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

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

(南京大学第三届校友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南京大学校友会”,英文名称为:南京大学总校友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本会是由南京大学及其前身中央大学、金陵大学的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继承和发扬南京大学及其前身中央大学、金陵大学的优良传统,加强母校与校友的联系,增进友谊,开展教育、科研、学术和文化交流活动,鼓励校友在各自的事业中创新,为母校的繁荣发展和祖国的繁荣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教育部;社团的登记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为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大学知行楼。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加强与校友的联系,增强母校对校友的凝聚力,为祖国的四化和母校的发展贡献力量;

(二)开展校友科技合作、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

(三)收集整理校友名单和校史资料,建立校友档案,逐步编纂出版校友名单和相关校史资料及其他书刊;

(4)出版南大校友会通讯,交流信息,及时向校友介绍母校发展和校友会工作,反映各地校友会动态;

(五)举办各种有益于祖国、社会、母校和校友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成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支持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我是南京大学的校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南京大学校友:

1.曾就读于南京大学、中央大学、金陵大学等院校及其所属单位的毕业生、辍学生、进修生、研修生、夜校生、函授生、自考生、留学生;

2.曾在南京大学及其前身中央大学、金陵大学等院校及所属单位任教、任职的人员;

3.南京大学授予和聘请的名誉博士、名誉教授、兼职教授、顾问教授、客座教授等兼职人员;南京大学名誉董事长、名誉董事、董事会董事;

4.目前在校的学生和教职员工;

5.凡不是南京大学校友,但因各种原因与南京大学关系密切,为学校建设发展和校友会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自愿履行校友义务的,可授予南京大学荣誉校友称号,并享有校友的一切权利,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4)地方校友会组织可以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投票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我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支持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协会布置的工作,积极向《南大校友通讯》投稿;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协助协会筹集校友经费;

(五)向本局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母校事业,促进母校发展。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严重违反章程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机构和负责人设立和撤销

第十三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有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是,最长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吸收或罢免委员;

(六)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的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要会议事项,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名单;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董事会应有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召开交流会的形式。

第二十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为便于工作,常务理事会原则上由南京大学和南京地区的多名理事组成。

第二十一条执行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执行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的执行董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通过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校长、副校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中央大学、金陵大学不受此限制),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工作年龄的,经理事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本会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任期为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讨论和决定有关问题;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工作;

(三)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单位的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协会设立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负责处理协会的各项具体事务。办公室主任1,副主任1-2。

第三十条为大力加强和促进校友工作的发展,在母校按部门设立校友分会,并在总会的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学校内相关单位为理事单位,部门负责人为岗位负责人。如果部门负责人调动,负责人也会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协会聘请名誉会长、名誉理事若干人。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协会的资金来源:

(一)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5)兴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会校友基金为基金留成,其利息与其他资金一样,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七条协会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协会在变更会员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应当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并提交理事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报协会登记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协会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分立、合并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五条终止本会的议案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协会经协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协会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于2002年5月22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