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学校)后勤处编的职工在岗和法定节假日休息问题~
编外员工聘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是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规范用人行为。为保护学校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外员工(以下简称员工)的定义。
编外用工是指学校根据岗位需要急需的,不在人事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不需要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和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办理正式招聘手续,其工资由学校自有资金支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教职工、管理人员和工人。其中,教师分为合同制教师和代课教师。
第三个指导思想。坚持“按需设岗、控制职数、公开招聘、严格考核、依法聘用、合同管理、按劳取酬”的原则,着力大力推进学校聘用(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合同制,逐步建立学校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相结合、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相补充的聘用制度,努力形成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升能降、待遇能降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格局。实现学校人事工作和人事管理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从单纯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转变、从行政依赖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从国家聘用向学校自主聘用转变。
第四条员工一经录用,即成为学校的教职员工。在学校工作期间,享受与正式职工同等的政治待遇,参加学校的有关会议、集会和活动;享有同等的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评选先进、优秀的权利;享受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的权利;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加入工会手续,享受学校工会会员的权益;职工的人身权利和经济财产权受法律和学校的保护。
第五条员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和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努力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岗位专业技能,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六条实行合同管理。学校与员工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障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仅适用于编外员工。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八条聘用编制外人员是学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进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学校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学校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日常招生工作。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兼任招办主任,校办公室主任、分管人事工作的副主任、主管兼任招办副主任。
第十条征兵办公室的职责
(一)制定编外聘用岗位和职数,并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岗位职责、工资标准,报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二)按照校务公开制度,公布学校决定的聘用制度和岗位数量,发布招聘工作中的各类信息,接受教职工监督。
(三)组织报名、考试、面试、考核和考察,撰写聘用人员综合材料,提出人选,明确岗位职责,提出工资待遇标准等建议,提交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与受聘人员协商合同内容,起草聘用合同。协助校长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5)做好人事争议处理工作。及时处理聘用人员中的各类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公正合理地处理和裁决争议问题。
(六)协助聘用部门(处)对受聘人员进行管理,检查和评价工作业绩,提出续聘或解聘的建议。
(七)指导聘用部门(科室)建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和业务档案。
(八)检查和监督受聘人员工资待遇的执行情况。
(九)不断研究建立适合聘用人员的管理制度,不断改进管理方法,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聘用人员队伍。
第三章就业
第十一条学校招聘坚持以下原则:
(一)个人推荐、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
(2)先定责任,按岗选人的原则。
(三)依法使用、规范程序、公开选拔的原则。
(四)根据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的就业条件,坚持有条件就业的原则。
(五)坚持学校与职工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二条人员聘用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思想表现良好。
(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学历、年龄和职业资格符合岗位职责要求,包括:
1,教学人员(指专业教师和专业实践指导教师)
①学历:本科及以上。年龄:一般要求40岁以下,初次求职者30岁以下。特殊、急需人才或高级职称可适当放宽。
②证书: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普通话:普通话教师达到B级及以上,语文教师达到A级及以上,其他教师达到B级及以上。
2.管理人员
学历:高中(中专)以上,40周岁以下,首次求职30周岁以下。有管理经验者优先。
3、地勤人员
技术工人:中专以上学历,年龄40岁以下,具有从事本技术工作的资格证书和能力。有工作经验者优先。
普通工人:初中以上学历,45岁以下。有工作经验者优先。
第十三条就业的一般程序。
(一)系(办)室提出聘用人员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和校长签字同意后,送招聘办。
(2)招办根据校务会议决定,公布用人(工)信息,负责组织报名。
(3)招办、用人部门负责组织考试、面试、考核、考察(工人免试),提出人选,提交校务会议审定。
(四)招聘办公室协助用人部门,以学校名义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四章雇佣合同和管理
