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违纪有哪些处理方式?
第一条为了建设良好的校风,营造文明的校园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发展,保障合格人才的培养,根据《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违反校纪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惩罚有五种:
(1)警告;(2)严重警告;(三)记过;(4)留校观察;(5)开除学籍。
第三条试用期一般为一年,试用期由应届毕业生根据情况确定。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无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如有重大进展,将提前解除检查;经教育不改者,将开除学籍。
第四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被送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所的,应当开除学籍。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缓刑的,给予缓刑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经教育仍能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观处分。
(二)对坚持教育或造成严重后果者,将开除学籍。
第六条肇事、打人、聚众斗殴、作伪证、持有武器、提供武器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⑴行为人:
不遵守秩序,不听劝阻,以言语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碰他人,寻衅滋事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群殴等后果的,将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击球手:
1.打人不伤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他人轻伤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对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
4.向打人者寻仇:
(1)未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造成他人轻伤以下的,给予缓刑。
(3)对他人造成轻伤以上者,将开除学籍。
5.持凶器打人的,依照本款所列各项从重处罚。
(三)聚众打人或者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或者策划人员;
1.尚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被开除学籍。
(四)参与聚众打人或者聚众斗殴的:
1.对不动手,反而激化矛盾或扩大事态的,予以警告。
2.打人的,按照本条第二款相应项所列从重处罚。
(五)徇私舞弊、作伪证或私下解决纠纷:
1.以“制止打架”为名,偏袒一方,造成事态扩大并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偏袒一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党察看处分。
3.故意作伪证妨碍调查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4.未参与但知晓打人或群殴事件,未向学校组织报告,擅自找有关当事人私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6)为战斗提供武器的人:
1.尚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观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被开除学籍。
(七)私藏、携带公安部门管制刀具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依照本条第二款所列处罚处罚。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轻伤以上:
1.经法医或公安部门委托的医院鉴定为轻伤或轻微伤的。
2.损伤程度不足以进行法医鉴定或者法医鉴定小于轻伤,但属于下列损伤之一的:
(1)头颈部面部伤口累计长度大于3 cm,深度大于1 cm。
(2)视力下降1.0以上,短时间内无法恢复。
(3)四肢严重粉碎性骨折。
(四)经医院抢救无效,昏迷超过24小时的。
(五)其他重伤人员。
(九)犯前款所列两项以上错误的,按照相应处分中较重的一项加一、二级处分(最高为开除学籍)。
(十)侮辱、殴打教师的,按照本条第二款从重处罚加一、二级处罚(最高为开除学籍)。
(十一)犯有本条所列错误,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按照第四条所列的最高处罚级别和本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二)因打人或聚众斗殴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如果有两个以上的责任人,学校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每个人的赔偿份额。
(13)未打人但以其他方式危害他人健康的,根据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恐吓、勒索他人财物的,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策划或带头勒索者,以及在恐吓或勒索过程中以武器威胁他人者,将受到严惩。
(三)团伙敲诈勒索,在敲诈勒索过程中,加重一级刑。
(四)敲诈勒索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盗窃、诈骗国家、集体或者私人财物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犯罪数额在4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犯罪价值在400元及以上,1000元的,给予缓刑。
(三)犯罪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4)团伙犯罪的,对首要分子的犯罪值,按照犯罪总值计算,本条第(1)、(2)、(3)项所列刑罚从重处罚。其他参加的,应当按照首要分子从轻处罚。
(五)虽未盗窃财物,但经治安或公安部门确认,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凡盗窃三次及以上或作案手段恶劣者,不论犯罪价值大小,一律开除学籍。
(七)明知是盗窃而不报、提供信息或者盗窃工具,或者包庇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八)参与经销赃物者,按本条第(一)、(二)、(三)、(四)款处理。
(九)转借、伪造文件、证件或假冒身份进行诈骗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1.不合格者将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观处分。
3.私自刻制公章者,将开除学籍,送公安机关处理。
(10)犯本条所列错误,被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按第四条所列从重处罚,并按本条有关资金处罚。
(十一)以盗窃、诈骗、套汇等手段给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造成损失的,按本条第(一)、(二)、(三)、(四)项处理,并责令赔偿损失。
(12)私自隐匿、毁弃或者开拆他人信件,冒充他人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对赌博、酗酒、吸毒人员,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赌徒:
1.情节轻微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3.未参与赌博但为他人提供赌博条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酗酒者:
1.自习和学习时间在宿舍饮酒,或在宿舍内外饮酒,猜拳令,大声喧哗,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
2.酒后滋事影响他人或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因醉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赌博、酗酒被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按第四条所列从重处罚和本条有关资金处罚。
(4)对吸毒人员一律开除学籍,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故意损坏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损坏价值在4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
(二)损坏价值在400元及以上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损害价值1000元以上的,给予缓刑。
(4)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严重违章用电,教育不改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校用电管理规定,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因违章用电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十二条在寝室、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焚烧图书、衣物及其他可燃物品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并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有下列不当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1)在公共场所涂写污言秽语或勾画污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行为猥亵,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或者留观处分。
(3)留宿异性宿舍或异性宿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性骚扰的,给予记过、拘留或者开除处分。
