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军大学
国家行政学院杨小军教授认为,强制治疗实际上包含了限制人身自由的性质,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通常需要遵循比例原则,即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应当符合必要性、目的性和适当性的要求。因此,他认为,是否有必要将外表正常但实际患有精神疾病的人送到医院强制治疗,是否符合比例原则,还有讨论的余地。
另一位专家认为,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对送他人去精神病院强制治疗没有约束。从法律上讲,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为,公民可以不受约束地做这种行为。但是,限制公民权利、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即决不能说没有法律禁止就可以做,尤其是相对于个人而言具有公权力的单位和组织,更应受到严格限制。显然,如果精神病人对自己或他人没有危险,任何单位和组织都无权强制其住院;否则就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治疗权、住院权等,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杨晓军:根据民法原理,限制精神病人的民事权利需要经过司法程序。限制人身自由与限制公民权利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精神病人非自愿住院也需要经过司法程序或类似程序。因为强制治疗精神疾病涉及限制人身自由,根据《立法法》第八条“法律保留”原则,所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规定。
刘百举: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在法律上如何规定两种非自愿住院制度的相关程序。(1)在治安强制住院中,公安机关只有在接到任何人的报案,且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并有两名以上独立的法医精神病医师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才能强制精神病人入院。在紧急情况下,为防止精神障碍者立即实施危害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精神障碍者实施临时(不超过24小时)限制措施,公安机关也可以将涉嫌精神障碍者移送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临时(不超过3日,必要时可以延长至7日)强制观察治疗。(二)在抢救非自愿住院治疗中,精神障碍患者的家属、监护人、公安机关、民政机关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提出住院治疗请求的,接受治疗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以外的两名以上精神医学专家进行评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在评估前可以对精神障碍或者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临时(不超过3日,必要时可以延长至7日)强制观察治疗。
无论适用何种非自愿住院措施,都应当定期对被强制住院的精神障碍者的精神状态进行复查;非自愿住院的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属或者监护人有权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在一定期限内解除强制住院。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马教授:首先要看患者是否真的有精神疾病。如果经过鉴定,患者没有精神疾病,而寄件人是知道这一点的,那么寄件人和精神病院的行为可能属于非法拘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教授:即使没有精神病,也很难追究刑事责任。首先,对于那些被强制送医住进精神病院的人来说,要证明其非法拘禁的主观故意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医生可以说是用心良苦来治疗病人,而精神病院可能会说是误诊,或者说是当时真的有病,现在已经治好了。其次,作出将患者送往医院决定的单位或组织,往往是以单位的名义进行的,非法拘禁罪中不存在单位犯罪。如果单位在没有征得患者亲属同意的情况下,强行让患者住院,在实践中确实不妥,但仍达不到刑事责任的程度。
总结一下:第一,伤害别人;第二,伤害自己。基于这两点,可以强制送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