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学校允许学生和老师谈恋爱,结婚,生孩子吗?

你好!我国的法律法规从来没有明确规定大学生不准谈恋爱!以下是我在网上搜到的一篇关于大学生恋爱法律责任的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论大学生恋爱中的法律责任

朱海东

摘要:如今,大学生恋爱现象已经非常普遍。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它反映在当时的社会文化中。法律作为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应该起到调节这种恋爱关系的作用。笔者以一个大学生的视角,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大学生恋爱这一常见的社会现象,并将所学应用于大学生恋爱可能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以此来做仪式前的第一步棋。

关键词:大学生恋爱法律责任

“不提倡,不禁止”一直是我国高校对待大学生恋爱的态度。这种模糊的态度或精神也体现在法律上。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没有一个法律规范可以具体规定恋爱中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的困境主要在于道德约束和法律制裁难以划清界限,法律似乎不愿意过多干预这种古老的恋爱关系,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不可行。据此,很多人会认为这是彼此之间的情感对待问题,是个人道德水准和素质问题,与法律规范的调整有着不可思议的联系,或者会认同两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联系。但是,再深究,就不是这样了。大学情侣恋爱过程中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从下面笔者的论述中可以看出。由于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笔者又处于大学生阶段,对这个群体比较熟悉,所以本文从现有的大学生恋爱的社会现象和基本法的一些法律规范来探讨恋爱双方之间可能发生的一些民事和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一)恋爱关系中的赠与行为

这就涉及到双方互赠礼物时民事权利义务如何划分和界定的问题。当双方感情破裂,涉及到一些更大的物体时,就会有要求归还自己对某样东西的所有权。这里有一个法律讨论的空间。有学者指出,婚恋关系中相互赠与的财务行为是有目的的赠与,但并不是所有的赠与人只要目的不能实现就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比如,女B长期使用男友A君的高档笔记本,双方关系破裂,男A要求她归还,并声称是债务关系。而女B确认是男A送的礼物,虽然男A没有明确承认(签合同等。).但根据人们的意见,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民事请求权,另一方当事人没有用文字或者文字明确表示自己的意见,但其行为表明自己已经接受,则可以设定为默示。直接的法律后果是,甲的这一行为被视为对乙女的赠与,乙女享有该物的所有权。进一步讨论,在很多情况下,它不一定适用于默示推定。很多恋爱行为都是裹着“礼物”、单方面的行为、自愿的外衣,实际上是不当得利或者冷漠的缔约行为。很多看似合理的求爱行为,其实都是违背对方意愿的,或者是欺诈的形式[1]。比如本案中,男方之所以声称这是一种借贷关系不能成立,是因为更多的是基于恋爱中的道德习惯或者常识,认为男方实际上是以追求爱情为目的的赠与,也就是说,甲当时给乙女子这份赠与,确实被认为是赠与。

(二)大学生未婚生育

现在也有很多关于大学生婚前生孩子的新闻报道,会进一步引出孩子的权益保护问题。《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伤害或者歧视。这一明确的法律规定也适用于本案中儿童的法律地位,即不影响儿童享有的权利,如继承权。关于抚养孩子的问题,由于学生在校的尴尬处境,恋爱关系中双方(未婚)的地位更为特殊,所以我们的法律在这方面显得比较滞后。尤其突出的表现是,2008年之前,全国各高校达成默契:禁止大学生结婚,否则取消其招生资格,不授予学士学位。这种隐性规范是否促进了大学生婚前生孩子的现象,笔者认为两者之间有联系,但影响不大。之所以在大学生中出现未婚先孕的现象,是因为我们的大学生在教育方面的性教育还不够,我们的法律会心甘情愿地把这种社会现象的规范归结为道德规范,这本身就让大学生不敢越界。虽然这可能是一种变相的成功,但从法治的角度来看,这是一种倒退,无形中亵渎了大学生的婚姻权利。对于大学生未婚子女在这种社会背景下的权益保护,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父母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费用的数额和长短由双方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即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并不取决于是否结婚这一法律事实。也就是说,如果女方生下孩子,虽然双方没有登记结婚,但孩子的亲生父母对孩子有抚养义务,女方可以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

(三)恋爱关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事实上,恋爱关系解除后,一方往往会以自己受到了伤害或损害为由要求赔偿。我国法律对此没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因为从宏观法律规范的角度来看,现行司法制度并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这进一步导致大学生恋爱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缺失。但是,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不应该局限于现行的法律规范,而应该分析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到位。笔者认为应当认定这种情况是男女双方自愿发生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妇女以失去青春和贞操权为由要求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如果一方采用欺骗、胁迫、威胁等手段,使另一方违背自己的意愿发生性行为,造成严重的精神、心理和情感创伤,这里的必要前提是双方确认了真实有效的恋爱关系。因此,如果此时过错方提出解除恋爱关系,应当基于民法保护弱者的基本精神和过错责任原则,让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道德责任,支持受害方请求精神责任。

