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该授予什么就授予什么。
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授予学位证书。
1.毕业后,成绩合格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完成双学士学位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及其他实践环节,成绩合格;
(2)取得专业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3)外语水平达到下列条件之一:非外语专业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或已取得大学英语六级证书;
2.英语专业通过国家英语专业八级考试;法语、德语、日语、俄语专业的学生,以及高考语言科目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425分以上,或取得大学英语四级证书。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规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以优异成绩达到下列学术水平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学士学位:现在指一个学位名称;学位:表明受资助者的教育水平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职称;证书:证书是指显示(或帮助判断)事物的证书。合起来就是“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的学士标准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