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大学
(1)吴英捏造事实,隐瞒真相,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非法集资。
第一,案中证据证明,吴英在高息向他人集资时,编造了各种虚假理由,如投资商铺、做煤炭石油生意、炒期货赚钱、资金周转等。,如向、杨志阳、杨、龚一峰等人集资时,虚构广州白马服装城地下商铺合作投资;在向杨等人集资时,虚构炒铜期货赚了大钱,等等。但实际上,白马服装城的地下商铺完全是假的,炒期货损失近5000万元。不仅如此,吴英还利用非法集资所得654.38+06万余元向杨等人分红,诱导杨的下线向杨提供资金并督促杨将钱给吴英,吴英从中收取杨等人9600余万元。又如,在向周、毛等人集资时,虚构做煤炭、石油等生意,承诺每季度利润分成高达50%。
其次,吴英为了给公众造成其经济实力雄厚的假象,在短时间内采用了大量虚假注册的公司,并用其装扮了东阳市的一条街道。买断东阳到义乌道路两旁的广告位,重点推广本色集团内公司的广告;交了定金后,一次性签了大额购买协议,高调参与大地块拍卖,制造了轰动效应,但事后并未买房买地,也未支付一分钱;把诈骗买的大量珠宝堆在办公室炫富,或者随意送人,在公众面前制造发财的假象,欺骗集资对象及其下线。
第三,有一次一个中间人带进来一大笔资金,吴英带着他逛了一条本色公司的街,提供了大量虚假的房产购买协议和用诈骗资金购买的房产证,从而让很多受害人相信吴英的财富,“自愿”向她投入巨额资金。
第四,集资诈骗后期,为了应付本色酒店挤满的讨债人,继续集资诈骗,吴英还伪造了假工行票据4900万元,私自刻制了两枚广发银行专用章。
(2)吴英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一,吴英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仍在高息非法集资。吴英没有经济基础。自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来,已经欠下巨额债务。后来不顾条件和后果,不顾还款能力,高息大量集资。巨额集资没有账目和记录,对本色集团的高管和员工隐瞒了上述行为,以至于他们不知道钱从哪里来,去了哪里。
第二,吴英以高息或高回报率为诱饵,非法集资。吴英刚开始集资时,回报条件达到每万元30元至50元,介绍集资的中间人每万元或每季度30-65,438+000%的奖金。但其并未开展经营活动,即使开展,也不可能获得如此丰厚的利润。后期集资的奖励条件是受害者说了算。吴英曾指示那些帮他集资的人:什么都可以答应,只要他能拿到钱。
第三,吴英未将募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吴英非法集资款除少部分用于在传统微利行业注册公司掩盖真相外,大部分集资款并未用于生产经营。一是吴英为了制造其名声大噪、财大气粗的假象,骗取更多钱财,将部分集资款用于支付前期集资款的本金和高额利息;一次性签订10000平方米购房协议并支付数千万定金,但事后并未买房,且在竞拍土地将价格抬高至最高价后也未支付余款,因此仅没收的预付款、定金、保证金就达4000余万元;她用集资款买了6543.8多亿元的首饰,随意送给别人,或者在办公室炫富。她曾经对珠宝商说:“我的钱太多了,不知道怎么花。”他还用集资款赞助、欺骗群众。二是挥霍集资款。吴英自己也交代,逛街从来不在乎价格,经常去商场扫货,经常一次就买几十万。不到一年时间,个人吃喝玩乐购物支出10多万元;吴英喜欢汽车,用集资诈骗来的钱购买法拉利、宝马等豪车40余辆,共计近2000万元,其中一辆二手法拉利375万元;他还用筹集的资金赌博。至案发时,吴英一直四处躲债,根本无力偿还,导致巨额集资款无法归还,负债累累。
吴英的上述行为明显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进行集资。一、二审法院认定吴英构成集资诈骗罪,符合本案事实和我国刑法的规定。
吴英借的钱只是朋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并没有欺诈手段,也没有非法占有的想法。而且全部用在了公司经营上,并承诺返还。因此,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只是民事纠纷。2009年6月5438+00,吴英一审被判死刑,2065年438+00,吴英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时,吴英主动承认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继续否认集资诈骗罪。吴英被拘留后,为了立功和免死,她举报了自己行贿的多名官员。此外,一审前,十几名官员写了联名信,要求一审法官判吴英死刑。一审判决后,这些官员要求二审维持原判。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滕彪说:“吴英举报了多少官员?谁是姓?多少钱?你调查过吗?哪些官员联名要求处决吴英?他们从吴英的资产中获利多少?成功举报贪官是重大立功表现。为什么法院量刑时不考虑?在没有这么多问题的情况下,为什么急着判吴英死刑?”
除了惋惜这个年轻的生命,更重要的是,人们希望通过吴英案的转折,看到中国金融改革的转折,看到中国法制的进步。北京大学法学教授贺卫方表示,对经济犯罪判处死刑实际上是将生命等同于金钱。人的生命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生命的价值远远高于金钱。“俗话说‘杀人偿命’,杀人,也可以说是要命,一命抵一命。但是经济犯罪为什么要判死刑呢?经济犯罪,你要知道,一个人贪财,你给他的最大惩罚就是惩罚他失去一切。判他死刑有多大的必要和价值?”著名法学家张思之在给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和大法官的信中写道:吴英的集资对象都是当地的亲戚朋友和放贷人。并不是社会对公众不确定,大部分资金流入地方经营领域,属于合法经营范围。换句话说,吴英并没有用信息不对称来反驳虚构投资,其管理方式和目的不仅合理,而且不合法。另外,如果你故意设骗局,你早就效仿国家的巨贪,变卖资产逃跑了,所以你不可能在当地留下大量资产。面对日益复杂的金融市场,如何量刑可能需要高度的法律智慧。。。吴英这种情况把人压在剑下应该是合理的。
易中天有一句话,道出了人们对吴英案的感受,触动了人们内心最柔软的部分:她是卡扎菲吗?她是萨达姆吗?她是本拉登吗?如果不马上杀了她,我们会不会“国不成国”?恐怕恰恰相反!易中天说,“我对金融、法律一窍不通,对吴英案更是知之甚少。但我知道两件事:第一,经济犯罪不判死刑已经成为一个基本的刑事司法原则;二是本案事实不清,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在这种前提下,吴英是否应该被立即执行死刑?心智健全、稍有同情心的人会说: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