以上主要是从大学生恋爱中或多或少会发生的三个方面(当然可能的程度会有所不同)来探讨他们之间的民事法律责任。其实不难看出,其中所包含的法律规范,从数量上来说并不多,而且在很多事实上,法律似乎也不愿意过多干涉,希望获得道德力量。但是,大学生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是国家未来发展的希望,他们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刑事责任

(一)大学生恋爱关系不稳定,盲目恋爱导致纠纷频发。

我们大学生在父母眼里还是孩子,在外人眼里还是深谙世事的成年人。这种定位不无道理,因为大部分大学生的心智发展还不是很成熟。这种观点可以集中体现在恋爱关系中。李明和小方是这个班里公认的情侣,双方都见过自己的父母。平时他们的关系还可以,但是李明渐渐从别人身上移开了。有一天,他和新女友一起散步,小方碰巧看到了他。她生气地冲向李明,扇了他两个耳光。说“我死了就给你看。”然后他撞上了电线杆。李明说“随你便”,带着新女友走了。小芳因抢救不及时死亡。于是小芳的父母把李明告上了法庭。如果《自灭》里有陌生人遇到危险,而危险的原因与李明无关,那么李明带着新女友从她身边走过,看到没事,只是道德谴责。我国没有自残犯罪!但本案中,李明主观上出于第一行为导致对方处于危险之中。正是因为李明主观上放任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故意,所以李明需要承担法律后果,严重的构成故意杀人。这种类似的案例生活并不少见,因为很多大学生情侣缺乏法律意识,没有意识到这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需要警惕[2]。另一方面,李明事后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如拨打120等。法院可以认定,李明并不想让这种危害结果发生,所以李明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我们一直强调要加强对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仅仅是因为大学生这个特殊群体,更重要的是,建设法治社会意味着为公民个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

(二)疾病的刑事责任。

不同的案件会根据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和实际的危害结果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再比如恋爱关系中一方知道自己有性病等传染病,而不告诉另一方。随着双方关系的进一步升温,夫妻另一方也有这种传染病。这种情况下,应该追究违法者什么法律责任?单从传染范畴来看,似乎属于刑法中的传播性病罪,其实不然。笔者注意到,此罪不适用于你我关系,因为它要求当事人实施卖淫嫖娼等实际行为。从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实际侵害的客体来看,如果行为人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并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了危害行为(如部分大学生滥交),笔者认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时的犯罪客体应为社会公共安全。进一步讨论,行为人对特定主体造成伤害的,受害方可以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以故意伤害或者过失伤害对其进行起诉。如何是过错,可以从具体案例来分析,比如从其主观危险性来判断,是否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进一步研究,恋爱关系的建立并不总是导致加害人传播传染病的直接因果关系。换句话说,不同类别的传染病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行为人也可以相应免除责任。如果某些传染病,如淋病、梅毒等,是通过性途径传播的,这就需要双方有实际的性关系。有些疾病,如乙型肝炎,也包括血液传播。这时候的充要条件就不限于双方是否发生性关系了。当然,具体司法实践中的举证问题另当别论,这里不做过多讨论。

(三)性安全意识淡薄,导致健康伤害

先说堕胎。医学常识告诉我们,频繁流产不仅会引起习惯性流产,而且对女性健康危害极大。据多则新闻报道,随着夫妻俩感情破裂,女方以故意伤害(导致其日后无法正常受孕)起诉男方,要求赔偿。这一事实的结果是一种普遍的道德越轨,偏离了相关的社会道德观念和伦理规范。男方不应该承担任何刑事法律责任,因为怀孕只是一个结果,造成这个结果的情况有很多。法律规范只会导致怀孕期间的非法行为。在法制社会,他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或主管部门处理[3]。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也是站不住脚的。女方应该意识到可能对自己造成的伤害,但这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的,应该归为道德规范来调整。民事责任方面,从保护女性权益的角度出发,法律还是应该增加男方的民事赔偿责任,比如要求男方承担一定的医疗费、营养费等,法院一般都会支持。除了弃婴,很多热恋中的情侣因为缺乏社会和生活经验,法律意识淡薄,经常会遗弃或者残忍地伤害刚出生的婴儿。在这种情况下,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根据刑法规定拒绝抚养被遗弃人,构成遗弃罪。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高校应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健康的恋爱观。大学生恋爱作为大学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可行,而且值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4]。从人生经历来看,大学时期的恋爱或多或少影响了一个人未来的社会发展和身心健康,社会的和谐建设应从每个个体的良性发展入手。从生理角度来说,大学生谈恋爱是正常的,也是合理的,关键是看他们持有什么样的爱情观[5]。积极健康的恋爱观有利于大学生的成长,促进美好愿望的实现。消极的爱情观不利于大学生的身心成长,直至走上犯罪道路。让他们知道爱情的意义和价值,关注法律法规,培养法律意识,正确处理爱情与学校、事业、婚姻的关系,让大学生真正明白爱情是培养爱情的过程,严格区分爱情与婚姻,让爱情闪耀理性的光芒。懂得爱自己,尊重自己,有责任感。这也是我写作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