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
摘要:民间文艺作品在世界文化宝库中占有重要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人们对国家和民族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民间文学艺术的利用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巨大的经济潜力逐渐显现出来。
中国称霸中国几千年,历史文化悠久,在民间文学艺术方面的成就令人眼花缭乱,但与之相对应的是,私法对这类作品的保护却是一片空白。
近年来,中国频繁发生的相关侵权案件也在不断敲响警钟。
本文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的困难和障碍进行分析,以探索其解决之道。
关键词:版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困境
第一,保护价值
(A)保护文化多样性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日益严重,而作为上层建筑的文化在各国的发展和传播也开始呈现出不平衡的趋势:发达国家不仅经济发展领先,其文化也在逐渐向发展中国家渗透,同化当地文化,使文化多样性面临风险。所以一定要重视各国本土文化的发展,让他们与外来者并驾齐驱[1]。
世界上每一种文化都有一定的利弊,既有先进的成分,也有腐朽的方面,而文化的多样性恰恰使文化能够相互借鉴,相互提高。
如果不同的文化倾向于在一起,那么人们就会在文化缺陷面前感到失落,无法改正,最终倾向于消失。
所以我们必须重视文化多样性的发展。
各类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包含着多样化的表现形式、文化内涵、独特的审美价值等,是文化多样性的表现,对其保护的实质是对文化多样性的保护。
(2)利益平衡
1.经济利益平衡
随着经济的蓬勃发展,许多民间文学艺术揭开了古老神秘的面纱,从传统利用走向市场交易和商业利用。
来自澳大利亚的一份报告显示,土著手工艺品市场的年营业额约为2亿澳元[2]。
美国迪士尼公司1998出品的《花木兰》,全球票房累计超过5亿美元。
这部以中国民间故事为基础的电影在经济上赚了很多钱。
与此同时,问题也出现了:作为?木兰?素材的来源群体,到底是中国还是?木兰?故事组的诞生地,没有拿到报酬。
这是对中国经济利益的极大损害。
2.精神利益的平衡
一方面,科技的快速发展为文化传播提供了方便快捷的途径,可以在更广阔的平台上展示我们优秀的文化成果。同时,大范围、低门槛、快速度的文化传播也使得许多民间文艺产品被非法利用,甚至歪曲、滥用作品。
创作组不仅要承受上述经济损失,还要承受精神上的打击。
用户在使用民间文艺作品时,不仅免费取材,而且不注明出处,对群体创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要知道,民间文艺作品的价值取决于创作群体或民族的生命力。丰富多彩的群体生活为创作提供了灵感和素材,生活在群体中的人们对传统文化的认同、热爱和自豪是推动创作的直接动力。
如果这种生命力遭到破坏,民间文艺作品的源泉就会日益枯竭,最终导致其衰落和消失。
第二,中国历史上的探索和尝试
在新中国历史上,这种作品在法律层面上是第一次?出道?是文化部颁布的《图书期刊著作权保护试行条例》,1984。
《条例》第10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组织者享有整理版本的著作权,主要资料的提供者享有支付报酬的权利。
根据这一规定,不难看出,规定只保护作品组织者和材料贡献者的权利,而对真正创造、发展、传承和保存这类作品的群体、种族或民族只字未提。
地方政府也为保护这类特殊作品做了很多努力,如:《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民族文化大省云南出台的一部地方性法规,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淮南市花鼓灯艺术保护与发展条例――旨在促进地方花鼓灯艺术的保护与传承;《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为了加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民族传统文化;等一下。
而这些地方性法规多以行政手段管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达到保护的目的。与此相比,私法领域的法律保护相对空白。
1990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其中第六条委托国务院制定《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具体办法。
根据这一条例,国务院授权国家版权局和文化部共同制定《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但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这一条例没有进入立法程序。
修订后的著作权法颁布于2001,原第六条未作改动。
但至今仍没有相关的具体措施,《著作权法》第六条依然名存实亡。
三、传统版权理论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领域的应用困境分析
2014国家版权局发布通知,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由此可知,虽然目前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没有明确的立法保护,但从司法实践和我国的政策倾向来看,将此类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是不争的事实。
但是,如果只是机械地将传统版权保护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这类特殊作品,法律保护就会进入两难境地。
