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的孩子能上大学吗?

犯人的孩子能上大学吗?

犯人的孩子能上大学吗?当一个公民违法时,他需要严肃地坐牢。大家都知道,犯法不仅影响自己,对后代也有很多影响。那么犯人的孩子能上大学吗?

犯人的孩子能上大学吗1 1。父母受过刑事处罚的孩子能上大学吗?

孩子能上大学,未来不受父母行为影响。

有刑事案件的人不能做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2.人民陪审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十一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二、刑事处罚的主要处罚

1.管制:管制是指罪犯不被监禁,而是由社区依法对其自由进行限制和矫正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罚种类之一,属于主刑。管制是最轻的主刑,在中国属于原刑。根据刑法的规定:

(1)控制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

(二)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依法由社区矫正。

(三)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劳动中同工同酬。

(四)管制期满后,执行机关应当立即宣布撤销。

(五)管制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提前拘留的,1日减为2日有期徒刑。管制刑的特点是:第一,刑级最低;二是不需要投资专门的改造场所,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管;第三,劳动有报酬。第四,羁押时间可以达到刑期。

2.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剥夺罪犯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介于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要刑罚,具有以下特点:

1.刑事拘留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拘役的最低期限为1个月以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因此,拘役是我国羁押罪犯和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三种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

2.刑事拘留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但需要短期拘留改造的罪犯。

3.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剥夺自由的主要刑种,其处罚幅度差异很大,从轻罪到重罪都有。因此,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有期徒刑占据着核心地位。

4.无期徒刑:是剥夺罪犯的生命自由,强迫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5.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死刑是我国最重的刑罚,是剥夺罪犯生命权和政治权利的刑法。所以死刑是严格控制的。

犯人的孩子能上大学吗?2他们可以上大学。如果他们的父亲入狱,他们的孩子不会受到影响,但是如果他们的孩子将来考公务员会受到影响,政审会不及格。父亲的犯罪记录对孩子的政审有影响。

法律分析

如果是轻微犯罪,一般没什么,主要看直系亲属有没有犯罪。直系亲属的父亲有犯罪记录。如果服刑期满,不影响公务员政审。如果正在服刑,会影响公务员政审。服刑期满后,方可报考公务员。

另外,还要看犯了什么罪。如果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反正会有影响。政审的主要内容包括:政审对象的政治历史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的审查;政审对象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政审对象在重大历史事件中的主要表现,政审对象是否有犯罪记录的审查。政审是指政治审查,政审一般应由基层党组织进行。

政审的内容和范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应有不同的要求。政审主要强调考生的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强、法制观念强。

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审不合格: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的;有流氓、盗窃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质恶劣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五条报考公务员,除符合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国家对首次在行政机关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复议、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法律顾问工作的公务员实行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 * *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犯人的孩子能上大学吗?3法律分析;

上大学不会受影响,但是如果孩子以后考公务员会受影响,政审会不及格。父亲的犯罪记录对孩子将来参军和考公务员都有影响。

父亲受刑事处罚的,影响本人、直系子女、直系父母、配偶在参军、考公务员、报考军校、报考警校、银行招考、国企招考等方面的政审。政审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管理学生的学籍,实施奖励或制裁;

(五)向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和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制裁;

(七)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拒绝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相关信息提供便利;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七条受教育者依法享有入学、升学和就业的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