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老人补贴多少钱?

东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人事业,弘扬尊老、助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规定》, 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老年人优惠政策的通知》(府字〔2020〕2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按照本规定享受相关优待。

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公民。

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享受本市规定的优待,非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省老年人、外籍老年人)享受户籍所在地规定的优待。

第三条黄河三角洲各市、县、市属开发区和农业高新区的养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并检查有关部门落实老年人优待的情况。

发展改革、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体育、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

第四条深化“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2022年9月20日起,停止纸质《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老年人可凭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享受本规定中的相关优惠待遇。支持和引导老年人办理或委托其亲属办理山东省老年人电子优待证。

第二章优待

第五条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70周岁至99周岁、未享受退休养老金和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不含特困供养人员),可享受老年人生活救助待遇。其中,70周岁至74周岁的,每年不低于600元;75至79周岁,每人每年不低于800元;80至89周岁,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90至99周岁,每人每年不低于2400元。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100周岁及以上,享受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长寿补贴。老年人生活救助和长寿补贴实行属地管理,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属开发区、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区)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

第六条具有本市户籍,实际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分散特困老人、失能老人、失独老人、80周岁及以上享受低保的老年人等空巢老人,经申请,由户籍所在地的县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省农业高新区管委会给予照顾,如购买食品、保洁、医疗、交通、紧急救助等居家养老服务。

第七条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为孤寡、失能、高龄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积极利用闲置床位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

第八条具有本市户籍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确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确实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提高老年人保障水平。

第九条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贫困老年人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对其年龄给予量化评分,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优先将农村贫困老年人中的无家可归户和危房户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第十条领取养老金、老年生活救助、长寿补贴的资格认证应当以方便老年人为原则,以信息化、智能化为手段,实现以信息比对为主、社会化为辅的“无声认证”。不符合“沉默”要求的,实行现场认证。

第十一条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的老年人,依法享受迁入地的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二条鼓励和帮助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出资。

尚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在政府设立或扶持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普通床位治疗、检查、住院费用减免不低于20%。

第十三条老年人优先就医、化验、检查、缴费、取药,需要住院的,优先安排床位住院。如果市外老人在东营旅游期间突发疾病,医疗机构会提供和本市老人一样的急诊“绿色通道”服务。

政府设立或扶持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免收老年人普通门诊诊疗费;在便民门诊,免收老年人首诊病历和病历手工费。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患者预留一定比例的现场号源,保留挂号、缴费、打印检查报告等人工服务窗口,配备导医、志愿者、社工等人员为老年患者提供导医服务。公立医院对65岁及以上的老年病人免收挂号费。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标准,卫生部门负责每年为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一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检、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并建立健康档案。对100及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两次免费上门体检。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开展老年人健康与医疗相结合的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开设老年病科(老年病科)。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家庭病床、家庭查房、长期护理和康复、临终关怀等服务。

第十六条养老机构内部设立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范围。

鼓励和支持利用中医药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服务,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第十七条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鼓励公路客运服务单位对老年人实行免费或优待。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室应设置老年人专用椅,公交车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座位。老年人坐火车、汽车、飞机,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飞机)。

第十八条政府设立或者扶持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等公用事业和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贫困老年人给予适当优惠。鼓励通信、旅游、保险、商业、家政、餐饮、交通、维修、金融等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或者上门服务。

第十九条城市道路、车站、机场、商场、公交车站、住宅小区等公共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方便老年人出行。鼓励和支持老年居民比例高的住宅安装电梯。

第二十条有线(数字)电视经营单位对独居老年人家庭,给予初装费和收视费半价优惠。

第二十一条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第二十二条政府设立或者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应当按照时段向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半价优惠。

第二十三条政府设立或者扶持的公园、风景区对老年人免收门票。社会力量举办的公园、景区对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门票,对70周岁以下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提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门票。政府投资的国有景区的观光车、缆车等交通工具费用,半价给老年人。

第二十四条老年教育资源应当有序向老年人开放。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特困供养的老年人进入政府财政支持的老年大学(校)学习的,减免学费;提倡社会力量兴办的教育机构对老年人的学习费用给予优惠。

第二十五条法律服务机构向贫困老年人咨询自己的法律事务,免收服务费。农村老年人和城镇贫困老年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将给予法律援助。

第二十六条贫困老年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赡养、养老保障、医疗保障、救济补偿等公证法律援助,公证机构应当免收公证费。

对具有本市户籍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公证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对于老年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老年人占职工30%以上的企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审批和登记部门应当优先为其办理营业执照、登记证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等各类筹资。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有优待义务的服务单位应当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处明示对老年人的优待规定。

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履行本规定的职责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老年人应当享受的各种优待。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老年人享受的补贴不得减少。

第三十一条老年人生活救助,由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对不按照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黄河三角洲开发区、农业高新区老龄工作机构责令改正,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老年人优待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22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