第十四条合同是学校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第十五条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和员工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文件由就业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学校劳动纪律等管理制度制定,其中教师和管理人员参照省人事厅聘用合同样本,工人参照劳动厅劳动合同样本。聘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和工作绩效要求;
(二)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
(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条件、工资福利待遇;
(四)聘用期限;
(五)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的条件及违约责任;
(6)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限。编外合同制教师每年聘用一次,试用期2个月,应届高校毕业生实习期一年(含试用期);代课教师、管理人员、工人聘用半年,试用期1个月。
试用期内,发现不合格者,随时辞退。在聘用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符合相关条件的,予以辞退或开除。聘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可以续签。
第十七条实行合同管理。聘用部门(处)负责根据合同对聘用人员进行使用、管理和考核,并负责按规定建立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和业务档案。
第五章工资和福利
第十八条工资构成
受聘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郴州市当年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岗位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和技术水平确定工资。教师工资由工资和参照同级同类固定工的班级津贴组成;其他人员的工资由额定工资和加班工资组成。
第十九条教师(教学、实习指导)的工资待遇,根据不同教学岗位和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确定:
(a)根据编外合约制聘用的教师的薪酬及其他福利
教学工作量在10节/周以上,合同规定(与学校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在学校工作1年以上的教师,确定为编外合同制聘用。
1,工资
在同级别、相近编制教师工资的基础上,按以下比例计算,即:
应付工资=同级同编制内教师工资* *%
我们学校的教学经验
见习
1年
2年
3年
4年
5年
6岁及以上
储备票据
实际收入
计发比例
70%
75%
80%
85%
90%
95%
100%
试用期
两个月
2.班级津贴
符合《郴州师范学校教职工上课津贴和加班津贴方案》的规定。
3.班主任津贴、试卷、监考、阅卷等津贴与学校编制内教师同等对待。
4.试用期内支付上述应付工资的80%,并按上述标准支付班津贴。试用期合格后,补足试用期内应支付的工资。
代课教师的工资和其他福利
工作量小于10节课/周且约定在学校工作不满半年的教师(含退休教师)认定为代课教师。
代课老师只是根据实际上课和其他相关工作量来确定自己的待遇:
1.代课费:副高级职称以上20元/节;中级职称17元/科;初级职称以下15元/科。特殊专业或课程的代课费可以上浮20%-80%。
2、课后辅导:10元/节。
3.班主任津贴、试卷、监考、阅卷等津贴与学校编制内教师同等对待。
(3)上述教师基本工资上涨、班级津贴和代课费上涨等。,教务处提出方案后,报主管副校长联审,校长审批。
第二十条特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工资
特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是指在学校紧缺或急需的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的专业人员。参照编外合同制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学校与受聘人员另行约定工资福利标准。
第二十一条管理人员和工人的工资
管理者是指从事行政事务管理的人员,如办公室的干事、机房的管理员、学生生活辅导员等。
工人分为一般技术岗位和特殊技术岗位。一般技术岗位指初级水管工、木工、清洁工、保安等。特殊技术岗位人员是指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厨师、水电高级工程师、技术员、打字员、教育教学辅助岗位人员。
管理人员和工人工资如下:(单位:元/月)
职位
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
加班工资
储备票据
试用期
正式的
工人
用功的
人类
成员
行政管理人员
380
480
120
每天20元
1.加班:指在周末和节假日完成相关岗位工作。
2.试用期1个月。
午前第一次投递
320
420
100
特殊职位
560
680
180-520
第22条福利和其他福利
(一)编外合同制聘用教师:
1.学校按照编制内职工的标准补贴水电费。
2.学校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提供工作用房,租金标准与编制内工作人员相同。
3、学校的其他行政福利,按编制人员标准的一半享受。
4.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能力,经招聘领导机构同意,可以兼职,学校另发兼职工资(兼职岗位及福利待遇在合同中约定)。
5.学校符合养老保险条件,并在人事主管部门办理了人事代理手续的,学校可协助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国家政策执行。
6.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期间,享受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工资1。
7.符合条件并办理了加入工会手续的,享受学校工会会员的权益;
(2)其他员工
1,享受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1条至第四条的福利待遇。
2、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期间,只按实际工作时间和相应标准发放工资和其他福利。
第二十三条临时聘用(即在一段时间内完成一定任务,或按小时计酬),由工程科(室)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自主与聘用双方订立口头协议,明确工作任务、劳动报酬和结算支付方式。
第二十四条工资、津贴等结算和支付办法,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部(厅)室、科室聘用编外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严禁违规用人。否则由招聘负责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当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对职业教育进行宏观调控或发生重大变化,或遇到不可抗力等因素时,学校与被聘用人员可协调解除劳动关系,或变更协议,另行签订协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暂行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2009年9月6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