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大学2020录取政策解读

武汉工程大学2020年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

一般规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障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校本科招生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武汉工程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国家标准代码为“10490”,法定代表人为王存文,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206号。学校有武昌校区(武汉市雄楚大道693号)和刘放校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206号)。

第三条学校是具有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由中央政府和湖北省共同创办,主要由湖北省管理。

第四条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是武汉工程大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的独立学院,其招生工作按照《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招生章程》执行。

第五条学校招生的主要对象为:普通文科和艺术类高考学生。

第六条学生完成学业,经考试合格,由学校授予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学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八条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贯彻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的招生政策,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工作。

电话号码是(027)87002966(也是传真),网址是。

第九条学校应当设立招生监督办公室,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来生源计划的编制和使用情况,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生源计划。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审议、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用于调剂省统考上考生的不均衡。

第十一条学校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招生。

第十二条在录取工作中,学校根据教育部和有关省份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将未完成本省招生计划的指标调入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三章入学考试

第十三条所有参加文化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考生所在地组织的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

第四章准入规则

第十四条非平行志愿省份,如无特殊要求,查阅考生档案的学校比例一般为1:1.2。如无特殊要求,平行志愿报名省份学校查阅学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1.05。

第十五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果第一志愿人数不足,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可以被我校录取。原则上不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考生进入档案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高考文化课总分相同的,单科成绩在150分标尺上不低于90分,优先录取;条件不变的,优先录取拟录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当考生所报专业不满足时,服从调剂的,按考生成绩录取到未满录的专业,否则不予录取。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原则上以考生必修科目和我校选考科目的总分作为录取总成绩。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选考科目成绩高者。当我校选考科目网上考生不够时,可以考虑招收非全日制科目的考生。除非考生所在的省级招生办另有规定。

第十七条学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原则为:考生专业总分以考生所在省联考总成绩为准,按当地政策择优录取。如无明确规定,我校将按照考生文化总成绩的40%和专业总成绩的60%之和,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中外合作办学只招收志愿填报本专业的考生。当本专业志愿数不足时,有本专业志愿的考生可在投档线落点录取,直至批次线。

第十九条独立学院本科、专科录取以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招生工作按当地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符合成绩优秀或低分条件的考生,按照章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优先录取。

第二十二条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学校不限于考生选修外语,但新生入学后,学校安排以英语为第一外语的教学。

第二十三条除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校各专业不限制男女比例,所有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五条录取结果由相关省(市、自治区)班昭向社会公布。考生也可通过我们的网站查询录取结果,网址是:

第五章新生入学

第二十六条新生应当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录取资格。

第二十七条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必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服务费用。学校各专业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服务收费按当年湖北省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并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发给新生。

第二十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认定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合在校学习的,可按有关规定保留其入学资格。新生应在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核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考试不合格者将被取消资格。

第二十九条根据学校规定,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入学后可凭相关证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为了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学校每学年都有综合奖学金和优秀学生个人奖学金;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提供贷款和勤工俭学资助。奖、贷、助学金按照武汉工程大学学生手册发放。

补充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学校授权的招生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