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招聘外籍员工,外籍员工入职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招聘外国人的程序

1.在本市接受招聘的外国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身体健康,未患精神病、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等传染病,以及工作中不能患的疾病;

(二)有确定的工作单位;

(三)具有必要的专业技能、相应的学历和两年以上从事相应工作的经历;

(4)无犯罪记录;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可以代替护照的国际旅行证件。

(6)男性一般在十八岁以上,六十岁以下;女性一般在18岁以上55岁以下。

2.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凭职业签证(Z)入境。持其他签证入境后申请就业许可的,应当在取得许可证书后出境并重新申请职业签证。

3.无职业签证入境,申请就业并取得许可证书,因特殊情况难以出境重新申请职业签证的下列人员,可在提供相关材料后直接申请就业许可,并持就业许可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居留证件:

(1)根据涉外项目合同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

(2)为发包人从事进口设备安装、调试、维修工作不满一年的人员;

(3)外商投资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

4.在中国学习和执业的外国人及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的随行家属要求就业的,应当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就业许可和就业证明,并凭就业证明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居留证件变更身份手续。

5.本市用人单位必须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录用。

持有《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洋石油作业工作证》和《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外国人,可免办就业证和就业证。

6.用人单位雇用外国人时,应当在拟雇用的外国人入境前向市劳动局申请就业许可,并提供下列证件:

(1)用人单位出具的聘用外国人申请书;

(2)填写正确的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三)拟聘用外国人的工作经历和学历证明;

(四)拟聘外国人的资格证书;

(五)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

(六)拟聘用外国人的护照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文件。

上述第(四)项所称资格证书,是指拟聘用的外国人持有的相关机构出具的有效相关技术技能证书,或者该外国人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其已从事与现聘用岗位相关工作的资格证明。

7.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的申请经批准后,由市劳动局签发许可证书,用人单位持许可证书等相关材料向授权单位申请外国人入境,并通过授权单位向拟聘用的外国人签发签证通知函和许可证书。

8.获准在本市工作的外国人,凭上述签证通知函和许可证明,到我国驻外使、领馆、办事处办理职业签证。

9.聘用单位应当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持下列有效证件向市劳动局申请办理就业证:

(1)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许可申请函;

(2)填写正确的《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式两份;

(三)许可证书;

(四)受聘外国人的有效护照;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检疫部门出具或者确认的外国人健康证明;

(6)用人单位与受聘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7)受聘外国人近期两寸照片三张。

已取得就业证明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30日内持就业证明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居留证明。

10.在本市的外国企业或台、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由外国人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免领许可证。代表处入境后,凭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工作证》(以下简称工作证)和前条所列的有关文件,到市劳动局申领就业证。

11.劳动合同中规定了聘用期限、岗位、报酬、保险、工作时间、解除聘用关系的条件和违约责任等用人单位和被允许聘用的外国人的权利和义务。

12.就业证的期限根据用人单位与受聘外国人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工作任务期限确定,但一次签发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且不得超过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和外国人护照或者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的有效期。

13.就业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就业证有效期满前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市劳动局申请就业证延期:

(1)用人单位出具的延长就业许可期限的申请函;

(2)外国人就业证;

(三)受聘外国人的有效护照;

(四)受聘外国人的居留证明。

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申请就业证延期时,除上述文件外,还须提供经工商部门延期的工作许可证。

14.外国人在聘用期届满终止聘用关系或者在聘用期内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在聘用期内变更聘用单位到外省市工作的,聘用单位应当在其辞职后十日内将外国人就业证交至发证部门。逾期不收回就业证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辞职后十日内书面报告市劳动局。

15.外国人只能在就业证注明的单位就业,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由境外投资者派遣,除了在同一投资者举办的数家企业兼职,但只能在其中一家办理用工手续的。

16.外国人在本市就业期间变更用人单位的,应当在与原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就业关系手续后10日内,向市劳动局申请变更就业证,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应当携带下列证件:

(1)用人单位出具的聘用外国人申请书;

(2)填写正确的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3)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

(4)拟聘用外国人的工作经历及学历证明;

(5)原用人单位出具的与该外国人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6)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人护照、居留证。

外国人变更用人单位和职业的,还必须提供新任职的相关资格证明。

原来在外省市就业的外地人来本市工作。本市用人单位除按上述要求提供证件外,还须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式两份,提交所聘外国人近期二寸照片三张。

17.外国人变更职务、护照号码、国籍、居住地等。就业期间,用人单位应及时携带相关证明到市劳动局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

18.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延期或变更手续后,应在十日内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居留证延期或变更手续。

19.用人单位遗失或者损坏外国人就业证的,或者外国人在就业期间遗失或者损坏就业证的,应当立即向市劳动局申请办理补发或者换发手续。许可证和就业证遗失的,还应当在《解放日报》、《文慧日报》和《新民晚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20.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不得雇用外国人。

21.外国人未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申领就业证,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的,按非法就业处理。

22.外国领事机构、新闻机构、其他官方机构和国际组织在本市设立的机构聘用外国人,应经市外办批准。

查看文件:

关于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条例》的意见(25号[1998],1998年4月14)。

(2)招聘定居国外人员的程序

1.出境定居人员是指持有中国护照并获得出境定居许可的人员。

2.外国居民在上海就业的基本条件如下:

(1)持有效中国护照和有效境外定居证明;

