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员军人安置的流程是怎样的?
(1)退伍义务兵安置政策。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居住在农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其生产和生活;居住在城镇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或者自谋职业,选择自谋职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自谋职业者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数额由各地自行确定)。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者,可安排工作(不分农村、城镇)或选择自谋职业;入伍前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可以回原单位复工;入伍前是学校没毕业的学生。退伍后,如果愿意返校,可以回到原来的学校。不愿返校的大学生享受城镇入伍义务兵安置待遇;无正当理由中途要求退伍、被开除军籍或除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退伍军人政府不负责安排,按社会人员对待。
(2)士官安置政策。士官退出现役的安置方式有三种,即转业、复员和退役安置。服役时间超过12不满30年的士官予以安置,未服役时间超过12的士官予以复员。
转业士官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选择自己找工作。选择自谋职业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
(3)伤残退休人员安置政策。因战、因工致残的,由国家按1-4级供养终身;5-8级人员由国家安排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或自谋职业。在农村参军的,可以从农村转到城镇,享受城镇参军士兵待遇。对安排不了的,要按规定增发养老金,保障生活。精神病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没有直系亲属照顾的,由原征集地政府接收安置,送当地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治疗;病情相对较轻的,予以康复治疗,并给予定期安置生活补助。患慢性病,经军人治疗基本治愈后,按规定进行伤残评定,由原征集的人民政府接收,并享受相当的抚恤待遇。
(4)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转业干部是指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和《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要求复员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二是犯了严重错误,失去干部条件的个人。往上走,可以回老家或者入伍时登记的地方,也可以去配偶的地方。转业干部由落户地政府接收,不负责安排工作。