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浙大犯强奸罪的学生至今没有受到法律的惩罚?

对于相关处罚决定,浙大此前给出的理由是努尔特·巴特尔是初犯,已有强烈悔罪表现,乞求有改正的机会,以及他来自贫困民族地区,是毕业生。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法本[2017]第119号)第十七条规定,本校学生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给予缓刑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治安处罚,曾因同一行为受到学校处分,但处分明显从轻或者加重,需要重新作出处分决定的,应当撤销原处分,并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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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认定标准的注意事项:

强奸罪的认定标准要注意,行为人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且年满14周岁。如果实施暴力的是未满14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则不构成强奸罪。

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无论幼女是否自愿,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强奸罪的认定标准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是否发生性关系、是否侵害妇女、是否违背妇女意愿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等。如果不重视这些情况,不利于强奸罪的认定。

人民网-浙大对犯强奸罪的学生女某某再处分:开除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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