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签订“忠诚协议”有效吗
案例:周安美在2009年初认识了刘冬,同年两人结婚。婚后,周安梅与刘冬签订协议:夫妻婚后互相尊重、爱护,一方有婚外情的,给予另一方精神损害赔偿654.38+万元。2012,周安梅发现刘东通过网络认识了一个女人。劝说无效,周安梅提出离婚,要求刘东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5438+万元。但刘东不同意。他认为精神是无形的,不能用金钱来衡量。
声明:忠实协议是指夫妻之间约定,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将部分财产支付给另一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明确精神损害可以以财产形式赔偿。因此,夫妻违反忠实义务向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是合法有效的。
“净身出户”的约定有效。
案例:村民钟昀呈是养殖专家。经过几年的努力,他已经攒了十几万元,但因为长相不佳,一直找不到合适的对象。2009年,经亲戚介绍,他和邻村姑娘小玉走进了婚姻的殿堂。婚后,钟昀呈担心小玉不会长期与他生活在一起,于是与小玉签订协议,约定“夫妻婚后要相互忠诚,如有一方出现道德问题,就净身出户”。2011,钟昀呈从邻居处得知,妻子小玉与自己的一个小学同学关系密切,于是提出离婚,要求小玉净身出户。小雨同意离婚,但她认为“净身出户”对自己不公平,要求分割财产。
声明:忠诚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约定是否有效,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有人认为婚姻法中的“夫妻应当忠实”只是一种价值观念,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只能受到道德的约束。但忠诚协议是夫妻之间事先就财产和损害赔偿达成的协议。通过夫妻忠诚协议,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获得财产补偿,从而实现自我保护,减少离婚时财产分割纠纷。本案中,钟昀呈与小雨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有效。
规定“不离婚”是违法的
案例:农村姑娘王琦,高中毕业后进城打工,认识了老乡徐浩,两人谈了恋爱。2010两人回老家办婚礼,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为了维持婚姻的长久,双方还在家人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协议:夫妻相互忠实,永不抛弃,无论将来发生什么,都不允许离婚。2011年底,徐浩认识了一位女网友小雪,两人关系迅速升温。徐浩向王琦提出离婚。王琦很生气,拿出了当初的协议,徐浩这辈子都不会离婚。
声明:王琦与徐浩之间“不离婚”的协议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应属无效。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可剥夺。因此,仅依据双方“不离婚”的忠诚协议,王琦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放弃抚养权”的协议无效。
案例:赵海洋和他的妻子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他们的女儿乐乐聪明可爱,但自从她的妻子参加了同学聚会后,一切都变了。后来,赵海洋得知她的妻子遇到了她的初恋情人,他们决心“重归于好”。知道妻子非常爱孩子,赵海洋与妻子达成了一项协议,以保全他们的婚姻:夫妻双方都将爱自己的家庭,忠于对方,如果背叛婚姻,将放弃孩子的抚养权。
声明:为了维护家庭的完整,用孩子的抚养权把对方绑起来是很多人的第一想法,但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不明智的,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子女的抚养权是父母对子女的合法人身权,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灭。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孩子还是父母双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抚养。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协议放弃孩子的抚养权是无效的。同样,探视权也不能通过协议来剥夺或限制。小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