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见过哪些商家的霸王条款?
1.不交物业费,就不办理交接手续。
这个问题是我朋友最近遇到的,他说开发商要交物业费才能办理交房手续。我跟朋友说,这不合理,必须拒绝。其实现在国内很多开发商都有这个霸王条款,交房的时候会有各种费用,包括物业费,不然你拿不到钥匙。
实际上,房屋交付和缴纳物业费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开发商无权将缴纳物业费作为房屋交付的前提条件。如果业主交房后不交物业费,有很多途径,协商、仲裁、诉讼。完全是两种关系。
而且《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其他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支付。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禁止带外国食物。
之前看到一个热点新闻,上海迪士尼乐园禁止外卖食品入园,并托运行李,最后大学生对簿公堂。这些应该是大家都有的,尤其是一些大型的游乐园,电影院,餐饮业等。,会禁止消费者外卖食品,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如果游乐场所、电影院都有这样的规定,岂不是在强迫消费者购买自营食品?
此类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和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通过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3、会员卡转让费
这种问题也很常见,健身房和理发店是笔者去的最多的。比如健身房,有的顾客办了会员卡后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无法继续健身,想转让健身卡,但健身房明确规定要收取一定的“转卡费”。准备去健身房办卡的时候,看到这样一条规定:“每张会员卡转让需缴纳300元人民币转卡费(转让次数限一次)”,当时觉得是霸王条款。
事实上,《合同法》中也有相关条款,其中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务人无权限制,但根据合同性质不可转让、依法不可转让、约定不可转让的除外。健身卡是预付消费的一种。消费者转让时,健身房不允许设置门槛和限制。
4.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
这句话应该是大家最常看到的,在各种促销活动的会员卡背面都能看到。这是服务行业常用的措辞。这句话的作用很大,平时可能没什么用,但是当商家和消费者发生消费纠纷的时候,有了这句话,你就可以推卸责任,我就是我地盘的主人。
在参与各种活动的过程中,我们实际上与商家是一种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提供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条款进行说明。很明显,商家有解释的义务,没有解释权,没有最终解释权。
《合同法》还规定,在发生合同纠纷时,解释是其法定义务,而非最终裁决权。
其实生活中的霸王条款远不止这些。如果对霸王条款不确定,可以打电话到相关部门咨询,看看法律法规是怎么处理的。你遇到过哪些「霸王条款」?欢迎在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