱迪生教育公司达到了20065438+。[17]

中国的私塾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其创办经费基本上来自个人和社会的资助,主要属于投资而非捐赠。在这种情况下,允许一些私立学校作为营利性机构运营应该没有障碍。回到我国教育法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规定,可以认为这是对教育活动价值取向的规定,其实质是要求教育活动应当以“教书育人”为目的,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一规定显然是合理的。但举办教育的目的是多样的,盈利的目的可以和培养人的目的并行不悖。如果学校运营者能够按照国家的要求提供公益性教育服务,并通过有效管理盈利,政府有什么理由和必要阻止他们获得这种盈余?

现实中,新东方学校等一批营利性的教育培训机构其实已经在国内出现。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国内一些民办中小学和民办大学也开始盈利。在这些学校中,一些组织者通过对学校的控制,实际上已经通过各种手段获得了经济回报[18]。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这些机构的营利行为并没有影响到社会对它们的信任,甚至新东方学校的培训都需要提前几个月报名排队;从政府的角度来说,也知道这些机构是盈利的,已经在用企业的方式进行管理和收税了,但是没有通过正规的制度对“营利性教育机构”进行单独的分类。

动词 (verb的缩写)结论: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和盈利性并不矛盾。

私立教育是一种不同于公立教育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安排下,私立学校主要由私人资金组织,靠学费运营,而公立学校主要由政府组织和维护。尽管如此,私立教育和公立教育一样是公立的,公立教育和私立教育一样有利可图。因为民办教育具有公益性,其逻辑推论是民办教育也应该像公办学校一样获得政府的许可和支持;由于学校资金来源的不同,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在学校利润的处理上应该是不同的。公办学校的结余只能用于学校发展,而个人和企业投资的民办学校应该允许办学盈利,成为营利性教育机构。可见,公益性是办学后形成的社会影响力,营利性是一种关于办学和处理办学盈利的制度安排。两者既不是同一范畴的一对矛盾,也不是直接对应关系。营利性不一定妨碍民办学校的公益性,非营利性不一定增加学校的公益性。

从公共福利的角度来看,保护和扩大公众的利益是政府最重要的职责之一。公益性程度是政府财政支持的重要依据。公益化程度越高,政府支持力度越大。对于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性企业,虽然是营利性的,但政府通常会给予政策支持和税收优惠。从这个意义上说,具有公益性的营利性教育机构,不仅要得到政府的许可,而且要对一些公益性高的营利性教育机构(如为下岗职工提供培训、为弱势群体提供教育等)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政府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法规限制营利性教育机构的盈利水平,防止暴利和欺骗。但实际上,由于其公益性(收入的外溢性)以及需要与大量财政支持的公立学校竞争,民办学校很难获得学校盈余,尤其是营利性学校。为了获得竞争优势和长远发展,这些学校必须控制自己的利润水平。所以,只要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就没有必要因担心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伤害而噎废食,禁止营利性教育机构的存在。

从教育发展和机构改革的角度来看,由于庞大的公办教育体系和非营利性民办教育体系的存在,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至少在近期内可能只是少数,但无论数量多少,营利性教育机构的出现都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使人们重新认识教育的特性,走出教育公益性与营利性矛盾的误区;在实践中,它不仅能使一些民办学校合理合法地盈利,还能大大拓宽教育管理、教育融资、办学激励等方面的制度创新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