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大学教师费用的退还
新财交[2012]第34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教育局,各地、州、市财政局、教育局,各高校:
为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减轻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负担,吸引人才到基层服务,2009年,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教〔2009〕223号)(以下简称补偿暂行办法)。政策的实施受到了在基层就业的应届毕业生的欢迎,社会反响良好,为基层输送了一大批可靠的、留住的人才。为进一步完善补偿暂行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补偿材料的审核工作。
各地、州、市(县)教育局、高校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新财教〔2009〕223号、新财教〔2065 438+00〕165438号及本补充规定的要求,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补偿手续。
(一)各地、州、市(县)教育局资助中心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对在本县基层单位就业的学生进行摸底和调查,负责对申请材料和在职情况调查表进行认真核实,确认其就业单位和在职情况是否属实,经办人必须在“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今后,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工作将是县级教育局资助部门的例行工作,自治区将进行例行检查。各有关单位有义务和责任协调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学费补偿工作。
(二)各高校要对学生提交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和《在职情况调查表》的内容进行严格核对核实,严禁弄虚作假。表格所列内容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必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完善政策,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政策执行中的问题。
各地、州、市(县)、高校和有关单位按照新财教〔2009〕223号、新财教10号文件和本补充规定18号文件要求,为符合补偿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
补报材料的时限
为规范管理,毕业生当年就业,次年3月31前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8月30日前提交《在职情况调查表》,过期不受理。
材料要求
申请补偿的学生需提交①毕业证复印件、②身份证复印件、③国家助学贷款合同、④在校期间表现、⑤四年成绩单、⑤就业协议(劳动合同)、⑦用人单位录用通知书、四年学费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财务章),缺一不可。
其中,如果没有学校的正规缴费发票,可以到原学校复印缴费发票原件并加盖学校财务部门公章,否则不予赔偿;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应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正式劳动合同,在基层的聘用时间在3年以上(含3年);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必须提交借款合同复印件。
(三)艰苦行业的定义
1.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的,必须是在乡(镇)及以下长期居住、工作、生活的应届毕业生。因工作需要临时、暂时或短期在外地工作的,不在补偿范围内;
2.在石油行业工作的,只对在石油生产领域工作的应届毕业生进行补偿,其他岗位不予补偿。
3、乡镇单位的名称按照《自治区行政区划》列出的名称命名。
(4)几个岗位的要求
1.特岗教师、双语教师、基层公务员、选调生、大学生村官等。凡参加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考试的,必须是参加考试并被录取的应届毕业生。培训期间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培训结束且相关材料合格后给予补偿;
2、参加“对口援疆省市培训计划”的,须有一名大专毕业生,毕业年度列入培训计划;二是需要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培训证明,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偿材料;三是参加培训后,需出具用人单位录用证明或分配到基层工作证明或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三年以上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
3.上述岗位人员的补偿分三年完成(培训期间不予补偿)。
(五)支付补偿资金
自治区财政厅将补偿资金拨付给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该中心直接委托经办银行发放补偿资金;经办银行根据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最终名单,免费为他们办理银行卡,并负责向学生本人发放银行卡。在确认相关信息无误后,将补偿资金转入学生卡,同时短信或手机提示学生本人。
(六)其他要求
1.在基层任职三年期间,每年8月30日前提交《在职及在岗情况调查表》,并经工作单位和县级教育局签字盖章确认。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在岗及在岗情况调查表》的,不予补偿。
2.申请补偿的毕业生通讯方式发生变化的,应第一时间告知原学校和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因电话变更导致补偿资金不能及时支付的,后果由学生自行承担。
3.自治区将对投诉较多、学生问题集中的各地、州、市(县)教育局进行抽查。未按文件要求为学生办理补偿手续、未认真审核补偿材料的,自治区将予以通报。
第三,加强政策宣传,确保补偿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州、市(县)教育局和高校要加强薪酬政策的深入学习和宣传,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要把握政策宣传的主要节点,充分利用招生宣传、大学新生入学教育、研究生教育等有利时机积极开展政策宣传,确保政策落实到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学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蔡教〔2009〕223号)继续有效。本补充规定与本补充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