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2022年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
吉首大学2022年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教育部有关招生的政策法规和吉首大学章程,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全称:吉首大学;学校英文名:吉首大学;国标代码:10531;学校性质:省属公立综合性大学;文化程度:本科;主管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学校注册地址为湖南省吉首市人民南路120号,邮编416000。
第三条学校在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吉首市和张家界市永定县城区办学。吉首大学师范学院负责招生。吉首大学师范学院相对独立。实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与吉首大学建立的以湘西自治州为主体的* * *管理体制,在湘西自治州吉首市办学。
第四条学校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学士学位,具有推荐优秀本科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资格,具有招收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的资格。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完成学业并考核合格的,颁发吉首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吉首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类别包括:普通班、艺术班、体育班、职业高中对口计划、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单独招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农村订单定向医学免费培养、吐鲁番地区定向计划、新疆合作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地方专项计划、港澳台联合招生、台湾省高中毕业生按台湾省高考考试成绩招生。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学院招生工作专职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的招生章程、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招生有关规定和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招生考试和招生工作,开展招生改革和科学研究。
第八条学校应当成立招生监督小组,负责招生全过程监督,确保学校招生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和办学条件,结合各省生源情况和各专业就业情况,编制招生来源计划,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核,报湖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条学校将省源计划报相关省(市、区)高校招生办公室审批备案,具体省、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一条学校本科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额的1%,用于调剂生源和专业的不平衡,解决同分考生的招生问题。
第四章准入规则
第十二条学校按各省(市、区)确定的比例投档。按平行志愿投档批次,投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按照志愿投档批次顺序,投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其中,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相关要求,内蒙古自治区非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实行“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学校优先录取具有第一志愿的考生。当有空缺时,他们将接受下一级志愿或征集志愿的考生。
第十四条非特长生专业安排:根据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按照分数优先、自愿原则进行专业记录和确定,不存在专业级差。投档结果相同时,由学生所在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按投档原则录取。无法满足所报专业志愿的考生,如遇专业调剂,将根据投档结果调剂至其他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将被辞退。
对实行高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的省(市、区),按照该省(市、区)的规则,择优录取。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艺术类专业(含音乐、舞蹈、美术、设计)录取规则:学校2022年不组织艺术类校考,艺术类专业根据各省(市、区)专业统考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生源省份有明确投档规则的省份;在没有明确投档规则的省份,我校按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进行选拔(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30%+专业统考成绩× 70%)。在综合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统考成绩最高者。根据用人单位招聘要求,舞蹈专业男女生身高原则上不低于1.7m,建议身高不合格的考生慎重报考,以利于顺利就业。其中内蒙古自治区艺术类考生按专业统考(联考)成绩录取。
第十六条体育专业录取规则:湖南省录取原则根据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与体育专业统考成绩之和计算综合成绩,对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学校择优录取。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根据各省(市、区)招生部门综合成绩择优录取。某省不计算综合成绩的,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文化和专业成绩均已入档的考生。对实施高考招生综合改革的省(市、区),按该省(市、区)的规则录取。
第十七条武术、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录取规则如下:考生必须参加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体育专项技术测试和文化测试。学校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抽取录取分数线,确定考生名单,并报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和相关省(市、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农村订单医学生录取规则:农村订单医学生录取按湖南省录取政策执行。学校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预录名单,并将预录名单和学生上报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由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通知预录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就业定向协议,学校根据协议签订情况确定录取名单。
第十九条职业高中对口计划、大陆新疆高中班、支援吐鲁番地区定向计划、新疆合作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港澳台联合招生、根据台湾省地区高考成绩招收台湾省高中毕业生等招生工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学校认可省(市、区)加分或减分政策。
第二十一条各招生专业性别不限。
第二十二条学校外语教学使用的语言是英语。
第二十三条少数民族预科生在学校的招生按照当年公布的计划进行,预科生进入本科阶段学习和选择专业时,按照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除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2003〕3号)、 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乙肝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大厅)考生因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专业录取条件的,不予录取到我校。
第五章收费标准和补贴
第二十五条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批准的专业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具体费用将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和《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二十六条学校建立了奖、助、贷、勤、补、免等较为完善的资助制度。除实施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政策外,还采取设立学校奖学金、社会助学专项基金、勤工助学岗位、绿色通道等措施,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六章新生及其他入学
第二十七条新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注册手续。已被录取但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未经批准一周内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审核,艺术、体育类新生还须参加专业复试。复审不合格者,由学校按相关规定处理;凡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情节严重或涉嫌冒名顶替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联系方式:
电话:0743-8564141743-8563838(传真)
招生网站:/
学校网站: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适用于学院全日制招生,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的规定与章程不一致的,以章程为准。如遇教育部或各省(市、区)招生政策发生变化,学校将根据变化相应修改章程,并另行公布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吉首大学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章程已获上级批准并发布,与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内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