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概念设计招标?
关于竞价,传统观点是国际贸易中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
武汉大学的余杭和范敏两位教授在他们的著作《社会主义的招标投标》(武汉大学出版社1984)中说,招标是买方(招标单位)。在采购大量材料(包括外购件)、承包工程项目或合作某项业务之前,发布招标公告,多家厂商(或承包商)前来投标,最后由买方(或承包商)承包。在一些词典中,还从经济学的角度对词义进行了描述。招投标就是以公开的方式招人承包建设工程或者采购商品设备。这是世界上常见的竞争手段。招标是对招标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一种意见表达。投标人根据招标条件和须知,填写投标书,列出详细清单和合同价格,密封寄给招标人。开标时,招标人在投标人中选择最有利的对象(称为中标人)与之达成协议并签订合同。
余杭教授曾定义,招标是招标人(或招标单位)在采购大量材料、承包工程项目或有目的的经营活动之前,根据公布的招标条件,以公开或书面形式邀请投标人(或招标单位)投标,以便招标人从招标文件中择优选定的一种交易行为。(摘自余杭主编的《投标概论》第一版,中国地质出版社,7月1990,P18)。
他还特别解释说:“招投标的法律概念,招投标的概念早就在一些字典和一些学者的著作中有所论述。但几乎都是从经济和贸易范围的角度来把握其内涵。很少从法律的角度对其进行研究和规范,并将其纳入法律范畴。
因此,它未能科学地揭示其规律的本质和意义。即使在一些法律著作中,招投标也没有被放在应有的位置,更谈不上详细论述。
以上认识没有错,但由于社会的进步和实践的发展,已经不能用这种传统理论来解释实践中的新问题。目前,我国一些企事业单位,甚至政府学校,也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拔聘用有才能的人担任厂长、经理、主任;还有的单位也用招投标的方式招人,把自己的才能贡献给科研项目、市场管理方案等所谓的软件,大大超出了贸易的范畴,不再是商品交易。招标投标双方不再是买卖双方的关系。我们认为,实践中的这些新现象是对传统投标理论的重大突破和发展。因此,完全有必要对招投标给予新的理解和新的内涵,并进行理论探讨。
基于此,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招标投标:招标是指招标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以公告或公函的形式向投标人表达自己的意思;投标是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出的条件和要求向招标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将两者结合起来考虑,即招标是平等主体协商某种权利以达到预期结果的法律行为。(摘自P578《招投标通论》,余杭主编。)
招标这种竞争性采购方式,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上述要求。通过事先公布采购条件和要求,众多投标人按同等条件竞争,招标人按规定程序选择承包商,真正实现了市场竞争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摘自《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大全》,国家发改委起草组、政策法规司编。第一个解释。)
竞价是指交易活动中的两个主要步骤。招标是指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等方式宣布具体标准和条件的行为。,并邀请投标人公开或书面参与投标。招标人按规定程序从投标参与者中确定交易对象,即中标人。招标是指投标人(供应商或承包商)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条件提出自己的报价和相应的条件,并对采购人提出的投标要求和条件进行相应的行为。(录自邓辉《招投标法新解及实例》,同心出版社2003年4月第一版后记)
在《招标实务》第二卷(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司、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2004年主编)中是这样写的:“招标是通过广泛竞争,有组织的评审,择优选择的采购方式。其核心是竞争、组织和开放。也是规范招投标应该遵循的原则。”(p1)
根据对当前各种招标的思考,笔者提出以下“参考意见”:
竞价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是指:采购实体在建设所需项目或采购大量重要货物和服务时,明确提出标准和条件,明确选择方法,以公开方式邀请投标人响应和参与投标(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向部分供应商发出邀请);招标人按照预先规定的标准和方式,选择最佳投标人中标并与之签订合同的过程。招标方式具有一次性报价决定结果的特点。
有时,政府还可以采取“招标”的形式,对政府许可的项目进行“特许经营权转让”。
说明这种提法既避免了将《招标投标法》所否定的“招标谈判”形式纳入“招标”概念的问题,又指出了这种特殊交易方式的“特殊点”。
如上所述,这种特殊的招标方式主要用于政府采购、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等“公共采购”领域。我国招标投标法的制定也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主要是规范“法定货币”(也称“强制货币”)。
但是,我不明白的是,根据招投标法的解释,
第一,很多都是不邀标,也叫“邀标”。没有详细说明。这种情况下我们该怎么办?
