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分~ ~ ~法律经济学的价值观是什么?请认真回答。
第一,商法价值取向的差异
商法的价值取向是从法哲学的高度对商法目的的概括,是商法在调整商事社会关系时所要达到的理想目标,因此是商法的重要基础理论问题之一。近年来,我国许多学者开始关注商法的价值取向,相关成果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商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比如,钱玉林从商法和经济法的比较角度,认为两者的理念和价值取向完全不同,现代商法的价值取向是交易快捷、灵活、安全。交易安全和交易快捷在功能上是相辅相成的[1]。胡宏高认为,商法的价值是指商法规范对社会、个人及其群体的积极意义。它体现了商法的精神,指导着商事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全过程。交易效率价值、交易安全价值和交易公平价值构成了当代商法的三大基本价值。商法的三大价值不是孤立的,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贸易标准的基础上,它们形成了一个动态的、互补的基本价值链[2]。在对商法价值取向的认识上,虽然结论并不完全一致,有的认为是公平,有的认为是效率,但相似之处在于更倾向于有一个能够指导所有商法价值的终极价值目标。
但在一些重要问题上仍需深入研究,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现有成果对商法价值取向的界定从理论到理论推演,商法价值取向的宏观问题缺乏微观基础支撑。其次,有学者意识到单一商法价值取向的缺陷,解决的办法是列举多种价值作为替代,分别定位为“目标”、“基本点”或“条件”,但这并不能说明价值之间的关系。“商法的理想价值取向应该是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的平衡,但两者之间的平衡是相对的、暂时的,现实中两者的冲突难以避免。因此,有必要事先预设其顺序,掂量出首要的价值目标,为价值冲突的解决设定规则[3]。但“预先设定秩序,权衡首要价值目标”意味着商法的终极价值取向是预先确立的,因此不存在价值冲突。再次,从部门法比较的角度考察经济法和民商法,得出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不同的结论。但这种分析是建立在“民商法一体化”理论基础上的,我们认为公平原则是民商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一项上位原则,对民商法的其他原则起着指导作用。事实上,我们并没有注意到民法和商法在价值取向上的差异,一般将它们视为一个整体。在“民商合一”的前提下,我们得出商法的价值取向是公平[4]。第四,有些文献承认商法价值取向的历史性,但没有考虑到商法价值取向的现实性和层次性,没有从现实商法和应然商法两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第五,研究方法以法学的规范研究为主,缺乏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视角的考察和相互佐证。因此,从商法的微观层面——商法要素出发,探究隐藏在商法规范、原则、概念和技术条文中的商法价值取向,探讨商法价值取向的层次性、现实性和历史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商法价值取向的构建
(一)法律价值取向的微观基础
价值是人的需求的基本满足,反映了现实的人与满足其需求的物的属性之间的关系。法律的价值蕴含在法律的要素中,而在法律的要素中,法律规范是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法律概念是专门法律术语的抽象和概括,包含特定的法律意义;法律规范和法律观念构成了法律价值的微观基础。法律技术条款是法律文件中的技术事项,涉及法律效力和法律解释。与其他法律要素相比,法律原则具有宏观指导性和独创性。法律原则和法律技术规定是法律价值的宏观基础,法律基本原则是法律价值的积累,决定着法律的价值取向。立法价值取向是指法律朝着某种目的或某种社会效果的运行和发展,价值取向体现在部门法的法律原则中[4]。立法价值取向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国家在制定法律时希望通过立法达到的目的或社会效果,二是指法律追求的多个目标相互矛盾时对最终价值目标的选择[5]。价值取向与法律原则的关系是,价值取向可以转化为或直接体现在法律原则中,法律原则所体现的精神会体现在各种明确的、肯定性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中。在效力层面上,价值取向是法律原则的上位概念。在法律原则与具体法律规范的关系上,法律原则是制定具体法律规范的基础,这就要求具体法律部门的所有法律规范都应有统一的价值取向,从而避免具体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实现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6]。
(二)商法价值取向的内涵
商法的价值取向也可以称为商法精神。商法的价值取向是抽象的,存在于商法规范、商法理念、商法技术条款和商法原则之中。商法的价值取向必须通过商事规范、概念、技术条款和原则来体现。商法原则更多地体现了商法的精神。是调整商事关系必须遵循的普遍行为准则,是编纂商事法规、制定商事法典的根本出发点和理论依据[7]。因此,讨论商法的价值取向,离不开对商法要素的考察,尤其是对商法基本原则的分析。所谓商法基本原则,是指体现商法性质和特征、概括商法基本制度、体现商法基本精神的根本规则[8]。在中国的商法研究中,商法的基本原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在数量有限的商法基础理论学术论文中,商法基本原则的专著占有很大比重。事实上,很少有国家像我国这样重视法律的基本原则[9]。关于商法的基本原则,国内学者的代表性观点有:
(1)三原则理论。有人认为应该包括保证盈利、维护交易效率、维护交易安全等原则。有人认为应该表述为交易自由原则、交易诚信原则和交易公平原则。有学者主张维护市场正常运行,提高商业交易效率,保障商业交易安全的原则[10]。(2)四项原则。持四项原则的学者居多,但也有很大分歧。例如,有学者认为商业自由、企业维护、商业交易便利和商业交易安全原则是商法的基本原则。有人认为应该是强化商业组织、维护交易公平、促进交易快捷、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还有促进贸易自由、维护贸易公平、提高贸易效率、保障贸易安全的原则[11]。③婺源说。主要是商事主体法定原则、公平交易原则、简单快捷交易原则、鼓励交易原则、交易明确和安全原则。也被认为是商事主体法定原则、确认和保护利益原则、促进简单快捷交易原则、维护公平交易原则和保护交易安全原则[12]。(4)七项原则。认为包括依法自由行使权利原则、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尊重公共利益原则、鼓励交易保证交易便利原则和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3]。(5)八项原则。即利润最大化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协商调整原则、互惠原则、简单敏捷原则、安全原则、经营自主原则、强化商业组织和社会责任原则[14]。
从以上观点可以看出,虽然在商法的基本原则上分歧很大,但维护交易公平、提高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则是主流观点所认可的。笔者认为,公平、效率和安全原则是商法价值取向的直接体现,公平价值体现在许多商事规范中,如“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收购制度、公司破产制度等。公平价值在法律上表现为商事主体资格、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在经济上应表现为分配正义,强调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公平。商法的效率价值体现在交易自由、交易规则和行为形式化、格式合同、短期时效、权利证券化、电子签名、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投票等具体的商事法律规范中。正如那位学者所说:“做生意是为了盈利,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我们必须努力做到交易敏捷。由于交易的敏捷性,从事商业的人可以重复交易,经济地利用他们的时间来达到他们的盈利目的。”[15]信息披露制度、必要性制度、权利外在性制度、公示制度、票据流通制度和严格责任制度是商法安全价值的体现。
有些原则不能作为商法的基本原则,而只适用于商法的某一制度或领域,是商法基本原则在特定的商事制度或领域中的表现。例如,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虽然它被称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但在商法中,诚信只是公平原则的体现。至于有学者称“利润保护原则是商法基本价值理念在商法基本原则中的直接体现,可以满足商事交易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细化商法的其他基本原则”[16],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混淆了商事行为与商法的关系,值得商榷。因为“盈利不再是商法保护的商事经营活动的最高目标,法律必须尽力制止那些对他人和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不公平或盈利行为”[7]。
三、商法价值取向的法经济学分析
(一)商法价值取向的平衡:利益集团博弈的结果
商法的价值是一组价值,通过博弈达到一种均衡状态。商法的价值取向是效率、安全和公平价值的平衡结果,而不是以某种优越的价值主导其他价值。商法的价值通过博弈达到一种价值平衡的状态,体现了商法的价值取向。商法价值观之间的博弈过程实际上是社会利益集团的博弈过程,成文法的出台是利益集团权力博弈的结果。特定历史时期的商法是该时期各种社会利益集团的博弈均衡,体现了商法的价值取向。无论是中国商法还是外国商法,其产生、发展和演变都清晰地展现了这种博弈过程及其均衡结果。此外,商法价值取向的平衡也要求在同一部商法的不同规范中平衡效率、安全和公平的价值。只有这样,法律才能适应经济活动的需要。比如旧公司法是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新公司法强调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显然,二者反映了效率、安全和公平价值之间不同的均衡状态,也说明了商法价值取向从均衡到失衡再到均衡的变化。
(二)商法价值取向的特殊性:商法的价值取向
就商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而言,世界范围内存在所谓“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离”之争,中国商法研究者在此问题上投入了大量的研究力量。超越“民商合一”、“民商分立”,制定商法通则[17],是商法研究领域的主流理论。我国没有正式的商法,只有公司、证券、票据、保险、破产、合伙、信托法、海商法等一系列单独的商事立法,我国近年出版的商法著作也主要集中在上述商事部门法。从各个商事部门法的立法目的可以看出,各个商事部门法的价值取向并不统一,各个商事部门法侧重于效率、安全和公平的价值不同。公司法强调效率,证券法和保险法强调安全,破产法更注重公平。因此,效率、公平、安全等价值在不同的商业部门法中体现为不同的均衡状态,或者说它们在不同均衡状态中的地位随着不同的商业部门法而不同。
(三)商法的历史价值取向:商事制度的变迁与商法的价值取向
