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奖惩细则

第六十七条德、智、体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课外活动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个人荣誉称号。

第六十八条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要方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表扬通报、颁发证书、奖状、奖章、不同类别和等级的奖金和奖学金等。“三好学生”的事迹列入档案。

第六十九条学校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有错误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处分如下: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七十条缓刑原则上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如果在留校察看期间能够认真改正错误,有显著进步的,可以终止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者,应开除学籍。

第七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学校开除: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2.违反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因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替考、替考、复试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等严重作弊行为;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篡改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犯其他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七十二条学校处分学生,应当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清楚、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七十三条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学校做出开除学生学籍的决定,应当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七十四条学校处分学生时,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决定应当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五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书面处分决定,应当包括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六条学校应当设立学生投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资格、开除学籍、退学、违反规定或者受到处分的投诉。

学生投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校长、职能部门校长、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七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八条学生投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学生提出的投诉进行审查,自收到书面投诉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论并告知投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九条学生对复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学校复核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学生书面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处理并答复投诉人的问题。

第八十条学生在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发出之日起的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八十一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离校,档案和户口交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十二条对学生的奖惩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件和个人档案。

第八十三条对学生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南京大学关于考试纪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