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米案被判无罪,最高法非法经营罪被慎重适用时发生了什么?
农民收购玉米,一审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缓刑。
巴彦淖尔市位于黄河河套灌区,盛产玉米、小麦和油葵。每到收获季节,粮食经纪人会挨家挨户上门,从农民手中收购粮食,然后卖给粮库或深加工厂,赚取差价。王立军就是其中之一。
47岁的王立军是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堡镇永胜村的农民。从2008年开始,王立军利用业余时间做起了玉米经纪人,后来又买了二手农用车和玉米脱粒机,方便自己收购。“2012、2013年,粮价好的时候,我一年能收获几百万斤玉米。从农民手中收购的最高价格在每斤9分钱到1.23分钱之间,然后卖给粮库。除去运费和脱粒成本,每斤能赚3毛钱左右。”王立军说。
王立军本想继续扩大收购规模,但到2015年底,他在一农户家收购玉米,被工商局等相关部门查获,案件很快移交公安机关,随后王立军投案自首。
2016年4月5日,临河区人民法院认定王立军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第四款的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根据一审判决,临河区人民法院认为,王立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粮食主管部门许可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非法收购玉米,非法经营额265438+10万余元,数额较大。
拿到审判书后,王立军没想到:“临河区和我一起收玉米的有几百人。我为什么被判刑?”但王立军因为被判缓刑,不需要在监狱服刑,没有上诉。
“根据以前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常年以营利为目的收购粮食,或者年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巴彦淖尔市粮食局副局长石永静说。“实际上,
超过50吨就很难界定了,因为大部分粮食经纪人都是挨家挨户上门,很难取证。"
王立军案一审判决引发社会关注。当时,虽然王立军的行为在行政上是违法的,但对于个体经营者是否以“非法经营罪”判刑,行为情节严重程度是否足以被刑法追究责任,存在不同意见。
最高法认定本案“不具备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2016 12 16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最高法认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中,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是根据前三项规定中明确列举的三类非法经营行为的具体情况而作出的包罗万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规定应特别谨慎,相关行为应由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严格避免产生与前三条规定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同时,最高法还认为,就本案而言,王立军从粮农部门收购玉米并出售给粮库,并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不具有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前三种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不需要刑事处罚。
2017 2月17,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王立军无罪。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汪静波认为,原审判决说明法律制度和审批制度的改革滞后于市场的发展,虽然粮食收购市场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放开,但审批制度并没有相应改变,相应的法律制度也没有改变,因此本案的判决引起了广泛关注。
王立军及辩护人当庭表示,下一步将按程序申请国家赔偿。与此同时,与案件相关的法官是否会被追究责任,也成了很多人心中的疑问。
对此,有法学专家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案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合理解释的,等等,可以不作为错案追究责任。2065438+200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其中也明确提出,法官、检察官除非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否则不承担错案责任。对于审理王立军案的法官是否被追究责任,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
审批制度变了,农民无证非法收粮成为历史。
前几年,农民粮食经纪人受到农民的欢迎,因为他们促进了粮食的购销和流通,解决了农民卖粮的问题。
来自河北省的玉米经纪人李成成已经在巴彦淖尔购买玉米四年了。他说:“这几年,我身边的粮食经纪人大多没有相关证件。我们是老百姓自愿买粮的。他们知道我们的收购价格,粮库和深加工厂的价格也是公开的,但老百姓自己算了一笔账,还是觉得我们收购更方便实惠。”临河区当地的粮食经纪人王玉吉也说:“大多数农民的家离粮库和深加工厂都很远,他们没有脱粒机。我们把机器开到农民家里,当场脱粒。农民愿意联系我们。”
“对于淀粉厂来说,粮食经纪人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比如我们淀粉厂一天大概需要1500吨玉米。如果只是农民提供,很难满足需求。在本地玉米不够的情况下,经纪人需要从外地调运,这是本地农民做不到的。”巴彦淖尔巴山淀粉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魏建军说。
据石永静介绍,2016年,我国取消了玉米临时收储政策。2016 11国家粮食局公布了修订后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无需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监管权也赋予了粮食部门,对粮食收购中坑农、截留水、故意压价的行为进行监管。
王立军非法经营案已经尘埃落定。在原审判决生效至再审判决生效期间,我国农民等个别主体无证收粮属于违法行为,实际上已经进入历史。
“法院判我无罪,我以后还会继续买玉米。”王立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