其次,根据定义,我国所有的招标投标活动都应受到《招标投标法》的规制。国家强制招标涉及公众利益,或称“广义的政府采购”;按照现代政府采购的理念,即使是私人资金,涉及公共利益的项目,也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范围。杨教授在《政府采购研究》一书中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就《招标投标法》的规制而言,如何规制限制民间投资的采购活动?
现在已知的招标有:项目招标;总承包招标;勘察设计招标;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招标;装修招标;安装或监理招标;进口设备招标;国产设备招标;政府办公用品招标;指定采购或维护服务的投标;药品采购招标;几十种物业管理招标;
其他部门:土地出让招投标;电视广告招标;公安破案竞价;出口配额招标;国债利率招标;人才招标...近十种。
「竞价」有什么特别之处?
概括起来,“招标”的形式有五个特点:
首先,用户或“所有者”是明确的。必须是特定用户(或几个用户的组合)或业主,提出购买重要物品或建设项目的需求,才算“招标人”;
第二,要求明确。买方的具体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标书)提出,包括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对招标内容的技术要求、交货或完成工程的时间和地点、付款方式等。
三是招标必须公开竞争,不得设置限制条件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
第四,评标必须公平、公正,按照事先确定的评标原则和方法进行。不得随意指定中标人。
第五,投标报价与交易签订合同的过程是“一锤子买卖”,评标、确定中标人后应及时签订合同。
以上二明、三公、一锤交易是“竞价”最重要的特点。
从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的目的出发,通过招标达到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的效果。
投标的核心是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众多卖方的竞争,为买方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果。但如果只强调投标人的竞争,忽视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忽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就容易导致招标人的随意行为,投标人感到不公平;它还容易滋生腐败,从而破坏社会和谐。
招投标的优点很多,但缺点也不言而喻:程序严格复杂,周期长。就商务部管辖的机电设备国际招标而言,从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到中标公示结束并签订合同,标准时间段约为35天。一般对于其他招标项目,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发布招标公告到招标的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天,所以时间可能会缩短(主要是部分项目没有公示期),但相比议标,时间长,规则多,违规容易被处罚。
我们为什么要在工程建设和货物采购中采用招标这样复杂的程序?
在我看来,关键是我们所说的“招标”,已经从过去“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的概念,逐渐转变为“公共采购”这种独特的竞争性采购方式之一。
正如很多专家所指出的,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分为两部分:私人采购市场,只制定法律,不具体干预,允许他们自由竞争;公共采购,这部分,因为它的资金来源于对公众(纳税人)的税收,所以必须应用得当。各国经常制定法律来限制和规范政府采购,强调必须通过公开竞争来完成。竞争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公开招标。一些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银行等。,都制定了自己的法规,如联合国的《示范法》、世界银行的《采购指南》等。,因为他们的资金来自各个成员单位,借鉴了政府采购招标的方法。中国也制定了许多相应的法律法规,如《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
为什么招标成为“国际惯例”,成为国外政府采购和公共采购的首选?
根据我的理解,采用招投标这种特殊的交易方式有以下优点和特点:
第一,体现了公众对政府和公务员的限制性要求。根据“经纪人假说”,公务员不会像花自己的钱那样小心翼翼地花公众的钱。我们必须提出明确的要求,并加以限制。后者的活动必须透明并对公众负责。所谓“阳光采购”就包含这个意思。
第二,只有在市场经济中,充分竞争,才有可能实现效益和节约的兼顾、统一和平衡。
第三,只有通过公开招标和充分的信息披露,社会上所有合格的和潜在的供应商才能获得平等的参与竞争的机会,才能真正避免各种“买精不卖”的歧视性和信息不对称现象。
第四,只有事先明确要求和评估方法、标准,才能一次性报价,判断交易的“一拍即卖”。避免后期扯皮和很多麻烦。这有点像“磨刀不误砍柴工”的说法。
第五,只有真正按照国际惯例实行“阳光采购和招标”,才能使全过程处于社会、纳税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预防和打击各种商业贿赂和腐败行为。
笔者认为,目前应统一明确“招标”的含义,统一明确招标的定义;排除一切不符合国际惯例的“招投标”,让中国的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更加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