这些争议,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此类作品法律保护迟迟得不到保障的原因。
(一)对象的范围
?民间文艺?它不是中国的本土词,而是从英语单词翻译过来的。
民俗学的创造者是英国学者W.J .汤姆森:民俗是指具有相同特征的一个种族、一个民族或一个群体;知识是指与戒律、习俗和教条相关的事实或信仰本身[3]。
但由于不同国家、地区、语言、历史文化传统和理论的差异,目前国际上对民间文艺作品如何界定存在较大争议,各类国际条约和法律文件也各执一词:
在突尼斯《著作权示范法》中,在一国境内产生并能证明作者是该国民族或族群的科学作品和文学艺术作品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4]。
在《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和防止不当使用及其他侵权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中,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定义为基于传统文化元素,由某一地区或国家的某一个人或群体创作并传承保存,能够反映创作群体整体艺术取向的文学艺术成果。
非洲的《班吉协定》将民间艺术作品定义为艺术、文学、宗教、科学等一切传统表现形式。,由非洲居民创造,成为非洲文化遗产的基本组成部分[5]。
以上的讨论虽然可以为我们的理解提供参考,但仍然难以厘清民间文艺作品的内在含义和外在外延。
对此,笔者认为,民间文艺作品的类型是复杂多样的。与其界定对象的范围,不如在法律中明确这类作品在法律层面上的一般含义和特征[6]。
经过总结,笔者认为这类作品的特点大致有:创作者的群体性;区域性;创作过程的延续和继承;作品的不可转让性等等。
(2)权利主体
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是基于创作者的身份和资格[7],这是确定著作权归属的一般规则。
既然著作权制度要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置于其羽翼之下,那么这类作品的所有权自然会遵循这一规则,那么我们就可以推导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应该是这类作品的著作权人。
但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作者往往是确定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性与这一规定相冲突。
民间文艺作品不同于一般的文艺作品,其创作过程和创作主体往往是群体性的,即在群体的生产生活中共同创作,并在群体中世代传承和流传。
民间文艺作品反映了创作群体的集体视野和价值取向,是以人们共同生活的内容和群体的社会实践为温床,是群体智慧的结晶。
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呈现出群体性的特征,任何人都不能单独享有著作权。
但是,如果不能确定权利的归属,与版权相关的各种权利的行使都将无从谈起,更谈不上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对此,笔者认为,为了保护此类作品的作者权益,必须跨越?第一道门槛?:团体能否成为知识产权的主体[8]?只有对创作群体的主体地位进行认证,版权才能真正合理有效地保护这类特殊作品。
当然,该群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民事行为能力的一些缺陷和行使权利的诸多不便。
对此,笔者认为比较可行的措施是建立创作群体的代表组织,以代表群体行使权利。具体的系统细节与本文主题无关,这里就不讨论了。
(3)独创性
从著作权法的内容来看,其一般客体即作品的构成,包括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两个必备要素[9]。
其中,独创性是指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不依赖、不属于自己的作品,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独立完成;作品在一定程度上创造空间,当然是版权意义上的?新颖性我们的理解和专利法不一样,创造性高度的门槛比较低。
但民间文艺作品的创作是集体的、渐进的,创作中融入了大众的智慧,所以违背了?独立?创作的要求。
对此,笔者并不认同。
笔者认为,民间文艺作品虽然不来源于具体?人?独立创作,但它确实来自一个特定的?团体?自主创作。
一个群体之所以能被称为一个群体,是因为这群人在一个固定的区域内有着相同的生产生活,独特的地理环境和历史经历,使得这群人有着大体一致的生活视野、审美观念和价值取向,民间文艺作品也是如此?团体?在生活中逐渐演变,带有独特的群体色彩。
比如苗族蜡染独特的审美价值,就与苗族几千年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这一集体智力成果显然不是对现有优秀民间文艺的复制、抄袭、模仿甚至剽窃,其原创性毋庸置疑。
在这里,我们不能继续把著作权法的独创性狭隘地理解为个人创作,而是参照独特的群体特征[10]。
(4)权利保护的期限
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
该期限届满后,著作权不再受法律保护,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不经原著作权人同意免费取用。
如果在讨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问题时仍然参照这一规定,就会产生两个矛盾:一是这类作品的创作呈现群体性特征,创作起始时间难以确认,更谈不上创作者死亡时间,因此无法直接计算作品的保护期限。
第二,民间文艺作品不同于普通作品,其创作往往没有具体的起止时间,在不断的延续和传承中趋于逐渐成熟。有些作品的创作甚至需要经历几千年的风风雨雨。
