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没收了酒。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切实完成高等学校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精神,制定本条例。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浙江工商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的违纪行为。
第三条建立必要的学生惩戒制度,既是学校实施依法治校、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学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管理行为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学生实施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的有力措施。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惩处公正、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事实要清楚,程序要正当,证据要充分,依据要明确,性质要准确,处罚要适当,文书要规范,这样对学生的处分才能切实起到惩戒和教育的作用。
第四条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或纪律的,学校将视其行为性质和过错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类型包括:
(1)警告;
(2)严重警告;
(三)记过;
(4)留校观察;
(5)开除学籍。
第二章细则
第五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开除学籍。
第六条组织或者参加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组织或者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轻微,经教育可以改正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尚可改正的,给予缓刑;
(三)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或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因违法行为被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者罚款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记过、缓刑或者开除处分的;
(3)违反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盗窃、侵占、诈骗、敲诈勒索、抢劫和抢夺公私财物的,除退赔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a)盗窃公共或私人财产:
1,犯罪价值不满500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犯罪价值500元不满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3.犯罪价值1000元以上的,给予缓刑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4、盗窃未遂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5.为行为人站岗,或者故意为行为人提供实施犯罪的信息、工具,或者窝藏、包庇的,以行为人论;
6、盗窃公章、证件、文件、文书、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明知或者应知是赃物而购买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8.犯罪3次以上者,不论犯罪价值大小,一律给予缓刑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窃现金或者使用他人遗失的信用卡、校园卡进行消费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贪污、舞弊的,视情节大小,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四)敲诈勒索的,视情节大小,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组织策划者,从重处罚。
(五)哄抢、抢劫的,予以开除学籍。
第九条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拘留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价值不足500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1000元以上或者后果、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实验过程中(包括计算机操作),因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或不服从指导者的指令而损坏仪器设备的,按本条第一款处罚。
第十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危险品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灾的,给予记过处分;引起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在打架斗殴事件中,造成事故,组织策划、打架斗殴、参与或者提供凶器,或者进行持械斗殴、结伙斗殴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事故:
1.打架斗殴,未打人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观处分。
2.打人不伤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伤害后果轻微的,给予记过处分;伤害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伤害后果严重的,开除学籍。
(二)组织、策划(鼓动)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斗殴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同时参加打架斗殴的,从重处罚。
(3)战斗:
1,打人,后果轻微,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伤害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伤害后果严重的,开除学籍。
2.打架结束后报复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以“制止打架”为名偏袒一方扩大事态,并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5)为他人作战提供武器者:
1,无后果,给予警告。
2、造成轻微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⑹武装战斗人员:
1.武装威胁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引起斗殴,造成轻微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果后果严重,他将被学校开除。
(七)聚众斗殴:
1,结伙斗殴(群殴),从重处罚。其中,对领导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其他参与者,根据情节,参照本条第(三)项从重处罚。
2.纠集校外人员打架,给予拘留或开除处分。
(八)雇人打架,造成轻微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果后果严重,他将被学校开除。
(九)不服从管理并殴打执行公务和实施管理的学校工作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通过打麻将、打牌进行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包括提供赌博工具、赌资、赌博场所等)的。),除没收赌资和赌博工具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初犯且赌资不足500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赌博在5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凡参与赌博活动3次以上者,一律开除学籍。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警告。
(三)打架斗殴或因赌博造成其他后果的,参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音像、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或其他违法有害的绘画、音像或文字作品的,除没收上述物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制裁:
(一)视听淫秽、封建迷信或者其他违法有害的绘画、音像或者文字作品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或者其他违法有害的绘画、音像、文字作品的,给予记过或者留观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或者窝藏、教唆、胁迫、引诱他人吸食毒品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请假或请假而未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的,视为旷课。一学期10课时内缺课的,给予通报批评(以实际授课时间为准)。累计旷课达到以下课时或连续旷课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累计旷课达到10-29课时或者连续旷课未超过1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累计旷课达到30-49课时或者连续旷课1周以上不满2周的,给予记过或者留观处分。
第十六条在考试中作弊或在考场上有其他违纪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根据《浙江工商大学考试规则》,如发现违反考试纪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观处分;
(二)根据《浙江工商大学考试规则》,凡在考试中被发现有作弊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根据浙江工商大学的考试规则,被发现作弊特别严重者,或再次作弊者,将被开除学籍。
第十七条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情节和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或者拘留处分。
第十八条在学校学生公寓或者异性学生公寓住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猥亵或者猥亵、骚扰他人的,给予记过或者拘留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有卖淫、嫖娼等行为的,予以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和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制裁: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或者违反学校有关教学场所、文化体育活动、学生公寓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和交通管理规定等。,不听劝阻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严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场所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闹事,向窗户等公共场所投掷物品或可燃物,焚烧物品,烹煮食物,熄灯后点蜡烛,或者在学校学生公寓等公共场所(指定场所除外)违规使用电器的,给予警告;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拘留或者开除处分。
(三)无理取闹,阻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四)造谣惑众、制造混乱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正常校园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缓刑。
(五)在学校学生公寓内私自留宿外来人员,或未经批准在校外居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未经批准在校园内从事销售(促销)、旅行社、交通票务、旅游组织等活动,造成纠纷或损害当事人权益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除依法赔偿外,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组织或参与非法传销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八)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拘留处分;对领导者或者组织者从重处罚。
(九)在学习或休息期间,吵闹、起哄,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经批评教育后,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在校期间,未经组织同意,组织同学外出集体活动,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
(十一)将本人证件借给他人并造成不良后果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的名义开展对外活动,印制、分发宣传品等印刷品,并开通网页,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后果侵害学校利益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拘留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谋取私利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中,以欺骗手段达到个人目的,或者提供伪造文件、证件等欺诈行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达到个人目的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骚扰、恐吓、威胁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拘留或者开除处分。
(五)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教师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拘留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违反纪律使用计算机网络、移动电话等通信设施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移动电话及其他通信设施上散布违反法律、危害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言论;凡公开或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计算机网络、手机等通讯设施,泄露学校内部有关保密事项的;发表、传播有损学校和他人合法利益的言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党察看或开除处分。
(三)登录非法网站,宣扬封建迷信或者传播含有淫秽、黄色、暴力内容的文章、文字、图像及其他有害信息的,给予记过、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四)盗用互联网账户,采用非法手段窃取有价支付凭证或者通过互联网实施诈骗的,依照盗窃罪或者诈骗罪的有关规定处罚。
(五)故意使用各种黑客软件或电子邮件攻击程序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拘留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制作或者故意传播、使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或者利用系统漏洞危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拘留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擅自拆卸公网设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破坏公共* * *网络设备、线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拘留或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作伪证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纪事件的证人故意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纪事件参与者故意作伪证的,参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未列,但仍需处罚的违纪行为,根据学校的解释和决定,参照本条例第五条至第二十四条的类似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一)故意给调查造成困难的。
(二)制造障碍或者阻挠调查取证的。
(三)对举报人、证人或者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公安司法机关认定有自首情节的。
(二)主动提供信息,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积极协助组织查清违法违纪事实。
(四)违纪行为发生后,主动消除影响,挽回损失,减轻违纪行为造成的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