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有权开除学生吗?
一切都要依法办事。首先,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990 65438+10月20日发布的国家教委7号令),学校是有权力的。
第六节辍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学:
(1)一学期内三门主干课程或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或与前几学期的不及格课程合并;
(二)实行学分制的学校,课程学分不及格要退学;
(三)连续留用、降级或者留用、降级两次以上的;
但是!这条1990的法律已经废止!!!!!!按照普通高校最新的学生管理规定,学校没有资格开除你!
教育部令
(编号21)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2月4日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部长周济
第五节辍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学:
(一)学习成绩不符合学校要求或在规定时间内(包括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未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学或者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连续两周未离校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注册的;
(六)本人申请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