这就决定了任何有时限的保护方式都不利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对此,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可以参考《突尼斯版权示范法》,对此类作品的保护没有时间限制。
三。结论
民间文艺是一个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砝码。随着全球化背景下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民间文艺不再仅仅代表精神利益,其背后还有巨大的经济潜力。
中华民族占据东方几千年,其创造的优秀民间文艺举世瞩目。
而目前我国法律尤其是私法领域对此类作品的保护几乎是空白,这也间接导致了近年来我国民间文艺作品侵权案件的发生。
因此,迫切需要建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制度。
然而,将传统的版权理论应用于这类特殊作品的保护,仍然存在许多困难和障碍。
因此,本文对这些障碍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这些障碍可以通过制度创新来克服。作者也期望看到灿烂的民间文学艺术受到法律的坚定保护,为中国文化的繁荣作出贡献。
参考资料:
梁芳。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2010。
[2]卡姆迈耶?普林节。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的保存与维护[J].版权公告(中文版),1998 (4): 7。
[3]严永和。传统知识的国际保护[A]。吴·。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研究[C].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582。
[4]吴·。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分析[D]。厦门:厦门大学,2009。
郑。著作权法(修订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438+025。
[6]胡勇勇。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9。
吴·。知识产权法(第六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10,47。
[8]关·。知识产权视角下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072。
赵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D]。济南:山东大学,2005。
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2。
摘要:民间文艺作品不仅是民间文化遗产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我们民族文化的瑰宝。
但近年来,由于自身特点的限制,其版权屡遭侵犯,这对中国文学艺术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损失。
本文将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入手,探讨其版权保护的必要性,并根据我国的保护现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民间文艺作品;版权;权利主体
一,民间文艺作品的概念
民俗表达是指某一民族或地区的社会群体在一国境内逐渐创造的反映该民族或地区的生活历史、自然环境、风俗习惯和心理特征的文学艺术形式。
它应该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即某一特定民族或某一地区的人们代代相传的文化艺术表现形式的总和,反映了该民族或地区人们的历史渊源、生活习俗和心理特征,即他们所依赖的自然环境、群体特征、宗教信仰等诸多内容。
具体包括:手工业生产技术及其产品;在少数民族中流传的诗歌、音乐、歌舞、戏曲、曲艺、歌谣、谚语、皮影、剪纸、绘画等艺术表现形式;反映某一民族或地区风俗习惯的礼仪、节日庆典、娱乐活动、民族体育活动、食物、房屋、服饰、器皿、工具、建筑、设施、标志和特定的自然场所;在某一地区或群体中流行的语言和文字;传统医学知识;珍贵的手稿、卷轴、碑帖、对联等。[1]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和保护的必要性
1,民间文艺作品作者群。
民间文艺作品的作者不是一个或几个自然人,而是社会群体集体智慧的结晶。
这个社会群体可以是一个或几个民族,也可以是一个或几个村落,由某个地区的人创造出来的。
2.民间文艺作品有继承和发展。
民间文艺作品母体创造出来后,并不是停滞不前,而是在漫长的历史中,不断继承过去的优秀因素,加以创造和创新,使内容更加充实,形式更加丰富。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是不确定的。
大多数版权保护的对象都有保护期限。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客体的保护期多为作者死亡、去世后50年,也有部分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
但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具有继承和发展的特性,一旦创作出来,就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发展,因此很难明确规定其保护期限。
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不可转让的。
民间文艺作品具有很强的民族性,这源于它在一定区域内的传播,与该区域的自然和文化因素密切相关。
