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秋季开学。
为配合教育体制改革,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等四项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教[1996]101)和《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教[2000]
一、调整范围和收费标准本次调整收费标准的范围包括: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
(a)高中学杂费(每个学生每学期)
市直五所高中由300元调整为600元;区县所属市属重点高中由180元调整为360元;区级重点高中由160元调整为320元;城镇普通高中和农村普通高中由140元调整为280元。
(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费(每生每学年)
1,普通中专、职业中专由1900元调整为2500元;2、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从1800元到2200元;
(3)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每生每学年)
1,普通专业由2300元调整为3200元,特色专业(外语、计算机及其应用、临床医学、建筑学)由2700元调整为4000元。
师范院校非师范专业学费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享受农林、师范、体育、航海、民族专业等国家专业奖学金的大学生免学费,只交杂费。杂费标准为1.600元。
3.南开大学、天津大学普通专业调整为4200元,特色专业调整为5000元。
4、与外省市招收学生的收费,按双方协议规定的标准执行。
5.与外省市平等交流培训,但因本人原因毕业后不回天津工作的学生,可由市教育部门以毕业生培训费适当收取。具体标准参照《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问题的函》(津价费[1999]249号)规定的毕业生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培训费标准。
6.高等学校按国家招生计划举办的高等职业教育学费标准,仍按《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我市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试行收费标准的函》(津价费[1999]386号)的规定执行,即普通专业5000元,特色专业55000元,艺术体育专业8000元。
二、相关问题和要求
(一)新的收费标准,自2000年秋季开始实施。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均实行“新生新办法,学生老办法”。
(2)新学年(期)学生入学时必须缴费,按学年(期)缴纳,禁止跨年度预收学生费用。
学生入学后因故退学,应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费、杂费和住宿费。没开学就退学的,退还全部费用;第一学期开学后退学的,退还半年的费用;第二学期开学后退学者,不予退费。
(三)继续加大对贫困学生的资助力度。
1,在本市民政、劳动部门登记的革命烈士子女、贫困家庭子女入学,学校免收一切学费。具体事宜按照《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免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意见》(津教委[1997]42号)执行。
2.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包括由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和家庭寄养的孤儿)被小学、初中、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专(职业中专)和高等院校录取的,免收全部学杂费和住宿费。
3.家庭经济确有一定困难的学生可自行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按收费标准的一定比例收取学费。
4、为进一步落实学费减免和助学、贷款、奖学基金制度和勤工俭学制度,市教育部门将进一步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各学校要认真落实。
(四)禁止以学生名义转学到其他学校和专业,禁止收取不合理的“赞助费”和与学生入学挂钩的“教学费”。
(5)各学校要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努力降低培训成本。
(6)禁止学校收取考卷费、电脑费、不必要的书刊费等学杂费以外的不合理费用,减轻学生家长负担。
(七)加强财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票据,纳入单位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学校开支,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八)新的收费标准实施前,学校必须到有关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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