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部门有哪些?

财务更重要,当然还有监管部门和人员!

08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涉及互联网支付、点对点借贷、股权众筹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并划分了各种形式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职能部门。

一系列的变化在现实中等待答案,比如正式告别野蛮生长的互联网金融会怎么样,监管何时落地,行业是否面临新一轮洗牌,投资者能否真正受益。

互联网金融有法可依。

《指导意见》发布两天后的7月20日,互联网金融概念股全面爆发,来自征信、移动支付、p2p等基础领域的12只股票被封。此外,子行业的巨大增长空间也有所体现。

“互联网金融是推动中国金融市场化的主要力量之一。它具有传统金融市场所不具备的生命力,也蕴含着无限的可能性和机遇。”阿鹏贷ceo、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互联网投资管理咨询委员会副会长余东升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

2015年,已公布半年度业绩预告的22家互联网金融概念公司中,净利润增长超过5倍的公司数量占比为13.6%,净利润增长超过1倍的公司数量占比为31.8%。

《指导意见》的出台也为各细分行业注入了强心剂,其中提出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上银行、互联网证券、网上保险、网上基金销售、网上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公司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点对点借贷平台、股权众筹平台和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建设和完善在线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子商务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人员核心竞争力。

此外,《指导意见》还肯定了股权众筹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也被业内解读为股权众筹已经与主板、创业板、新三板并列,不再有地位差距。

“在新的市场环境和新的消费需求的推动下,互联网金融提升了金融的服务质量和终端服务,但并没有改变金融业的本质。”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互联网金融部分析师陈力对《法人》记者表示。

“互联网金融监管难产已久,政策对互联网金融发展是一大利好。”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为初创企业、中小企业的融资打开了大门。其发展之初存在诸多问题,既需要市场驱动,也需要政策扶持,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明确的监管责任

有业内人士提出,《指导意见》的分业管理也使市场身份多元化,监管机构的出现可以整顿和改革当前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一些乱象。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心主任李爱军告诉《法制人》记者,《指导意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明确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和本质,明确监管的原则、目标、主体、对象和方式,规定银行第三方存管。

对于互联网支付,《指导意见》指出,要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的宗旨,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利的小额支付服务。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

在P2P贷款中,银监会负责监管。要明确信息中介的性质,主要是为借贷双方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提供增信服务或非法集资。

此外,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中介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人应当是小微企业,应当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经营模式、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欺诈投资人。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监管。

作为行业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资金托管,《指导意见》还明确了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制定相关监管规则。还要求,除另有规定外,从业人员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从业人员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客户的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审计结果应向客户披露。

“目前,业内银行管理和独立审计并公开的基金非常少,”余东升说。“撇开意识的问题,这确实涉及到一些技术上的对接障碍。在监管的强力推动下,建立一个全新的互联网公司和银行的机制,还需要时间和各方的共同努力。”

Haodai.com创始人兼总裁李铭顺曾公开表示,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的金融模式,在互联网+的帮助下原本可以发展得非常顺利,但最近逐渐偏离了原有的价值导向,在行业内积累了风险。现阶段相关监管部门出台行业规范和准入机制,有利于提高互联网金融的长期健康发展。

《指导意见》的出台让行业的发展有了片刻的遵循,但目前能看到的只是一个轮廓方向,具体细则的出台恐怕还需要一段时间。而具体的规则应该是一个不断出台,不断完善的过程。

面对持续创新的挑战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金融业的推动意义重大,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在满足小微企业和中低收入群体投融资需求、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等方面可以发挥独特作用。

《指导意见》最大的亮点是对“点对点借贷”的分类以及对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确定、依法创新(回归法治轨道)、消费者权益保护。

公开数据显示,从2065,438+0的565,438+0万到2065,438+04的965,438+0万,中国可投资资产超过654,38+0万元的“高净值”人群,近年来呈现快速增长趋势。截至2014年末,我国民间可投资资产总额约为106.2万亿元,比2011年增长33.1万亿元,年均增长13.3%。市场发展速度太快,传统金融机构跟不上。

互联网金融强大的整合能力意味着创新的力量是无穷的,弥补传统金融的短板只是其中之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也意味着对监管的更高要求。

互联网金融有四个机会:跨集团、跨地域、跨行业、跨境。

“我们希望提供的服务不仅限于最简单的金融服务。在充分满足客户融资理财需求的基础上,希望给客户更多的体验。我们正在开发配套的餐饮和娱乐体验项目,所有提升客户体验的东西都在我们的整合创新理念之内。”余东升说道。

《指导意见》鼓励从业人员相互合作、协同发展,特别是保险业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合作。这意味着,未来将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充分利用保险行业的特点,消除创新中的风险。与保险合作、与担保机构合作不同,保险是消除风险,担保是转移风险。

当然,跨界融合监管涉及的范围还是很窄的。如何有效调整更加复杂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对中国经济市场化发展整体架构的更高要求。

当然,传统金融巨头也不会错过接下来的发展机会。在他们正式进入互联网金融市场后,其强大的金融背景和丰富的优势资源,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众多中小企业无疑是一个冲击。

我们希望国家能在政策上平等对待国企,至少不偏袒国企。从金融市场化的角度来说,也需要适当支持民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