民间文艺作品转让后,将无法很好地展现本地区的民族特色,也容易导致民间文艺作品因无法传承而消失。
5.民间文艺作品相对开放。
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特定地区的人们经过世代传承和发展的。对于特定群体来说,这种知识是* * *共享的,是* * *拥有的,这种拥有并没有经过人为的保护措施来保密。
但由于它不可能被每个群体成员掌握和使用,所以它的公开性是相对的。
对民间文艺作品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是必要的。
首先,民间文艺作品流失严重。如果不加以保护和整理,有价值的作品将继续消失。
其次,保护民间文艺作品,就是将版权给予创作了一部民间文艺作品的社会群体,这既是对创作了民间文艺作品的社会群体的尊重,也有利于这一地区的人们通过行使版权获得经济补偿,而这种经济支持有利于这一地区的民间文艺文化更好地创新发展。
再次,一些外国艺术家将中国民间文学艺术的许多作品带到国外,并免费使用以牟利,这显然严重侵犯了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
最后,一些文艺工作者改编民间文艺作品,损害了作品本身的真实性,给读者或观众造成很大的误解。
可以说,保护民间文艺作品刻不容缓。
第三,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的现状
1,统一立法尚未形成。
《乌苏里船歌》著作权纠纷案是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第一案。在此之前,法律上没有这样的规定。
1990颁布的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截至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出台。
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就无法将民间文艺作品的版权保护上升到法律层面,面对版权侵权也就束手无策。
2.民间文艺作品的作者无法明确界定。
因为民间文艺作品不是由一个或几个自然人创作的,而是由一个社会群体创作的,所以很难确定作者的范围。
此外,我国有相当多的学者指出,虽然民间文学艺术原创作品的权利主体实际上是产生它的社会集体,但社会集体不能成为权利的法定主体,不能主张权利。他们提出,国家是民间文学艺术原创作品合法所有权和著作权的唯一主体[2]
3.民间文艺作品的范围无法明确界定。
中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创作了大量具有民族特色的作品。但是,将这些作品全部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显然是不合适的。
在这些作品中,有些是可以用实物形式表现的,也有许多是不能用实物形式表现的。这些作品是否属于民间文艺作品也很难界定。
第四,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的建议
鉴于上述情况,迫切需要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确定其保护主体和客体的范围,防止外国文学艺术家的不当侵权。
1,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
但民间文艺作品是特殊的作品,很多作品是不能以某种形式再现的,比如民间美术作品的风格或者民间游戏,所以范围不应该局限于一般作品的范围,而应该基于作品的类型适当扩大。
同时,出于立法的目的,著作权应该保护的其实是民间文学艺术,所以在现有民间文学艺术基础上创作的演绎作品也应该受到保护。
民间文艺演绎作品,是指对民间文艺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而产生的作品。如果这类作品能够体现民间文艺作品的主要特征,也应当纳入著作权法律制度。
2.确定民间文艺作品的作者范围。
民间文艺作品的创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流传过程中,不断被人们创新和改进,越来越具有某一地域的特色。
民间文艺作品的作者不应该局限于一个人或几个人,而应该是某一地区的社会群体,可以是一个民族,甚至可以是一个国家。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应该有保护期。
与普通作品不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连续的,是不断发展完善的,所以不可能把保护期定为作者死亡和去世后的50年,有些作品是首次发表后的50年,所以不应该有保护期。
4.国家授权一个组织代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智力成果。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范围广泛,当作品受到侵害时,很难得到保护。
因此,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授权某个组织或部门代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智力成果,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可以根据作者的申请,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资料:
张勇。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J]。中山大学研究生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
[2]萧少其。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保护的路径分析[J].河北法学,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