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多久可以提取武汉住房公积金?

离职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半年后可以提取,或者《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可以直接提取。

根据《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账户余额金额不得超过100元: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和存量房用于自住;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4.本市无自有住房,出租房屋用于自住;

5、低收入困难家庭用于支付物业管理费等住房消费。

第九条职工家庭在本市未拥有住房,租房自住的,职工应当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及以上,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次数和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在本市租住普通商品住房的,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上一年度的房租。单身员工一年可提12000,已婚员工一年可提24000。

2.租住本市公租房的,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房租。租赁期间,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租金支出;无租金家庭的提取额度按本市普通商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3.新就业大学生等群体通过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的住房租赁平台租房的,可以授权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扣划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房租,每月扣划金额不得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单身职工每月最高扣除限额为1000元,已婚职工每月最高扣除限额为2000元。

职工家庭符合本条第1-3项多项租赁提取业务条件的,只能选择办理一项租赁提取业务。

第十条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收入困难职工家庭单方缴纳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在1.900元(含)以下。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在3800元(含)以下。职工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及以上的,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的物业管理费,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一半。

第十一条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有下列非住房消费情形之一,且账户状态被封存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退了,退了;

2.出国定居;

3.员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满半年的;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考取全日制大学辞职;

8、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封存或集中保管满两年未重新就业的;

9、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扩展数据

根据《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证》、身份证明材料和业务证明材料。职工以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本人在银行开立的实名制借记卡。从业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八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下列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

2.已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

3.委托的,受托人为委托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的,提供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委托人与受托人关系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受托人不是委托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金融系——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