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校友会章程
中国北京传媒大学校友会英文翻译
简称BJCUCAA
第二条本会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由中国传媒大学校友自愿发起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
1.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和团结。
2.协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
3.弘扬母校“立德、敬业、博学、竞先”的校训,为母校发展、社会繁荣贡献力量。
第四条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协会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东街1号中国传媒大学34号。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1.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信息交流,增进校友与母校之间的感情;
2.组织校友开展各种活动,包括学术交流、教育培训、人才引进、市场开发、筹集教育资源、文娱活动等;
3.宣传学校的发展和成就,为母校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
4.受学校委托,跟踪调查往届毕业生情况,收集对母校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5.编辑印刷反映校友会工作的出版物和反映中国传媒大学学生奋斗历程、工作业绩、精神风貌的书刊。第七条本团体成员为个人成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中国传媒大学毕业生和曾在中国传媒大学工作或任职的教职工;
(二)支持本团体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第九条入会程序为:
(a)申请成为会员;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该群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小组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和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a)执行小组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
(四)向小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十三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监事;
(三)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出席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的,必须经理事会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a)执行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吸收或罢免委员;
(六)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七)决定各类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命;
(八)领导本组组织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对本组违纪问题提出的意见,提出解决方案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董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董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召开交流会的形式。
第二十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良好的政治素质;
(2)在本集团业务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工作年龄不得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十二条本集团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组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本小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本集团设监事会,一般由三名成员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选举监事会主席;
第二,参加理事会;
三、监督小组及领导成员按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团体和领导成员按照批准的章程、业务范围和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监督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和损害本团体名誉的行为;
六、监督集团的财务状况;
七、对本集团的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实施。第二十五条本组经费来源:
(1)捐赠;
(2)学校经费;
(三)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4)兴趣;
(五)其他合法收入;
(六)团体暂不收取会员费。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成员之间分配。
第二十七条本集团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本集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补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公众公布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团体的资产。第三十一条团体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并而自行解散或者需要撤销的,理事会应当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二条终止本集团的议案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组织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有关的事业。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组织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于2065年7月6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