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师范大学2020年招生政策解读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首都师范大学,上级主管部门为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首都师范大学是国家“双一流”大学,教育部和北京省厅共建高校,北京市重点大学。面向全国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包括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向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普通本科学历证书和冠以“首都师范大学”名称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学校地点:学校本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北区1、北区2、东区1、东区2、良乡校区。
第五条学校网址:www.cnu.edu.cn;本科招生网:bkzs.cnu.edu.cn;
电话:010-68902995
第六条学校招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七条学校设有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八条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招生办是我校本科招生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作为招生监督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结合学校近年生源计划执行情况,分省、分专业确定招生计划。各专业2020年分省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发布的《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及计划》。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我校保留不超过招生计划总额1%的计划,主要用于调节生源质量,解决同分考生招生问题。
第十一条我校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省级计划根据各专业合格生源情况下达。对于合格生源不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乐学(师范类)、音乐表演、录音艺术、舞蹈科学(师范类)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零”,录取计划数取决于考生填报。
第四章入学
第十二条准入规则
1.我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批次依次志愿投档,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批次平行志愿,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在录取时,我校将根据学生情况调整在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
2.报考高考改革省份(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东、海南)的考生须符合我校招生专业的要求。
3.录取时,入档考生以高考实际成绩和专业志愿为依据,分数优先确定专业,不设专业等级。在实际考试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有政策加分的考生;在政策加分不变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相关科目对比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
4.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的调剂考生。专业调整原则:学校对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调整,直到录取名额满为止。考生专业志愿均为非师范专业,只在非师范专业范围内调剂;填报师范专业专业志愿的考生,在师范和非师范专业范围内调剂。
5.在录取时,对原生和新生一视同仁。
6.对于享受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我校承认考生最高加分,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分。备案后,我校按学生实际考试成绩录取。
7.在京招生的“双培计划”、“外培计划”、“农村专项计划”、“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按照北京市有关政策和我校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按考生高考报名地区投放招生计划,只招收北京市2020高考报名且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考生(不包括因升学将户口迁入北京市集体户口的考生);同时,“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只接受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8.在内蒙古自治区,我校普通类采取“专业自愿清”的录取原则。
9.在江苏省,我校对入档考生采取“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选考成绩要求为AB。
10.与我校签订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协议的考生,按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和我校的有关规定录取。
11.2020凡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艺术类统考涉及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类别的统考,并取得本科学历,方可按我校艺术类录取规则录取。具体情况以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招生考试相关文件执行为准。
12.我校音乐学院、小学教育学院的音乐学(小学教育、师范)和书法(小学教育、师范)专业只录取通过我校组织的艺术专业考试的考生;我校美术学院、小学教育学院美术(小学教育、师范)专业的专业分数线采用省级招生部门组织的美术统一考试成绩。对于文理科计划数的招生专业,文理科考生按学科招生计划数录取;不设文理分科的招生省份和招生计划均注明文理统一排队录取,文理考生统一排序录取。
13.美院各专业录取方式:
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
(1)京内考生须达到220分,京外考生须达到75分(四舍五入取整)。
(2)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50分(满分150分)。
(3)在实行顺序志愿招生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含湖南实行的非平行组)和实行一档多次招生的福建省,我校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安排招生。综合成绩=美术统考成绩÷美术统考成绩×高考成绩× 50%+高考成绩×50%。综合成绩相同时,我校将依次优先录取美术统考、语文、数学、外语高分考生。
(4)在实行平行志愿招生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我校按照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计算规则,从高分到低分对招生进行排序。
(5)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考生的录取专业,不存在专业级差。
(6)美术(师范)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14.音乐学院各专业录取方式: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达到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并通过高考文化课专业校考(含政策性加分)的考生:
(1)音乐学(师范大学)专业: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体检情况择优录取。综合成绩=专业校考成绩÷专业校考满分×高考文化课满分×50%+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50%。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高考文化(含政策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2)音乐表演专业:根据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体检情况择优录取。专业校考成绩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高考文化(含政策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3)录音艺术类专业: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参照体检择优录取。综合成绩=专业校考成绩÷专业校考满分×高考文化课满分×40%+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60%。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高考文化(含政策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4)舞蹈(师范大学)和舞蹈(师范大学,北京籍单列)专业:按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体检情况择优录取。专业校考成绩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高考文化(含政策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5)海南省考生录取时,高考文化分数线标准化。
15.初等教育院校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北京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
(1)美术(小学教育、师范)专业:考生美术统考成绩必须达到210,外语成绩不得低于50分。本专业为艺术类B段提前录取,北京教育考试院根据相关投档原则负责投档考生。学校招生考试录取。
(2)音乐学(初等教育、师范类)专业:在通过专业校考的前提下,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参考体检情况择优录取。综合成绩=专业校考成绩÷专业校考满分×高考文化课满分×50%+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50%。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高考文化(含政策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3)书法(小学教育、师范学校)专业:在专业校考成绩合格的前提下,根据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和体检。高考文化课(不含政策分)成绩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含政策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三条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
1.语言要求:外语专业和小学教育(英语师范)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语言。入学后,只开设英语作为公共外语。地理信息科学和遥感科学与技术专业主要专业课采用英语授课;国际经济与贸易、心理学、生物科学等专业(班),部分课程采用英语授课。
2.单门外语课程要求:在京招生的“外培计划”专业单门外语课程成绩不得低于120。
3.体检要求: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首都师范大学2020年本科招生体检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以及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的相关补充规定。
4.师范专业体检要求:报考师范专业的考生应符合《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试行)》。如有不符,不能录取到师范类专业。
5.教师资格: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 lt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TeacherNo。20139)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师范类专业需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6.签订师范生合同:根据《北京市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细则》(京教字第201911号),师范生入学前必须与学校和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北京市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
7.师范生就业和继续教育:按照《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京教201911)和已签订的《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执行。《北京市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细则》(京教字第201911号)规定,师范生毕业后应双向选择在本市基础教育系统就业,毕业后须在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含经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核登记的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五年以上。违反教育协议的师范生需要支付专业奖学金和培训费(包括免学费、生活补助等。)学生时代。具体标准参照相关文件执行。被“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录取的考生,也应按照定向区教委和北京市的相关政策执行。入学前必须与区教委签订定向就业协议。毕业后由定向区教委按公开招聘相关工作程序安排就业,服务期不少于5年。京外的师范生参考一下。
8.大规模招生培养:我校数学科学学院、生命科学学院、文学院、管理学院、美术学院部分专业实行大规模招生培养。数学科学学院非师范专业设置的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统计学三个专业按数学(含数学实验班)录取;生命科学学院非师范专业设置的生物科学和生物技术两个专业作为生物科学录取;文学院非师范专业设置的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秘书学三个专业按中国语言文学录取;管理学院设置的劳动与社会保障、公共企业管理两个专业按公共管理录取;美院设置的美术(艺术市场)、绘画(油画)、绘画(国画)三大方向按美术类录取;美院设置的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三个专业按设计类别录取。在第一学年或第二学年结束时,被上述专业录取的学生将根据学生意愿和在校学习成绩相结合,双向(按一定比例)选择专业方向。
9.学习校区:除外国语学院、音乐学院、历史学院世界史专业新生外,其他专业第一年每年在良乡校区学习;2-4年级根据学校安排在学校本部、北区1、北区2、东区1、东区2、良乡校区学习。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我校学费标准为:文理类专业5000元/年;外语专业6000元/年;艺术类专业8000-10000元/年;师范类专业免学费。我们学校会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一般每学年650-900元。以上收费标准以2020年北京市教委审核结果为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规则以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颁布的为准。
第十六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中未尽事宜,以我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七条章程颁布后,如遇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招生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十八条新生报到后,学校对录取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凡不符合招生条件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首都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