如前所述,商法的价值取向是一个宏观问题,可以通过其微观基础,即商法的规范、原则、理念和技术来体现。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商法是多变的,商事立法随着经济发展的变化而变化。不同时期的商法必须适应当时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背景,不同的微观基础必然反映不同的商法价值取向。以我国《公司法》为例。自颁布以来,该法已经历了三次修订,其中第三次是最大和最全面的修订。基本上,所有条款都已修改。修改后的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明确了公司治理结构,更大程度上体现了公司的自治,突出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立法理念的变化,可以通过新旧法律条文的对比得到清晰的回答,从证券、保险等商事部门的法律修改中也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法律价值取向历史性的最有说服力的论据是我国宪法,它充分说明了宪法从1954、1975、1978、1982的变化,尤其是宪法从1982的四次修改。这个时候,如果还坚持新公司法与旧公司法价值取向的同一性,恐怕就很难让人信服了。有学者持与笔者相似的观点,认为法律价值秩序只有在特定时期、特定社会的特定制度下才有意义,纯理论研究也只是假设[18]。商法的理想价值构成应该是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的平衡,但两者的平衡是相对的、暂时的,其冲突在现实中难以避免[3]。
(四)商法价值取向的层次性:商法在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上的价值取向。
商法的价值取向可以表现为三个层面:第一,作为私法的价值取向,商法与民法等部门法一样,具有社会公平正义的终极价值目标。二、商法的价值取向本质上是商法的具体价值追求,包括公平、效率、安全等价值。商法的价值取向本质上是公平、效率、安全等价值的集合。第三,在形式意义上,商法的价值取向是指商事部门内部的法律,当不同的价值发生冲突时,以哪一种为准。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价值取向是公平、效率、安全等价值的平衡。以上三个层面构成了完整意义上的商法价值取向。在我国商法理论研究中,一直有* * *认识认为民商法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终极价值目标[19],但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现有研究尚未注意到实体法与形式商法在价值取向上的差异。
(五)商法价值取向的现实性:现实的商法和应然的商法的价值取向。
“应然法”和“实然法”是法哲学的基本范畴。“实际法”是现实中存在的法,是“实际上是什么样的法”,即现实中实际存在的、对人的行为有实际作用的法。“实在法”是各种利益相互妥协的产物。商法在实践层面的价值取向是公平、效率和安全的平衡。“应然法”是一种理想的法,是“应然的法”,即根据法的特性,应达到一种理想状态的法。商法价值取向与商法基本原则的关系是,商法价值取向决定商法基本原则。因此,通过对商事成文法基本原则的分析,可以追寻其背后的价值取向。但我们由此得到的只是商法在实际层面的价值取向,而不是商法在应有层面的价值取向。显然,从商法的要素来看,不可能在适当的层面上确定商法的价值取向。
法哲学领域寻求“法的应然”价值取向的研究产生了“自然法”的理念,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视角为我们提供了在应然层面探讨商法价值取向的另一条路径。法律经济学主要运用微观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和方法来分析法律理论和法律现象。其理论的核心是,一切立法、司法、执法以及整个法律体系都起着配置稀缺资源的作用,所以一切法律活动都应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为目标,即利益最大化。法律作为经济的“内生变量”,与资本、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一样,对经济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律的经济功能包括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合作、提供激励机制、外部性内部化和减少不确定性[20]。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表明,经济制度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为经济提供服务,为合作创造条件,提供激励机制,抑制人们的机会主义行为,制度创新有利于外部利润的内部化[21]。也就是说,当所有人都认为他是走向个人利益的时候,他就是走向公众利益的[22]。比如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说:个人对利润的追求不仅满足了交易双方,还间接促进了社会繁荣。作为正式制度,应有层次的商法显然具有上述经济功能,利益最大化成为“商法应然”价值取向的唯一选择。
参考资料:
【1】钱玉林。商法的价值、功能与定位──兼与史济春、陈月琴同志商榷[J]。中国法律,2001(5)。
[2]胡宏高。商法价值论[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5)。
[3]张楚。论我国商法规范的二元结构及其价值缺陷[J].中国法律,1999(2)。
[4]戴夏。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以公平与效率为视角[J]。济南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3)。
[5]赵婉仪。商法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84页。
[6]赵·。论民商法价值取向的异同及其对我国民商立法的影响[J]。法律论坛,2003年第6期。
[7]樊建,汪建文。商法的价值、起源与本体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1。
[8]张民安。商法一般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40。
[9]樊建,汪建文。商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