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些大学生会毁约?
2.签约制度本身也需要改进和完善。就整个社会而言,签约制的基本功能是让人们有稳定的行为预期,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毕业生就业协议也是如此。它通过合同表达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意愿,从而规范供需双方的行为,使毕业生一离校就能立即开始工作,减少“摩擦性失业”带来的损失,也利用用人单位提前做好人、财、物的配置计划,从而降低就业成本。即使在毕业生就业完全市场化的情况下,就业协议也有其存在的价值。但目前的签约制度在具体细节上还有待完善。主要突出表现在几个方面:
首先,协议的内容需要标准化。就业协议只是初步确立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不明确。虽然双方可以约定,但由于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约定往往是无效的。聘用协议不能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如聘用地点、工作性质、工作报酬、初始服务期等。,并不能有效减少盲目签约以及由此产生的违约行为。在现行的大学生就业模式下,虽然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建立仍需要学校和就业管理部门的认证,这在计划体制下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但这种认证仅体现在就业行业和就业地域的审核上,学校和主管部门无法在现行规定权限内对学生的待遇和工作年限进行规范和监督。
第二,学生的权益需要保护。首先,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对学生限制较多,但对用人单位限制的内容往往少得可怜。协议往往只约定毕业生的服务期限和单方违约责任,很少明确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个不平等条款对学生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而且如果用人单位违约,事先没有书面协议,学生很难凭这份协议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去法院寻求法律援助的途径。其次,协议和劳动合同往往不能及时有效衔接,毕业生权益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就业协议是确定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是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体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两者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但也有很大的不同。它们的差异体现在各自的主体性质不同、时间段不同、条文细节不同等方面。正是因为这些差异,一些用人单位在毕业生报到后不签订劳动合同以逃避责任,损害了毕业生的权益。再次,在当前形势下继续执行签订合同的相关规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比如就业服务期制度,毕业生服务期制度是计划体制下的国家规定。当时学生基本接受免费大学教育,毕业后要为国家服务一定年限。但高等教育实行收费制度后,学生就业的范围和时间应该不再受到限制。用人单位出于某些原因(比如防止人才流失)不能以过期文件为幌子与学生签订五年以上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