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提出数据权益的概念。

近日,《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拟于2022年6月5438+10月1日起施行。

不同于其他省市的数据相关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从涉及数据的特定领域制定单项和专门的数据规范,是国内数据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立法。该规定涵盖个人数据、公共数据、数据要素市场和数据安全。

此外,条例率先提出“数据权益”,明确自然人依法享有个人数据中的个人权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数据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享有财产权益。有专家认为,赋予个人在数据产品和服务上的财产权益“更为务实”,也可以“平衡和保护个人权益”。

率先明确提出“数据权利”

长期以来,数据流通的焦点是:谁拥有交易的数据?主体之间的权利应该如何分配?

去年7月,深圳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初稿”),率先探索数据权,拟立法规定自然人对个人数据拥有数据权。

深圳对数据权的探索一石激起千层浪。有专家认为,这有利于深圳在个人数据、公共数据属性、数据交易等方面有所突破。但也有专家质疑,深圳无权规定数据权这一基本民事权利,数据权本身的界定也需要考虑。

如今的《条例》与初稿相比,删除了数据权等相关内容。

虽然目前公众对数据所有权的认识并不统一,难以通过地方性法规创设“数据权”这一新的权利类型,但“个人数据具有人格权的属性”已被广泛认可,此前的一些司法判例也承认“企业对投入大量智力劳动成果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拥有财产权”。

基于这一认识,《条例》率先在立法中提出“数据权益”,明确自然人依法享有个人数据中的个人权益,包括知情同意、补充更正、删除、获取、复制等权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加工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财产权益,可以依法自主使用、获取收益和处分。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国际网络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博士生导师、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吴沈括表示,赋予个人在数据方面的个人权益,是民法典和未来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的立法方向;考虑到数字经济和数字要素市场的建设需要一个配套机制,赋予个人在数据产品和服务上的财产权益也是正确的。

“沉迷于数据所有权不能有效地响应实际需求。”他认为,按照制度设计,从数据产品和服务的角度来确定数据能够产生的价值“更为务实”,也可以“平衡和保护个人的权益”。

一些专家持不同意见。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沈表示,将数据产权的客体界定为数据产品和服务,意在增强数据财产的独立性,但通过合同债权而非产权实现,难以实现数据交易的全流通。

此外,该规定仍然没有划分数据始发者和数据处理者的权利边界,个人提供、企业处理或传输都可以是合法处理,不能起到解决纠纷的作用。“只有承认‘隐私的合理预期’理论,采取‘数据分类分级制度’的设计,立法才能平衡数据产权分配和流通过程中个人和企业之间的权利分配。”沈对说道。

大数据最高可罚5000万。

如今,从购物、交通、餐饮到医疗、办公等各个方面,大数据应用已经广泛应用于服务百姓。互联网公司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爬虫数据采集不当、平台选择不当、大数据杀熟等问题凸显。

一个活跃健康的数据要素市场,离不开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针对大数据杀熟、“搭便车”等竞争乱象,条例规定,市场主体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其他市场主体的数据,或者使用非法收集的其他市场主体的数据提供替代产品或者服务,侵犯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通过数据分析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对手进行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待遇。情节严重的,处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随着数字化的发展,程序化、精准化的广告早已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只需在浏览器中搜索一条产品信息,其他平台就会精准推送广告。成千上万的程序化广告在给用户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让用户感觉自己的隐私受到了侵犯。

为了平衡产业发展和隐私保护,条例规定数据处理者可以进行用户画像和个性化推荐,但应当明确说明用户画像的主要规则和用途;自然人有权拒绝用户画像和个性化推荐,数据处理者应该为其提供拒绝的途径。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规定》还明确,除“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并征得其监护人明确同意”外,不得向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个性化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