(二)有确定的工作单位;

(三)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3.本市用人单位聘用或者接受境外单位派遣的境外人员,应当向市社保局申请批准,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4.聘用单位在办理聘用和安置境外人员审批手续时,应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下列文件:

(1)填写正确的《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审批表》;

(2)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证或其他合法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商投资企业证明并提供批准证明;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四)有效护照和在定居国的有效居留证件;

(五)出国定居人员的简历和学历证明;

(六)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

(7)外国居民近期二寸证件照三张。

符合条件的,发给《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批准证》(以下简称《批准证》)。

5.批准期限根据用人单位与受聘境外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工作任务期限确定,批准证书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6.经批准在上海就业的定居外籍人员,凭批准证书向公安部门申领《华侨港澳居民暂住证》(以下简称《暂住证》),也可按规定申请恢复户口。

7.对持有批准证书并在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的定居外来人员,用人单位应在批准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延期。

(1)业主签发的批准证书延期申请函;

(2)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证或其他合法登记证明;

(3)出国定居人员的有效护照和前往该国定居的有效证明;

(4)批准证书;

(5)暂住证。

查看文件:

关于印发《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劳保合发[2001]3号2006 54 38+0、1、31)

(三)招聘台港澳人员的程序

1.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本市就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一般不超过六十周岁;

(二)身体健康,未患精神病、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等传染病以及在工作中不能患的疾病;

(3)持有内地当局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

(四)有确定的工作单位;

(5)具有拟从事工作所需的专业技能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台港澳人员在本市接受就业,须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就业证:

(1)国家外国专家局聘请的专家;

(二)担任台湾省、香港、澳门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3)在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就业的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投资者。

3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应由用人单位提交。申请就业许可,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1)填写正确的台港澳地区就业申请表;

(2)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证或其法定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批准证书;

(三)台湾居民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拟聘台港澳人员持有的旅行证;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

(五)拟聘台港澳人员的工作经历;

(六)拟聘台港澳人员的专业技能资格证书或大专学历证书或相关工作经历证明;

(七)用人单位与拟聘用的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8)拟聘台港澳人员近期2寸证件照。

在常驻代表机构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台、港、澳人员申请就业许可,除提供前款第(二)、(三)、(四)、(八)项规定的文件外,还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或华侨企业常驻港澳代表机构代表证。

经发证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就业证。

4.在本市外商投资企业担任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台、港、澳人员,免办就业审批手续,由用人单位按照前条第一款规定提供第(六)项以外的文件申请就业许可。

5.台港澳人员的就业期限根据用人单位的就业期限确定,一次性签发的就业证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工商登记证或其他合法登记证明的有效期和台港澳人员所持旅行证件的有效期。

6 .经批准在本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凭就业证明向公安部门申请暂住。

7.持有就业证在本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台、港、澳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获准聘用的台、港、澳人员的权利和义务,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如聘用期限、岗位、报酬、保险、工作时间、工作要求、解除聘用关系的条件、违约责任等。

8.用人单位聘用台港澳人员1年以上的,应当在就业证有效期满后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延续手续,并提供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出具的申请函;

(2)上岗证;

(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受聘人员持有的台港澳通行证;

(四)受聘的台港澳人员持有的暂住证;

(5)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证明或其他合法登记证明。

逾期未办理换证手续的,就业证自动失效。

9.聘用期满后用人单位需要继续聘用台港澳人员的,应当在就业证期满前30日内向发证部门提出延期申请。除提供前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与台港澳人员续签的劳动合同。

在常驻代表机构中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台、港、澳人员,除提交前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必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代表证。

经发证部门审核同意,符合条件的,按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给予续聘。

10.台港澳人员只能在就业证注明的单位就业,不得在申请人以外的单位工作或者兼职。同一投资者在本市设立的多个单位兼职的除外,但其中一个单位应当办理就业证。

11.台港澳员工在聘用期届满终止聘用关系或者在聘用期内终止聘用关系的,聘用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关系后十日内,将其聘用证明交回发证部门注销。逾期未收回就业证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上述期限内书面告知发证部门。

12.台港澳人员在聘用期间,在本市辖区内变更聘用单位的,应当在与原聘用单位办理解除聘用关系手续后10日内,由变更后的聘用单位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证件:

(1)填写正确的台港澳地区就业申请表;

(2)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证或其他法定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批准证书;

(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拟聘台港澳人员持有的旅行证;

(四)拟聘用的台、港、澳人员持有的就业证明和暂住证;

(五)原用人单位出具的与台港澳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六)拟聘台港澳人员的工作经历;

(7)用人单位与拟聘用的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台港澳人员变更用人单位和职业的,除提供上述证件外,还需提供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证件。

持有就业证并在外省就业的台港澳人员转入本市就业。本市用人单位除按上述要求提供证件外,还须提供外省市原发证部门出具的准迁证明及照片。

经发证部门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变更。在市辖区内变更用人单位的,应当在原就业证上增加变更签注;外省市转到本市就业的,补办就业证。

13.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就业期间需要调往外省市的,由原用人单位凭就业证和资料办理准迁手续。

14.台港澳人员就业期间,其岗位、旅行证件性质、数量、居住地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携带就业证及相关证明,到发证部门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

15.就业证遗失或损坏的,用人单位应立即到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发。就业证遗失的,还应当在《解放日报》或者《新民晚报》刊登遗失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