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理工大学分数线2022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落实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建设工程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修复建设工程缺陷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事实。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和返还的内容,并在合同条款中与承包人就保证金的以下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留和返还保证金的方式;
(二)存款的比例和期限;
(三)存款是否支付利息,如果支付,利息的计算方法;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和计算方法;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和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6)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索赔;
(七)逾期返还定金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预留。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被撤销的,保证金连同交付的资产一并移交给发包人管理,发包人作为发包人。
社会投资项目采取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开发商和承包商可以约定将保证金委托给第三方金融机构保管。
第五条实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商可以用银行保函代替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工程竣工前已支付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担保方式的,发包人不预留任何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预留保证金,预留保证金的总比例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承包人以银行保函代替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八条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承包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工程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竣工验收,则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90天,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九条在缺陷责任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由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和维修费用。承包人不修复或不承担费用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如果费用超过担保金额,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索赔。承包人不能免除维修后对工程损失的赔偿责任和承担相应的费用。
因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由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发包人也不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十条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期满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退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应在14天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承包人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按约定向承包人退还保证金。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向承包人返还保证金。逾期不返还定金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退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未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退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二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和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和费用有争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和争议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与保证金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参照本办法中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相应权利和义务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同时废止。
国家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是为了保证我国工程建设使用中不发生质量事故。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规定是根据实际工程建设的发展收取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规定。这笔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工程质量事故,当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时,这笔资金将用于事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