(五)有本条所列行为,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或国家法纪处罚的,按第四条所列从重处罚和本条有关经费处罚。
第十四条一学期无故旷课达一定学时(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10-19课时,给予警告。
(二)20-29小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小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小时,给予缓刑处罚。
(五)超过50小时(含50小时)的,予以开除学籍。
第十五条凡参加各类国家和学校考试,违反考场纪律,在考试(考核)中作弊的,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1)偷看他人试卷或随身携带与考试有关材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在他人无准备的情况下,拿他人试卷或草稿纸等与考试有关的材料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剽窃他人提供材料或者为他人提供材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代替他人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用通讯工具作弊等严重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经校长和监考老师证明,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不服从监考人员和监考人员指挥,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剽窃、抄袭等学术造假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罚。
(一)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操作规程)或者剽窃他人学术观点、思想,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或者留观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
(二)学位论文或者学术论文中引用他人研究成果而不注明出处,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或者留观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
(3)要求他人代写或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者,一经查出,将开除学籍。
(四)有其他形式学术造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扰乱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卫生的,处警告以上,并责令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已安排住宿的校园宿舍,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租给居民的,给予警告;经教育拒不搬回学生宿舍者,或在校外住宿期间打架、赌博、偷盗者,按本条例相应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观看或者传播淫秽书籍、视频、图片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开除学籍处分,必要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侮辱、骚扰他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他人名誉损失、心理问题等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介绍、参加“三陪”活动,卖淫、嫖娼,或者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开除学籍。
第二十二条违反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制度,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拒不接受管理者管理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一)利用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制作、复制、查阅、传播含有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等内容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网站等,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隐私,侮辱他人,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后果分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固定和开放式网络服务器并提供任何形式的网络服务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制作、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或者从事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有恶意下载、转移账号等不当使用学校电子资源行为的,视后果分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犯有本条所列行为,被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按本条第四项所列从重处罚和有关经费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未列明的违规行为,但确需处罚的,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四条至第十九条的同类基金进行处罚,或者根据学校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涉及两项以上的,按最高一级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从重或加重所列处罚:
(1)在校期间受过一次处分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3)在校受到三次处罚者,将被开除学籍。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受处分后,主动交代自己的处分行为,并真诚承认错误。
(二)能主动举报他人违纪行为,有助于违纪事件调查的。
(3)违纪后能尽力补救、挽回损失者。
第二十八条受到处罚的,取消下列资格:
(一)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享受奖学金;被留校察看的,在试用期内不得享受奖学金。
(二)享受奖学金的,从受处分之日起,停止发放本学年奖学金。
(三)推荐免试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的。
第二十九条给予学生处分的程序和管理权限:
(一)给予学生纪律处分:
1.给予学生留党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由学校和系提出报告,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2.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提出报告,经相关部门审核,院长会议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下列单位负责学生处分的审查、备案、院(系)间、部门间协调,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处分决定的起草、打印、备案、复印:
1.第四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所列学生,分别由学生处和研究生管理处负责处分。
2.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学生的处分,分别由教务处、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研究生培养处调查核实,学生事务处、研究生管理处负责处分。
(三)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拟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充分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对学生的处分文书应当送达学生本人,因故不能送达的,应当在学校内公告,自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视为送达;对进修生或委托培养的学生,处分决定应抄送原工作单位或委托单位。
(五)学生违纪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件和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十条受处分学生的权利申诉渠道:
(一)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的内容必须有事实、理由和处理依据,并告知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2)学校学生投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的投诉,由学校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三)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审查,并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五)学生对复核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六)自处分决定发出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申诉。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就读的各类全日制学生,其他学生参照执行。如有其他规定与本规定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学生事务处和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华中科技大学学生处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