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学生医学指南的规定

1.诊所

(1)在校医院门诊,全年医疗费用在3000元(含)以下的,个人负担10%;超过3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5%。按规定程序从校医院转到合同医院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10%;转非合同医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15%(校内外门诊医疗费用不累计)。

(2)学生寒暑假假期自行到其他医院就诊,需持医院(科室)证明、公立医院急诊病历或急诊诊断证明、收费单据、处方,按每月标准医疗费的三倍(即7.5元×3)报销。

(3)学生在实习或社会实践期间患病治疗,需提交所在科室证明、医院急诊病历或急诊诊断证明,按每人7.5元(国家拨款标准费)/月的金额收取收据报销,超出部分自理。

2.住院治疗:在校医院住院治疗或按规定程序由校医院转到合同医院治疗,年度内医疗费用在1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个人负担5%;10000元以上的部分,个人负担3%。急诊留观患者,住院前7天内的留观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其他门诊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不累计)。

3.转诊报销注意事项:

(1)凭北大医院转诊单,当月发票当月报销,月底发生的费用最迟延期至下月5个工作日,签约时间为周一、周三上午。

(2)超过100元的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抢救费、手术费、材料费应有详细清单;口腔治疗需要病历和治疗明细,报销内容和比例按市医保中心规定执行。

(3)到其他医院取药,要用医保专用处方说明书填两份,回来的时候报销一份,里面有详细的药品清单。

(4)大型特殊检验(如核磁共振、CT)需交检验结果报告复印件。

⑤住院患者需提交住院明细原件及复印件。

4.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免费医疗。

5.休学期间(一年内),学生应到指定公立医院就医。报销时应持停用证明、处方(或药品清单)和收费单据。一年内门诊医疗费用累计报销不超过500元,超出部分自理。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按当年《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