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有什么利弊?

一、公租房的好处

1,公租房为居民提供合适的租赁房源,既能引导和鼓励居民租房,减轻中低收入群体购房的经济压力,又能减少“已购房”群体的数量,对抑制房价过快上涨起到积极作用。

2.公租房* * *租赁给中低收入群体,在保障范围上实现了与商品房的对接。

3、公有* * *租赁住房有利于弥补个人租赁住房的不足。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弊端

1,住房面积有限,不利于人口多的家庭居住。

2.限制很多,不利于申请。

意义

* * *租赁住房是针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解决方案,旨在为非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难的人群提供住房救助。公租房不是个人所有,而是政府或事业单位所有,以低于市场价或承租人能够承受的价格出租给新就业的职工,包括一些刚毕业的大学生和从外地迁移到城市的群体。公租房具有规划合理、配套齐全的优势,但在实际使用中也存在户籍、租金等问题。

发展历史

为了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美国政府长期实施“公共租赁住房”计划。而“公租房”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社会住房压力,成为低收入人群延续生活梦想的基础。

早在19世纪到20世纪初,美国政府就对穷人的住房问题给予了政策上的关注,其主要措施是对贫民窟进行大规模的改造,以提高住房的质量标准。

65438-0936在亚特兰大建成的塔克伍德社区,成为美国第一个面向低收入人群的公租房项目。

20世纪的大萧条给美国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促使政府承担更大的责任,通过补贴中产阶级来扩大“公租房”项目。

从1940到1942,罗斯福新政后期,美国建设了8个大规模的“公租房”项目。这些房产在二战后逐渐被私人购买,但其中7处直到2009年仍作为“公租房”项目运营,政府与产权人建立了有效的合作。

2065 438+06 . 2 . 3财政部将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2016 1至2018 12 31期间,我国将继续建设公租房。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我国将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过程中使用的土地和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免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中涉及的印花税。

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

公租房申请条件公租房就是前面说的政策性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确定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通过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资格审查的家庭,其他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毕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8]

但公租房主要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已取得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资格的家庭无需再次申请,符合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申请条件,有60周岁以上老人、重病人员、残疾人、复员军人、优抚对象或重点项目的家庭优先配租。

什么是公租房的意义

公租房概念的现实意义在于帮助“夹心层”解决住房问题,其更广泛的意义在于改变了国家保障体系也关注“非低收入群体”的观念,这种改变的出发点是政府认识到那些非传统意义上的低收入群体也需要政府的帮助。今天通过公租房帮助“夹心层”解决住房问题,明天可能会有更多的政策帮助非低收入群体减轻负担,比如减税、就业援助等。

另外,公租房能够真正改善,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价上涨,让人们放弃买房的急切心情。买房的人少了,房价也会下降,让一部分人住上自己的房子。

公租房覆盖面很广,不仅包括当地中低收入家庭,还包括新员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未来还可能进一步扩大。这些群体不在保障范围内,只好去市场租房买房。大规模增加公租房,可以分流相当一部分住房需求,减轻商品房供需压力,从而平抑房价。现阶段虽然建设规模还比较小,但可以起到稳定预期的作用,避免大量需求入市,为楼市调控争取时间。

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

国家出台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但是,由于部分地区住房保障政策覆盖面相对较小,部分大中城市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出租的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一些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无法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同时,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新员工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矛盾日益显现,农民工居住条件也亟待改善。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是引导城市居民合理住房消费、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的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大投入,积极稳妥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基本原理

(1)政府组织和社会参与。各地区在加大政府对公租房投入的同时,要切实采取土地、税收、金融等配套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运营公租房的积极性。

(2)因地制宜。各地区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小户型租赁住房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和供应目标。商品住房价格高、小户型租赁住房供应紧张的城市,要加大公租房建设力度。

(3)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地区要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2010-2012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租赁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有稳定工作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新就业劳动者和农民工纳入供应范围。公共* * *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和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市、县人民政府综合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年度进行动态调整。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租住公有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公共* *租赁住房公共* *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示范文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并及时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四)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转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赠与、继承、出租其他房屋的,应当退出。承租人拖欠租金等费用的,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直接从其工资收入中扣除。住房筹集

(一)公有* * *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新建公租房* *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相对完善的地方,同时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的建设。

(二)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者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供园区内用人单位或者从业人员使用。

(三)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当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造的公共* * *租赁住房应认真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政策支持

(一)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给予优先保障。保障性住房供应,公共租赁住房和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其他形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方式使用。,并将已建公租房的租金水平、邢弢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已建住房只能出租,不能出售。

(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财政支持。中央财政以适当方式给予财政补贴。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执行。

(四)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长期贷款,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制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拥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监督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实行省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落实责任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分别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开发

公共* * *租赁住房试点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完善住房保障管理机制和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确保公共租赁住房顺利实施。

(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分配和租后管理制度。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审批准入,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监督管理,做到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者,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贴。

(四)各地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地已出台的政策性租赁住房、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经济租赁住房、农民工公寓(宿舍)等政策,按照本意见规定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0年6月8日

参考数据

华旅。华旅。com[引用时间2018-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