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户口迁移新政策
1,放宽年龄限制。博士、硕士毕业生无年龄限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毕业生由35周岁以下放宽至40周岁以下;具有大专学历或非大专学历的毕业生将从30岁以下放宽到40岁以下。
2.取消职业选择限制。不再根据毕业3年内和3年以上,普通大学和非普通大学设置不同的限制。
3.取消就业创业限制。落户与就业创业政策“完全脱钩”,就业注销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创业注销半年以上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
武汉户口迁入条件:
年满18周岁且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黄陂区、新洲区、汉南区、东西湖区、蔡甸区、江夏区首次购买商品房,2008年11(含6月11)后签约,总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三人(买受人本人、配偶及未满65周岁的未成年子女,438+08)申报为武汉新城非农业户口。
积分结算政策:
积分入户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个指标赋予一定的分值,总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武汉市常住户口。积分入户指标体系由加分和减分组成。申请人总分=正指标之和-负指标之和。加分指标中,单个指标中的分值不重复计算,取单个指标的最高分值。扣分指标中,单项指标中的扣分按扣分项目累计扣分。《办法》规定,非武汉市户籍人员参加户口登记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在武汉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参加武汉市社会保险;持有有效的武汉市居住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涉及投靠、购买商品房、创办民营企业、引进人才、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等方面的。,仍应按现行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落户政策相关条件的实施意见》第二点是调整完善落户政策:
(1)明确进口企业员工落户条件。
对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引进的大型企业、总部企业、工业R&D事业单位、科技创新型企业等相关重点企事业单位,已注册资本并纳税的,职工缴纳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本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个人所得税,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出租房屋)的,可申请落户。在建制内迁入我市的企事业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申请在建制内落户。
(2)调整就业创业条件。
非本市户籍的男45周岁以下、女35周岁以下在城市新区(含蔡甸、江夏、东西湖、黄陂、新洲,下同)和功能区(含东湖高新区、武汉经济开发区(汉南区)、武汉化工区,下同)就业创业。就业创业两年后,调整为由就业单位或个人(含灵活就业人员,下同)缴纳。
(3)调整迁入条件。
申请户籍的夫妻和子女,调整为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申请中心城区(含江岸、江汉、河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东湖风景名胜区,下同)户籍的条件由夫妻双方登记结婚满5年放宽到夫妻双方登记结婚满1年。
(4)调整大学生落户和随迁条件。
积极推动大学生、毕业生来汉落户,大学生年龄条件不变,大学生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五)推进积分入户常态化。
增加“合法稳定住所、社保缴纳年限、持有有效居住证年限”分值,将稳定就业、稳定住所等基本指标权重由总分的50%调整为60%,确保长期在汉工作生活的普通劳动者落户。探索积分入户常态化申请机制,由每年集中受理一次调整为常态化受理。申请人达到规定积分即可落户。
(六)调整新城区户籍人员迁入功能区和中心城区的条件。
新城区户籍人员在中心城区和功能区拥有自有产权住房,在中心城区和功能区就业创业的,就业创业满两年并调整为缴纳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不含补缴)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以申请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